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问:
我的雇主为保障我们退休后的生活向我们提供了一项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我参加后有权选择从薪金中扣除 0% 、 5% 、 7.5% 或 10% 作为供款。如果我的月薪是 $10,000 ,而我选择了供款 10% ,我是否可以申索扣除全数的供款,即扣除 $12,000 ?
答:
以月薪 $ 10,000 来计算,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 下,你的强制性供款应为每月 $500 ,因此你全年可得到 $6,000 的扣除( $500 x 12 )。任何超过月薪的 5% 的供款属自愿性供款,在税务上并不能获得扣除。
通常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下不设任何强制性供款,因此你可选择供款 0% 至 10% 。税例容许参与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人士和参与强积金计划的人士得到同等扣除额。因此你应得到 $6,000 的扣除,即相等于每月 $500 。
6.
问:
在2023/24课税年度若某人同时受聘于两间或以上公司,而他在每一间公司为他所开立的强积金计划的户口内所作的强制性供款均是每年18,000元。他所享有的供款扣除额是否是他在各公司的供款之总和?
答:
雇员可就他向不同的强积金计划的户口的强制性供款获得扣税。不过,无论他对多少个强积金计划的户口作出强制性的供款,在 2023/24课税年度内他所享有的供款扣除额上限均为 18,000元。超出此上限的供款是不可获得扣除。
7.
问:
当雇员日后从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提取款项时是否须要纳薪俸税?
答:
雇员的薪俸税责任将会视乎他供款的性质和是在何种情况下提取款项。欲了解在各情况下之薪俸税责任,请参阅"雇主在强积金和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下的税务责任"。
8.
问:
我在退休时从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收取一笔过退休金及每月发放的退休金 。有关该一笔过款项及每月发放的退休金是否须要纳薪俸税?
答:
于退休时从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收取的一整笔折算退休金无须课缴薪俸税 。不过,有关豁免并不适用于每月发放的退休金,有关退休金必须全部课缴薪俸税 。
9.
问:
我是一位长俸制公务员,在退休时收取一笔过退休金及每月发放的退休金 。有关该一笔过款项及每月发放的退休金是否须要纳薪俸税?
答:
根据《退休金条例》、《退休金利益条例》、及《退休金利益 (司法人员) 条例》收取的一整笔折算退休金均无须课缴薪俸税 。不过,有关豁免并不适用于每月发放的退休金。
10.
问:
雇主有一认可职业退休计划在运作,在与强积金计划衔接的过程中是否会影响到雇员的税务责任?
答:
雇员的薪俸税责任会否受到影响须视乎雇主根据何种方式与强积金计划衔接。简单来说,雇主可保留,冻结或结束现有的职业退休计划。欲了解因各种衔接方式所产生的税务责任,请参阅修订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23 号第 50 段。(如想开启PDF档案,请到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下载及安装 Adobe Acrobat Reader。)
11.
问:
若雇员转工,或聘请他的公司倒闭,他在强积金计划内属于强制性供款或雇主自愿供款的累算权益是否须纳税?
答:
当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交给强积金计划受托人后,整笔款项将完全及即时归属于雇员,而雇员除在强积金计划法例所订明的特殊情况下,亦只能在达到 65 岁退休年龄,才能从强积金计划中取回所有由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累算权益。不过在任何情况下,雇员取回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是不用课税。但若果雇主曾为该雇员作出自愿性供款的话,纵使该等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在雇员离职时仍保留在原有的强积金户口或转至另一新户口,由于《税务条例》的规定,该雇员将视作为已收取该等供款的累算权益。故此,若该等供款的累算权益是超出按《税务条例》所计算的「合乎比例的利益」,超出的部份是须即时缴纳薪俸税。
12.
问:
在问题 11 所提及的「合乎比例的利益」一词是什么意思?
