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24年修订条例》)已于2024年4月19日刊宪。根据《2024年修订条例》,任何在2024年2月28日或以后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均无须征收「买家印花税」。以下有关「买家印花税」的常见问题,只适用于在2012年10月27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取得的住宅物业。
答:
除非获豁免,「买家印花税」适用于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就住宅物业所签立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买方或承让人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该人为物业的名义及实益拥有人)则除外。
答:
就「买家印花税」而言,临时买卖合约是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由于该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前已订立临时买卖合约购入住宅物业,他会被视为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取得有关物业。因此,他无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答:
「买家印花税」是按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以定额的税率计算 。若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或之后但在 2023 年10 月25日之前订立临时买卖合约购入住宅物业,相关税率为15%。若该临时买卖合约是在 2023年 10 月 25 日或之后订立的,适用的税率为7.5%。
答:
根据条例,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指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人士,亦包括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第25(e)条无须申请发给或换领身分证的老年人、失明人或体弱的人,而该等人士如申请发给或换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便有权获发该证。
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处发出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资格申请结果通知」,就「买家印花税」而言,他/她并不能被视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答:
任何人(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托受托人身分替另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署一份买卖协议,须缴交「买家印花税」,除非后者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即《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所指的患有精神紊乱或属弱智,并且因其精神状态而没有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
答:
就印花税而言,「住宅物业」及「非住宅物业」的分类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实际用途或给予物业的标签或描述而定。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占用许可证等)证明该物业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则,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为买家购入物业所签立的文书均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答:
符合下列情况的交易,可获豁免征收「买家印花税」:
(i) |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联名取得住宅物业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要符合此项豁免的规定,所有购买人或承让人必须属近亲; | |
(ii) | 转让住宅物业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亲,或予多于一名近亲,而其中一人或以上属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如在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中有多于一名购买人或承让人,所有购买人或承让人亦须属近亲; | |
(iii) | 提名原购买人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接受住宅物业权益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如多于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须属近亲; | |
(iv) | 在有关住宅物业的「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上增加/删除原有买家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的名字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
(v) |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据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业取得或转让。该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论是否属《税务条例》第2条所指的财务机构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赎令。「法院」是指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 |
(vi) | 根据转易契,将一个按揭住宅物业转让或归属予该物业的承按人(该承按人须属《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财务机构),或该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 | |
(vii) | 法人团体从相联法人团体取得住宅物业,或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进行住宅物业转让; | |
(viii) | 因原有的一个住宅物业已 | |
- | 由市区重建局因进行市区重建计划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或 | |
- | 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 第3 条发出的命令被收回或根据该条例第4A条藉协议购买;或 | |
- | 依据由土地审裁处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作出的售卖令已出售; 或 | |
- | 根据一项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 章)第4(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
- | 根据一项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 章)第13(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
- | 根据一项根据《铁路条例》(第519 章)第16 或28(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
- | 根据一项根据《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第130 章)第3(1)或(2)条作出的征用令被征用;或 | |
- | 根据一项根据《土地排水条例》(第446 章)第37(2)条作出的命令收回 | |
而取得一个替代住宅物业,该人在取得替代物业的交易是代表自己行事; | ||
(ix) | 把住宅物业转售或转让予政府;及 | |
(x) | 馈赠住宅物业予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 |
答:
