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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居所贷款利息及住宅租金可容许作出的特惠扣除的限额

为鼓励生育及缔造有利育儿环境,行政长官在2023年施政报告中建议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由2024/25课税年度起,如纳税人是与子女同住,其居所贷款利息或住宅租金的最高扣除额,将由现时100,000元提高至120,000元。这项新扣除措施的推行框架将会如下:

 

合资格人士

应课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纳税人,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便可获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及住宅租金额外扣除(以下合称「额外扣除」):

(a) 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与其子女同住,
(i) 为期至少连续6个月;或
(ii) 税务局局长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较短期间;
(b) 该名子女
(i) 于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出生;及
(ii) 在该课税年度内有任何时间未满18岁;
(c) 所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金额或合资格租金金额,较该课税年度的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限额或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额(以下合称「基本扣除限额」)多;
(d) 纳税人须以书面方式,选择同时使用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限额或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额及其分别的额外扣除限额,以厘定该课税年度可容许作出扣除的款额。

 

可扣除款额


按现行《税务条例》,如纳税人符合指定条件,可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或住宅租金。

一般而言,除上述居所贷款利息或住宅租金扣除外,假如纳税人符合上述(a)至(d)项的条件,自2024/25课税年度起,在每个课税年度可获扣除的额外扣除,限额为20,000元。连同为数100,000元的基本扣除限额,经提高的扣除限额为120,000元。

(a) 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
如果纳税人是住宅的唯一拥有人,并以该住宅用作其主要居所,纳税人每个课税年度可使用的额外扣除限额上限为20,000元。但如果纳税人是该住宅的联权共有人或分权共有人,则额外扣除限额上限须按照其在该住宅的拥有权中所占份额按比例减少。
(b) 住宅租金额外扣除
如果纳税人并非已婚且是合资格租赁下的唯一租客,并以所租赁的住宅处所用作其主要居所,则纳税人每个课税年度可使用的额外扣除限额上限为20,000元。如合资格租赁下多于一名租客,则额外扣除限额将须按租客人数按比例减少。
如纳税人已婚,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双方为合资格租赁的租客,且双方均选择在该课税年度使用住宅租金额外扣除限额,则他们二人合共的额外扣除,限额为20,000 元。

 

额外扣除可供扣除的年期

每位纳税人可在总共19个课税年度(不论是否连续的课税年度)获容许居所贷款利息经提高扣除或住宅租金经提高扣除。

惟就居所贷款利息扣除而言,假若纳税人已就20个课税年度获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不论纳税人有否在该20个课税年度中的任何一个年度使用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以厘定可扣除的款额,纳税人均不可使用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限额。

 

撤回额外扣除的申索

如果纳税人已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或住宅租金额外扣除,但希望撤回申索有关的额外扣除,则该撤回申索须在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书后6个月内以书面提出。

当纳税人撤回额外扣除的申索,则会视为不曾提出该项申索。撤回所涉及的课税年度亦不会被视为已获容许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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