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住宅租金额外扣除不适用于2023/24课税年度。你应如常填报2023/24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你在2023/24课税年度可获住宅租金的最高扣除额仍是100,000元。如你在2024/25课税年度与该名子女在香港同住并支付相同的租金,你在该课税年度可使用住宅租金经提高的扣除限额已提高至120,000元。
答:
若符合指定的条件,就2024/25及以后的课税年度,如你与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出生的子女在香港同住,你可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或住宅租金的经提高的扣除,限额是120,000元,直至该名子女满18岁为止。至于有关扣除在物业业主之间或租客之间的分配规则,并没有改变。
答:
如纳税人与子女在香港同住一段税务局局长认为属合理的较短期间,则仍合符选择使用额外扣除限额的资格。例如:
- 在该子女出生的课税年度(即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后半年出生);
- 子女于海外升学或在香港的寄宿学校就读,该子女在休假期间与纳税人在香港同住;
- 基于家庭安排,子女与纳税人一起居住的时间较短,例如
- 纳税人须经常离港工作;
- 子女于平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并一同居住,周末则回家与纳税人同住;
- 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住院治疗一段时间;
- 在纳税人及其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离开香港一段时间(例如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前半年离开香港);
- 就离婚案件,如
- 管养令授予前配偶,且子女大部分时间与前配偶同住,但偶尔与纳税人同住;
- 纳税人和前配偶获得联合管养令,子女轮流与他们居住。
一般来说,在决定较短的居住期间是否合理时,须考虑每个案件的整体事实。
答:
每名纳税人可在总共20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及总共19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不论是否连续的课税年度)。
若纳税人已获容许就20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则不论纳税人有否在该20个年度中的任何一个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均不可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
答:
可以。如果你有意撤回已获扣除的额外扣除,你须于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以书面提出撤回额外扣除限额的选择。如额外扣除限额选择已被撤回,则被视为未曾作出选择。撤回所涉及的课税年度亦不会计入已选择额外扣除限额的课税年度之一。
答:
在2023/24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内,你应(a)在第8.4部填写实际已支付的150,000元;及(b)在第11.2部填写该子女的数据,包括其出生日期。评税主任会以经提高的扣除120,000元,计算你2024/25课税年度的薪俸税暂缴税。或者,你可在收到薪俸税评税通知书后,申请暂缓缴纳2024/25课税年度薪俸税暂缴税。申请期限为缴付暂缴税限期前28天;或在缴付暂缴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4天内,两者以较迟为准。
答:
由于你在2023/24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内,没有填写该名新生子女的数据,你应在收到薪俸税评税通知书后,申请暂缓缴纳2024/25课税年度薪俸税暂缴税,并述明(a)就该课税年度预计应付的居所贷款利息;及(b)该名新生子女的数据,包括其出生日期。申请期限为缴付暂缴税限期前28天;或在缴付暂缴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4天内,两者以较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