将会离港的纳税人
答:
以下是一些惯常申索项目需要提交的佐证文件:
免税入息: ( BIR60 表格第 4.1 部第 2 项) |
请参阅〝薪俸税下申请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收抵免〞 | ||||||||||||||||||
申索扣除: ( BIR60 表格第 4.3 、 8 、 9 、 10 及 11.4 部) |
|
||||||||||||||||||
首次申索的免税额: ( BIR60 表格第 11 部) |
|
答:
如果你离开香港,部门 / 决策局会在收到你的离港通知后,拟备 IR56J 表格,以申报你由 4 月 1 日至受雇最后一天的收入。你应带同 IR56J 表格及离港年度的薪俸月结单亲临税务局清税;完税后,税务局会向库务署发出释款便笺。
答:
倘若你在清税后可获雇主发放额外薪酬而须缴纳额外的薪俸税款,你和你的雇主均须再次履行清税手续。你的雇主须提交一份补加/修订 IR56G 表格申报这些花红,及在提交 IR56G 表格的一个月内,不可支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给你。税务局会在你缴交补加薪俸税后,再次发出〝同意释款书〞。请紧记通知税务局你的最新通讯地址,以便税务局邮寄补加薪俸税的缴税通知书给你。
答:
纳税人因香港受雇工作或职位而获发放的股份认购权,如在永久离开香港后行使、转让或放弃,因而收取了变现利益,纳税人仍须就这些利益缴付薪俸税。即使在离港后,雇员和雇主仍须申报有关的股份认购权利益。
考虑到税务局须在你离港前审定你的薪俸税,你可以选择用「名义上行使认购权」的方法确定税款。税务局在计算利益时,会把股份认购权当作在你提交离港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当日之前的 7 天内行使。
此外,假如你并无在离港前作此选择,你可在永久离港日期起计 3 个月内作出选择。在这情况下,离港日期将会设定为名义上行使认购权的日期,以计算利益。
如果你履行的是香港以外的受雇工作,有关的股份认购权又有附带条件,如订明的归属期在「名义上行使认购权」当日仍未完结,税务局在计算利益时会视归属期截至该日为止。
如果你要作出这样选择,请在报税表夹附一份声明,注明你愿意把利益评税,至于你将来离港后如真正行使、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权,税务局将不会再就所变现的利益征收税款。另一方面,如你日后真正行使、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权时,利益低于名义上行使认购权的评定款额,你仍可基于真正股份认购权利益款额申请重新评税。
如要知道更多资料,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