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
本页的内容是根据《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草案》编写,该条例草案须经立法会审议。阅读本页的人士请留意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的最新发展。
2021年7月,香港与超过130个司法管辖区接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公布的双支柱解决方案中的国际税务改革框架(一般称为「BEPS 2.0」),以应对数码化经济带来的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风险。为履行香港应对跨境逃税问题的国际义务,和保障香港的征税权,财政司司长在2024至25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香港将由2025年起按经合组织公布的BEPS 2.0框架实施全球最低税,并引入相关的香港最低补足税。
《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于2024年12月27日刊宪,以落实这项建议。
根据BEPS 2.0方案的支柱二,在紧接现时财政年度之前的四个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综合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将被征收15%全球最低税。全球最低税将透过两套互相配合的规则实施,分别为:
- 收入纳入规则 — 属主要规则,旨在向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母实体,就位于母实体所在司法管辖区以外,而其有效税率低于15%的成员实体(「低税成员实体」)征收补足税;以及
- 低税利润规则 — 属把关措施,旨在确保所有未按收入纳入规则征收的补足税亦会被征收。
两套规则合称为全球反侵蚀税基规则(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简称「GloBE规则」),旨在确保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在其营运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缴付至少15%的最低税,从而削弱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为减少应缴税款,把利润转移至低税或不征税司法管辖区的诱因。规则亦可遏止各司法管辖区为争取资金和投资,争相降低公司入息税税率的情况。
GloBE规则容许司法管辖区按照GloBE的机制自行引入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如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在其营运的某司法管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税率,该司法管辖区即属低税辖区。已实施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的低税辖区,可优先向位于该司法管辖区的低税成员实体收取补足税。否则,补足税将由另一个司法管辖区透过执行收入纳入规则或低税利润规则征收。
为于香港实施GloBE规则,经合组织颁布、订明全球最低税细则的《GloBE规则范本》会被直接纳入《税务条例》,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只作有限度及必要的修改。有关安全港、香港最低补足税及税务行政的条文(下称「其他GloBE相关条文」)亦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评注和行政指引(下称「经合组织GloBE规则文件」)而订定。
经合组织GloBE规则文件须以能够补充《GloBE规则范本》和其他GloBE相关条文(下称「GloBE制度」)及厘清GloBE制度的释义及施行的方式,予以实施。这样可确保在香港实施的GloBE规则及香港最低补足税与国际间协商所得的目标结果一致,而这些规则亦会被经合组织视为合资格规则。
GloBE规则和香港最低补足税的实施框架的主要部分载列如下:
根据《GloBE规则范本》,GloBE规则和香港最低补足税只适用于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须厘定其成员实体的所在地和收入,并以每个司法管辖区为基础计算有效税率。在计算有效税率时,该集团位于同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成员实体的全球反侵蚀税基收入(或亏损)和经调整涵盖税须合并计算。
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就某低税辖区须缴付的补足税,是以下两者之积:
- 超额收入(即位于该辖区的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反侵蚀税基收入(或亏损)的总和减去该辖区的实质收入豁除额的款额);及
- 补足税百分率(即最低税率15%与该辖区的有效税率的差异)。
决定某实体是否位于香港对征收补足税至关重要。根据GloBE规则,实体的所在地就是其作为税务居民或其设立的地方。为确保在香港成立为法团或组成的实体,和在香港境外成立或组成但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实体在实施GloBE规则和香港最低补足税时可被视为位于香港,《税务条例》会加入为一般目的对「香港居民实体」的定义。这定义与香港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中就香港的「居民」定义普遍一致。在下述情况,某实体会被界定为香港的税务居民︰
- 如实体是公司 — 该实体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而通常在香港加以管理或控制;或
- 如属任何其他情况 — 该实体是根据香港法律组成,或以其他方式组成而通常在香港加以管理或控制。
上述定义的生效日期会追溯至2024年1月1日。这个安排让符合此定义的实体在整个2024财政年度可视作位于香港,从而减低其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于已经实施GloBE规则的其他司法管辖区面临被征收补足税的风险。
收入纳入规则
在收入纳入规则下,总部设于香港的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实体、总部设于外地的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香港中间母实体(因其最终母实体位于没有实施收入纳入规则的司法管辖区),或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位于香港的被局部持股母实体(不论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及中间母实体是否须按收入纳入规则课税),会被征收补足税。这些母实体会根据收入纳入规则,按它们对其位于香港以外的低税成员实体的拥有权权益被征收补足税。除位于香港以外的低税成员实体外,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亦可能须就位于香港以外的低税辖区或在该等辖区营运的合资企业、合资企业附属公司和无国籍成员实体(统称「其他实体」)按收入纳入规则在香港被征收补足税。
收入纳入规则补足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征收。
低税利润规则
在低税利润规则下,补足税以施加补加税形式进行等额调整征收。低税利润规则下分配至香港的补足税,除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指明一个或多于一个香港成员实体缴付低税利润规则补足税,否则,会按照该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的雇员人数及有形资产价值的相应比例,向这些实体征收低税利润规则补足税。
实施低税利润规则的日期,将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稍后指定。
