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开展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工作。于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双方就有关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详情请浏览香港证监会的网页:
https://www.sfc.hk/web/TC/faqs/mainland-hong-kong-mutual-recognition-of-funds-c.html
答:
是。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2条,单位信托计划下的单位符合〝证券〞的定义。由于转让香港互认基金的单位须要在香港登记过户,所以该单位属于香港证券;虽然转让在内地进行,有关转让的文书须在香港课缴印花税。
答:
除非在《印花税条例》下获豁免,任何香港互认基金单位的非交易转移会根据第19(1E)(a)条被视为有关证券的买卖。香港互认基金单位的非交易转移通常在以下情况进行:
(a) | 继承; |
(b) | 离婚; |
(c) | 公司或法团的解散或清盘; |
(d) | 向慈善团体捐赠; |
(e) | 协助任何法院、检控官或执法机关进行执法程序或采取行动;及 |
(f) | 由国家主管当局批准的任何其他转移。 |
在相关情况下,投资者须就有关转移签立成交单据并在香港课缴印花税。
答:
就售卖及购买的交易,投资者须签立成交单据,并在加盖印花的期限内课缴印花税。请联络有关基金经理关于加盖印花的程序。你也可参考印花税署发出的《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 - 股票转让印花税 》(U3/SOG/PN04B)(以下简称《注释》)。投资者或他们的代理可带同成交单据正本到印花税署柜位递交加盖印花申请。印花税可以现金或支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