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车辆的税务扣除
2.
问:
哪些环保车辆符合税务扣除的资格?
答:
合资格的车辆类别已在《税务条例》附表 17 第 3 部列出,涵盖以下三类的环保车辆:
(a) | 由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管理的「环保商用车辆税务宽减计划」和「环保汽油私家车税务宽减计划」下的合资格车辆;(不过,「环保汽油私家车税务宽减计划」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取消。) |
(b) | 混合动力车;及 |
(c) | 电动车。 |
指明的环保车辆不包括由任何人根据租约而持有承租人权利的车辆。
3.
问:
由环保署管理的「环保商用车辆税务宽减计划」和「环保汽油私家车税务宽减计划」下的合资格「环保商用车辆」和「环保汽油私家车」有哪些车辆型号?
答:
环保署会在其网页公布合资格获得税务优惠的「环保商用车辆」和「环保汽油私家车」的车辆型号,并不时作出更新。不过,「环保汽油私家车税务宽减计划」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取消。如纳税人对已购买的车辆是否符合新的税务扣除有疑问,可要求环保署核实。
4.
问:
纳税人应提供那些文件以证明有关车辆是合资格的环保车辆?
答:
环保署会为「环保商用车辆税务宽减计划」及「环保汽油私家车税务宽减计划」下的环保车辆签发环保车辆证书。纳税人在购买「环保商用车辆」或「环保汽油私家车」时,应向车辆供应商索取环保车辆证书副本,以用作报税用途。不过,「环保汽油私家车税务宽减计划」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取消。至于混合动力车及电动车这两类别环保车辆都符合税务扣除的资格,无须环保署核实;纳税人在提出有关申索时,请注明该环保车辆所属类别。
5.
问:
环保车辆的税务扣除是否只适用于新购置的指明环保车辆?
答:
《税务条例》第 16I 条就环保车辆的税务扣除生效日期为 2010 年 6 月 18 日。
环保车辆的税务扣除不只适用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或之后购置的环保车辆,企业在该生效日期以前已使用的合资格环保车辆也符合税务扣除的资格。有关合资格车辆在折旧免税额制度下的递减价值,会被视为指明资本开支,并据此获得扣除。
6.
问:
纳税人如何就 2010 年 6 月 18 日前已拥有的环保车辆选择新的税务扣除?
答:
根据《税务条例》第 16K 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有关的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提交选择。若纳税人在其报税表内提出该等选择,本局在评税时会加以考虑。
8.
问:
环保车辆的税务扣除是否适用于那些藉「租购」安排购买的合资格环保车辆?
答:
否,藉「租购」安排购买的车辆并不符合环保车辆的税务扣除。纳税人藉「租购」安排购买的合资格环保车辆仍可享有一般折旧免税额。
9.
问:
如何就环保车辆的指明资本开支作出税务扣除?
答:
合资格的环保车辆可在购买年度扣除全部成本。这与现时容许就「订明固定资产」(主要是制造设备和电脑设备)及「环保机械」扣除全部资本开支的做法一致。
10.
问:
在《 2010 年税务(修订) (第 3 号)条例》生效日期(即 2010 年 6月 18 日)之前和之后,对指明环保车辆的税务处理方法有何不同?
答:
在折旧免税额制度下,纳税人购买汽车所招致的资本开支,可于首年获得合共 72% 的折旧免税额;从第二年开始,纳税人可每年获得该车辆的递减价值的 30% 作为每年折旧免税额。在新的税务扣除下,纳税人购买合资格的环保车辆,首年资本开支扣除会由 72% 增加到 100% ,因此加快了成本扣除。
12.
问:
假如纳税人在停业的情况下将某环保车辆保留作私人或非商业用途,是否需要作出税务调整?
答:
在纳税人停业(不论永久或短暂)的情况下,该车辆须当作在紧接停业前被售出,而该纳税人须当作收取了该项售卖的得益而被征税。若该环保车辆在纳税人停止营业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内被出售、毁掉或盗去,纳税人可申请将售卖得益的款额调整,以反映实际的出售收入、保险赔款及其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