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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税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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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我收到税务局的追收税款通知书,信上列明我的雇员陈大文先生欠缴税款20,000元,我应如何处理?

 
 

答:

《税务条例》订明如纳税人拖欠税款,税务局可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要求该第三者于法定时限内,将代该纳税人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交予税务局。假如该第三者在能遵照办理的情况下而没有依照规定办理,该第三者须负上缴交他应缴付的全部税款的法律责任。

若《雇佣条例》(第57章)适用于该雇员,雇主须遵守该条例第32(3) 条的规定,即雇主在该个工资期中总共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包括其他各项扣除),除于某些指定的情况外,不得超过雇员在该期间所得工资的一半。

就陈大文先生的个案而言,若他该月的工资为40,000元而未有其他需扣除项目,你便须将当中的20,000元交予税务局清缴欠税。若他该月的工资只有30,000元,你须将陈先生一半的工资,即15,000元交予税务局清缴税款,并以书面解释所扣减的工资不得超过《雇佣条例》规定的款额。

有关《雇佣条例》的详情,请浏览劳工处网页 。

劳工处网页 – 有关《雇佣条例》扣除工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