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5课税年度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 - 示例
例一 | 例二 | 例三 | 例四 | 例五* | |
物业拥有人 | 本人 | 本人 | 本人及配偶 | 配偶 | 本人 |
所占业权 | 100% | 40% | 本人50% 配偶50% |
100% | 100% |
本人就额外扣除以书面方式提出申索扣除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配偶就额外扣除以书面方式提出申索扣除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是 | 不适用 |
该年度内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总额 | 150,000元 | 120,000元 | 150,000元 | 200,000元 | 150,000元 |
该年度内缴付的住宅租金总额 | - | - | - | - | 60,000元 |
*例五个案的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较早时间申索扣除住宅租金,在该课税年度的较后时间转而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
陈先生是其住宅的全权拥有人。该物业位处香港,并是陈先生的主要居所。他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支付了为数150,000元的居所贷款利息(「居贷利息」)。陈先生的子女于2024年6月30日出生。他于2024/25年度期间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子女在香港同住。陈先生欲申索扣除有关的居贷利息,并以书面方式提出选择使用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
(a) 截至及包括2023/24课税年度,陈先生已获扣除了10年的居贷利息。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陈先生 | |
居贷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额 |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 100,000元 [A] (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 |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 20,000元 [B] (以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为上限) |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 120,000元 [A]+ [B] |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 是 |
(b) 截至及包括2023/24课税年度,陈先生已获扣除了20年的居贷利息。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由于截至及包括2023/24课税年度,陈先生已获扣除了20个课税年度的居贷利息,他不能再获得居贷利息基本扣除。因此,他也不能再获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陈先生 | |
居贷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额 |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 0元 |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 0元 |
可扣除的居贷利息总额 | 0元 |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 不适用 |
李女士及其友人以分权共有人形式拥有一位处香港的住宅物业。就该物业,李女士与她的友人分别持有40%及60%的业权。在2024/25课税年度,该物业是李女士的主要居所。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就该物业所支付的居所贷款利息(「居贷利息」)为数合共120,000元。李女士的子女在2024年6月30日出生,她于2024/25课税年度期间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子女在香港同住。李女士欲申索扣除有关的居贷利息,并以书面方式提出选择使用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李女士 | |
居贷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额 |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 40,000元 [A] [100,000元(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x 40%] |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 8,000元 [B] [20,000元(以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为上限)x 40%] |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 48,000元 [A]+ [B] |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 是 |
张先生和张太太为他们住宅的联权拥有人。该物业位处香港,并是他俩在2024/25课税年度的主要居所。他们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支付了居所贷款利息(「居贷利息」)为数合共150,000元。他俩的子女在2024年6月30日出生,夫妇二人亦于2024/25课税年度期间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子女在香港同住。张先生及张太太均欲申索扣除有关的居贷利息。张先生并以书面方式选择使用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惟张太太则没有作出此项选择。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张先生 | 张太太 | |
居贷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额 | 可扣除款额 |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 50,000元 [A] [100,000元(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x 50%] |
50,000元 [C] [100,000元(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x 50%] |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 10,000元 [B] [20,000元(以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为上限)x 50%] |
0元 [D] (张太太没有作出此项选择) |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 60,000元 [A]+ [B] | 50,000元 [C]+ [D] |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 是 | 否 |
何太太是其住宅的全权拥有人,该物业位处香港。她是位家庭主妇,并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在2024/25课税年度,该物业是何太太与她的配偶何先生的主要居所。何太太就该物业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支付了居所贷款利息(「居贷利息」)200,000元,她提名何先生申索扣除该居贷利息。另外,他俩的子女在2024年6月30日出生,他们亦于2024/25课税年度期间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子女在香港同住。何太太以书面方式提出选择使用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何先生 | 何太太 | |
居贷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额 | 可扣除款额 |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 100,000元 [A] (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 |
0元 [C] [何太太提名了何先生申索扣除该居贷利息] |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 20,000元 [B] (以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为上限) |
0元 [D] [何太太提名了何先生申索扣除该居贷利息] |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 120,000元 [A]+ [B] | 0元 [C]+ [D] |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 不适用 何先生不是该物业的业主,因此即使他选择申索,也会不获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
是 |
王先生于2024/25课税年度内,并非为已婚人士。他曾就其住宅单位签订合资格租赁(「有关租赁」),并在该物业居住。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有关租赁在2024年6月30日完结),他支付了租金合共60,000元。王先生在2024年7月1日以全权拥有人身份购买另一住宅单位,并自此以该物业作为他的主要居所。他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支付了为数150,000元的居所贷款利息(「居贷利息」)。王先生的子女于2024年6月30日出生。他于2024/25年度期间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子女在香港同住。王先生以书面方式提出选择使用住宅租金额外扣除限额及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a) 住宅租金扣除
根据租赁缴付的租金 | 租客人数 |
合资格租金款额 |
最高扣除额 |
合约期内月数 |
扣除上限 |
订明扣除款额 |
|||
[A] | [B] | [C = A/B] | [D] | [E] | [F = D x E/12÷B] |
[G = C或F,以较小者为准] |
|||
60,000元 | 1 | 60,000元 | 基本扣除 | 100,000元 | 3 | 基本扣除 | 25,000元 | 30,000元 | |
额外扣除 | 20,000元 | 额外扣除 | 5,000元 | ||||||
合共 | 120,000元 | 合共 | 30,000元 |
「基本扣除」指住宅租金基本扣除
「额外扣除」指住宅租金额外扣除
(b) 居贷利息扣除
王先生 | |
居贷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额 |
居贷利息基本扣除 | 100,000元 [H] (以居贷利息基本扣除限额为上限) |
居贷利息额外扣除 | 20,000元 [I] (以居贷利息额外扣除限额为上限) |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 120,000元 [H]+ [I]=[J] |
被视为已获容许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 是 |
(c) 整体情况
2024/25课税年度可扣除款额 | |
住宅租金经提高的扣除 | 30,000元 [G] |
居贷利息经提高的扣除 | 120,000元 [J] |
合共 | 150,000元 |
被视为已获容许住宅租金/居贷利息额外扣除的课税年度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