答:
假如某雇员为雇主工作少于 10 年,而他因离职从强积金计划获取雇主为他作出自愿性供款所得的累算权益,根据他受雇时间的长短,可以计算其免税的部份。计算方法是以 120 为分母,完整的工作月份为分子,然后乘予获取的累算权益。这免税的部份,称为「合乎比例的利益」。
例子:
- 因雇主自愿性供款及有关的投资回报所得的累算权益 = $100,000
- 服务的完整月份 = 72
- 「合乎比例的利益」(即免税的部份)
=$100,000 x 72/120
=$60,000
13.
问:
在与强积金计划衔接的过程中,雇主决定将现有的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清盘。从这认可职业退休计划退回给雇主的有关款项是否须要纳税?
答:
由于职业退休计划清盘而退回雇主的有关款项包括雇主为雇员向该计划的供款和该供款的投资收益。如果有关的雇主供款较早前曾获扣除,职业退休计划其后退还给他的供款须全数缴纳利得税。至于该供款的投资收益,则不用课利得税。
14.
问:
雇主在与强积金计划衔接的过程中若决定结束现有的认可职业退休计划,而在出售该职业退休计划内的资产时出现亏损,该等亏损是否可作为支出在雇主的利得税评税中扣除?
答:
有关的亏损不可以在雇主的利得税评税中扣除。因按照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所成立的职业退休计划与资助该计划的雇主是两个不同的法人。
16.
问:
在成立强积金计划时首次或特别整笔支付予强积金计划的供款,是否可作为支出在雇主的利得税评税中扣除?
答:
雇主的首次或特别整笔支付予强积金计划的供款,准予在五年内平均分摊,在计算其利得税评税时扣除。
17.
问:
雇主在每个课税年度内为其雇员向强积金计划所作的定期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是否可作为支出在雇主的利得税评税中扣除?
答:
可以,但可容许扣除额以该雇员总薪酬的 15% 为限。超过 15% 的供款不得扣税。另外,若有关的支出已在过往的课税年度作出拨备,而该拨备又已获得扣除,则有关的支出将不可再获得扣除。
18.
问:
在强积金计划开始生效后,雇主在每年向税务局申报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的责任有否改变?
答:
雇主除须申报雇员各项薪俸收入外,亦须同时申报雇员从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所收取应课薪俸税的累算权益。至于在何种情况下雇员提取的累算权益须课缴薪俸税,请参阅"雇主在强积金和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下的税务责任"及本文问题 11。
19.
问:
雇主偶尔会接到根据《税务条例》第 76(1)条所发出的追收税款通知书要求扣除有关雇员的款项以作缴税之用。有关雇主是否应优先履行其有关追收税款通知书的责任或是先执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扣除入息及供款责任?
答:
在没有相反案例的情况下,税务局是同意雇主首先向已注册的强积金计划作强制性供款,然后才扣取雇员款项作为缴付该雇员的税款之用。强制性供款是指雇主依据强积金的供款条文第 7A(1)(b) 和第 7A(2)(b)条的法定责任而作出的供款,并不包括其他供款如根据该条文第 11 条雇员经雇主作出的自愿性供款。
20.
问:
本人获得政府向本人强积金帐户的 6,000 元注款 , 有关注款是否需要课缴薪俸税或利得税 ? 本人是否需要在个别人士报税表中将注款申报为收入 ?
答:
你不需要在个别人士报税表中将政府的注款申报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有关注款是政府在未被要求的情况下发放 , 这项措施是政府加强对每月入息在 10,000 元或以下人士的退休保障。有关注款不是从事受雇工作或生意所产生 , 因此不是应课税收入。
21.
问:
受款人在退休时从强积金帐户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帐户提取的注资款项是否需要课税 ?
答:
由于有关注款不是雇主的供款或受款人从事生意所产生 , 有关提取的款项无须课税。
22.
问:
作为雇主,我是否需要在雇主报税表中将政府的注款申报为雇员应课税收入的一部分 ?
答:
由于雇员不是因为受雇身分获得注款 , 你无须在雇主报税表中申报有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