香港最低补足税的运作与GloBE规则相符。香港最低补足税可优先于以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利润规则,向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位于香港或在香港营运的低税成员实体或其他实体征收补足税。投资实体和保险投资实体不被包括于香港最低补足税的涵盖范围,以维持这些实体的税收中立性。除非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指明一个或多于一个香港成员实体缴付香港最低补足税,否则,会按照该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的全球反侵蚀税基收入的相应比例,向这些实体分配和征收香港最低补足税。
香港最低补足税的设计符合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的要求,以便按香港最低补足税缴付的补足税税款可抵免根据GloBE规则所征收的补足税。如符合若干的条件,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可受惠于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安全港,让集团根据GloBE规则在香港的应缴补足税被视为零,从而让集团无须在香港进行GloBE计算工作,减轻其税务合规负担。
香港最低补足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征收。
根据GloBE规则在香港征收的补足税及香港最低补足税会被视为利得税,因此收税、处理反对和上诉等在《税务条例》订明的税务行政机制便能适用于补足税。在适用的情况下,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亦可利用香港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订明的相互协商程序机制,处理有关的跨境争议。
经合组织已设立安全港,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免除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进行完整的GloBE计算工作。香港设有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过渡性低税利润规则安全港、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安全港,以及适用于非重大成员实体的简化计算安全港,以减轻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合规负担。
为减轻合规负担,有关GloBE规则和香港最低补足税的申报要求和行政规定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会尽量划一。实施GloBE规则和香港最低补足税的税务行政框架会利用《税务条例》某些现行行政条文并加以必要的改动,来处理有关的反对和上诉程序、收税及追税等事宜。
有关税务行政框架的要点如下:
提交补足税报税表
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各个香港成员实体均须在申报财政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15个月内,以订明的方式和形式就GloBE规则和香港最低补足税提交单一份补足税报税表。跨国企业集团的任何成员实体在首个过渡年度的提交期限会延长至18个月。补足税报税表须包括划一的全球反侵蚀税基资料报表(GloBE Information Return,简称「GIR资料报表」)内所需的资料。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如其GIR资料报表资料已提交至根据合资格主管当局协议可与香港交换GIR资料报表资料的司法管辖区,则该等实体无须提交GIR资料报表资料。
为了在提交报表方面给予弹性,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指定由一个香港成员实体(下称「指定本地实体」)向税务局提交补足税报税表,从而免除集团旗下所有其他香港成员实体的交表责任。指定本地实体须按年委任,而委任安排会就相关申报财政年度有效。
提交补足税通知
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各个香港成员实体须以订明的形式和方式,就其补足税报税表的交表责任提交年度通知(「补足税通知」)。当跨国企业集团纳入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的涵盖范围,便须藉补足税通知知会税务局,并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藉通知指明由哪一个实体和司法管辖区向香港提交GIR资料报表,以及免除哪些本地实体的补足税报税表交表责任。补足税通知须在申报财政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交。与提交补足税报税表的安排相若,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可委任一个指定本地实体负责提交补足税通知,从而免除其他香港成员实体的提交通知责任。
补足税评税及缴税通知书
补足税的评税及缴税通知书会根据补足税报税表所申报的资料发出,并不会征收暂缴补足税。补足税的缴付期限定为提交报税表期限或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之后的1个月(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根据GloBE规则,收入纳入规则补足税会向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母实体征收。就低税利润规则补足税或香港最低补足税而言,根据补足税的预设分配机制,各成员实体只须承担各自的补足税份额。为使补足税的缴付安排更具弹性,集团可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付款实体。不过,倘若任何指定付款实体不缴付应缴的补足税,集团旗下所有香港成员实体将共同及各别负上缴纳集团应缴补足税总额的法律责任。
补足税评税结果的反对期限为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的两个月。
不合规的罚则
违反申报要求和行政规定(包括没有提交补足税报税表或补足税通知,以及犯下关乎不正确报税表和通知的过失)会被处以罚则,有关罚则水平与《税务条例》第80、82和82A条有关利得税的现行罚则相若。受聘为交表实体提交补足税报税表或补足税通知的服务提供者,亦须受《税务条例》第80K条现时对服务提供者干犯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方面的罪行所施加的类似罚则所规管。
反避税条文
《税务条例》的一般反避税条文(即第61和61A条)是为了应对现行《税务条例》框架内的避税行为而制定的,不适用于GloBE和香港最低补足税制度。为维护GloBE和香港最低补足税制度的完整性和应对在GloBE或香港最低补足税制度下出现的税务滥用或避税安排,主要目的测试会被引入于该等制度中,并只会根据经合组织GloBE规则文件而施行。倘若某人订立某安排,其主要目的是逃避提交报表、缴付补足税等相关责任,该安排会视为从未订立。
对不属香港成员实体的跨国企业实体的适用
一般而言,税务行政框架亦适用于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位于香港或在香港营运的其他实体(即合资企业、合资企业附属公司和无国籍成员实体),一如其适用于香港成员实体。
在香港实施的收入纳入规则、低税利润规则、香港最低补足税及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安全港所得的结果,必须与《GloBE规则范本》和经合组织GloBE规则文件的目标结果一致,使之在经合组织的成员相互评估程序中取得相关合资格规则的地位。这程序确保各个司法管辖区以一致的方式应用GloBE规则,从而确保GloBE规则的成效。
《税务条例》
经合组织的资料文件(只有英文版)
以下列出经合组织有关《GloBE规则范本》的资料文件供参考。
BEPS包容性框架将持续发布进一步的指引,以确保GloBE规则的释义保持一致和通用。如需进一步资料,请浏览经合组织网页。
如有涉及全球最低税或香港最低补足税的问题,请电邮至 beps2.0@ir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