如果住宅物业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名非近亲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联权或分权方式共同购入,不论该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物业的业权比例,均须就该物业的总购入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
答:
在上述例子,乙女士会被视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后从甲先生购入部分的业权。由于乙女士并非甲先生的近亲,该项交易不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不论乙女士所占物 业的业权多寡,均须就该物业的总购入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
答:
在上述例子,乙女士会被视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后从甲先生购入部分的业权。由于乙女士并非甲先生的近亲 ,该项交易不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不论乙女士所占物业的业权多寡,均须就该物业的总购入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
答:
在上述例子,乙先生会被视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后从甲先生购入业权。由于乙先生并非甲先生的近亲,该项交易不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买家印花税」须按物业的代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来征收。
答:
该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无须缴纳「买家印花税」。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从离世者遗产中继承或根据生存者取得权取得住宅物业无须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印花税」包括「从价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和「买家印花税」。
答:
宽免的方式是退还已缴付的「买家印花税」。 当申请人(或聯同其相聯法人团体,如果申请人为一个法人团体)成为地段的拥有人,并
(a) | 已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同意就该地段展开任何基础工程, | |
或 | ||
(b) | 已拆卸或安排拆卸处于该地段上的所有建筑物(如有的话),但不包括根据任何条例禁止拆卸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及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 章)就该地段上进行的建筑工程的有关图则及详图所给予的批准。 | |
该人可向印花税署署长申请退还已缴交的「买家印花税」。 如物业其后已由该人(为一法人团体)转让予其相联法人团体,后者亦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退还由前者缴交的「买家印花税」。 |
答:
该等公司作为地段的联权拥有人后,已获得建筑事务监督同意就该地段展开任何基础工程;或已拆卸或安排拆卸处于该地段上的所有建筑物(如有的话),但不包括根据任何条例禁止拆卸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及获得有关建筑工程的批准图则,可分别申请退还各自于购入不同住宅物业时所缴付的「买家印花税」。
答:
如果在有关协议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住宅物业换取另一个住宅物业并须支付对方相等于二个物业的差价的款额(为达到相等价值而付出的代价),该交换协议须根据该款额征收「买家印花税」,而该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会被视为买方。
答:
「买家印花税」须在该有关须予征税的文书签立日期后30天内缴交。如加盖印花的期限是在《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刊宪日期(即2014年2月28日)之前开始,「买家印花税」则须在修订条例刊宪之后的30天内(即2014年3月30日前)缴交,由于2014年3月30日为星期日,缴税的最后期限会顺延至2014年3月31日。
答:
他/她须递交以下文件:
(i) | 已填妥的补充资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号的附件B); |
(ii) | 印花证明书副本; |
(iii) | 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及 |
(iv) | 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 |
答:
他/她须递交以下文件:
(i) | 已填妥的补充资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号的附件B); |
(ii) | 如果申请人在补充资料表格第一部选择「传统印花」,他/她必须提交文书的正本以加印。但如果他/她在前述的第一部选择「印花证明书」,他/她只须提交已加盖印花文书的副本; |
(iii) | 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及 |
(iv) | 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 |
答: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申请加盖印花税。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文件:
(i) |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
(ii) | 一份经签署证实的证明文件显示各人的关系,例如由香港的主管当局(例如入境事务处)或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例如中国内地的公安局)发出的出生证明书、结婚证书、户籍簿等,以证明所声明的关系。其他文件,例如公证书,将不予接纳;及 |
(iii) | 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声明买方或承让人购置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 |
如果有关文书在修订条例刋宪前已加盖印花,申请人必须递交已填妥的补充资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号的附件B) ,但不用递交表格IRSD112。
答: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申请加盖印花税。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文件:
(i) |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
(ii) | 一份经签署证实的证明文件显示各人的关系;及 |
(iii) | 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声明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代表自己行事」购置物业;其近亲的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声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行事」购置物业。 |
如果有关文书在修订条例刋宪前已加盖印花,申请人必须递交已填妥的补充资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号的附件B) ,但不用递交表格IRSD112。
答:
修订条例规定,当买方或承让人有证明令印花署署长(署长)信纳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购入住宅物业,则署长可给予「买家印花税」豁免。
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购置物业时是否代表自己行事,是其本人所知的事情。为审核相关「买家印花税」豁免申请,税务局要求每一位申请人,作出符合《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所规定的法定声明,声明他/她在购入住宅物业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
答:
申请人须于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声明。然而,如申请人基于合理原因而未能于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声明,申请人可以书面向印花税署提出延期申请,印花税署会根据每个个案的情况而考虑延长提交法定声明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