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
征税范围
香港的税制是以地域来源征收。假若你自香港获得受雇收入(薪俸税)、物业收入(物业税)或业务利润(利得税),不论你是否香港居民,你也可能须在港课税。
有关征税范围的进一步资料,请按 薪俸税、 物业税和 利得税。
《税 务 条 例》 就 通 知 应 课 税 事 项 | ||
若你须课税,你应通知税务局。税务条例第 51(2)条规定,任何应课税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便应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 | ||
评税基期是指有关课税年度内最终须纳税的入息或利润的计算期间。薪俸税和物业税的评税基期是每年的 4 月 1 日至翌年的 3 月 3 1 日。至于利得税的评税基期,请参阅利得税有关资料。 | ||
因此,你若须课税,但未有收到报税表,便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薪俸税和物业税-即 7 月 31 日或之前),书面通知税务局,要求发出报税表。 | ||
特别类别的纳税人 | ||
就下列类别的纳税人,《税务条例》有特别要求: | ||
即将离港的人士 须缴纳薪俸税的人士,若将会移居外国或往外地升学或任职,须在不迟于预期离港日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税务局。在合理情况下,税务局局长会接受较短期的通知。 请参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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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居民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 如在香港有任何人士支付款项或用任何转帐方式付款给非居港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或其非居港代理人,该付款人会成为「香港付款人」,必须为非居港的收款人承担税务责任。香港付款人须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抵达香港时,立即填妥 IR623 表格。 请参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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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港专业人士 若任何非居港个人有香港应课税入息或利润,须通知税务局。《税务条例》第51(2)条规定,任何应课税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便应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而非居港个人在香港提供服务而收取报酬,可提交 IR623R表格通知税务局其应课税事项。付款人可提交IR623P表格以申报向非因受雇而在香港提供服务的非居港个人应支付款项。 请参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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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你是否须课税 | ||
物业税 物业税是依据出租物业的应评税净值征收。应评税净值是付予业主的代价减去不能追回的租金、业主负责支付的差饷和百分之二十作修葺支出的减免。 请参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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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可能减少所须缴纳的税款。 | ||
薪俸税 若你的受雇收入超过你可享有的免税额和扣除,你便须课缴薪俸税。 请参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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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 纳税人所经营的业务若有利润,便须课缴利得税。 请参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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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可能减少所须缴纳的税款。 | ||
个人入息课税 个人入息课税是一项税务宽减,可能减少你的应缴纳税款。若你和配偶(如适用的话)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你们得自受雇、出租物业及经营业务的收入总额超过你们可享有的免税额和扣除,你们便须课税。 请参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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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和免税额 | ||
如何通知应课税事项 | ||
(甲) 个别人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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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合伙业务和法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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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未有遵守税务条例的规定就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税务局可依据税务条例第 80(2)条提出起诉,或按第 82A 条评定补加税。有关罚则资料,请参阅罚款政策。
即使你毋须缴税,当收到报税表时,你仍须填妥报税表,在限期内交回税务局。否则,税务局可能会向你发出估计评税或施行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