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业登记文件的常见问题
答:
公众查册是指有人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19或19A条向局长提出申请,要求局长提供商业登记文件副本及/或在商业登记册内的资料摘录。 而公众查册目的是指第19B条所订明提供商业登记详情的目的,即是使任何人能确定某项业务是否已根据该条例登记,及确定已登记的业务的详情。
答:
該項申請符合公眾查冊目的。你須留意你所獲取的文件/資料只可用作與公眾查冊目的有關的事宜。此外,如你所申請的摘錄是有關獨資或合夥業務,你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條文及不得將該摘錄的個人資料用於公眾查冊目的以外的目的或與其沒有直接關係的其他目的。
答:
公众查册服务的目的,是使任何人士能确定某项业务是否已根据该条例登记,及确定已登记的业务的详情,从而让查册人士知道他/她正与谁(即业务经营者) 进行交易。 因此你的申请可视作与公众查册目的有关的事宜。
如你所申请的摘录是与独资或合伙业务有关,你必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及不得将该摘录的个人资料用于公众查册目的以外的目的或与其没有直接关系 的其他目的。
答:
为加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申请上述摘录的人士须提供其资料,并声明:
- 申请所得的资料只会用于与《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订明的目的有关的事宜;以及
- 申请所得的个人资料会以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规定的方式使用。
答:
申请人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完成网上申请登记证复本后,可即时下载复本(PDF 格式的电子纪录)。
再者,申请人可于成功申请日起计两个月内,检视、列印(需指定尺寸选项为「实际尺寸」)或下载该登记证复本。
答:
商业登记署发出的新登记证复本上明确注明有关文件是「根据商业登记规例(第 310A 章) 第5(2)条发出的登记证复本」,及载有参考编号。
你可以下载下列样本作参考 :
- 由商业登记署发出的登记证复本
在 2012 年 11 月 12 日或以后提交的申请
在 2012 年 11 月 12 日前提交的申请 - 公司注册处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发出的电子商业登记证
答:
你可于提交申请的翌日 10 时起的两个月内登入「香港政府一站通」,以你的交易参考编号和申请人姓名,透过「检视及下载已申请的商业/分行登记证复本及/或不成功个案通知书」功能查阅结果。成功申请的登记证核证副本会依照你指定的领件方法发出。「不成功个案通知书」会列出不成功的个案。
答:
如你以信用卡或转数快缴付费用,退款会直接存入有关帐户。你不需要提交任何退款申请。
如你使用缴费灵缴付费用,请填妥并寄回「不成功个案通知书」申请退款的回条部份。本局在收到回条后,将会发出退款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