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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债务票据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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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由基金、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家控工具」)或其特定目的实体从外地债务票据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须课缴利得税?

 
 

答:

外地债务票据指由位于香港境外的实体发出的债务票据(例如由外地管辖区发出的主权债券和由外地公司发出的企业债券)。

一般来说,该等票据牵涉在香港境外提供信贷的简单贷款。如属此情况,得自该等票据的利息收入应视为源自香港境外。

如基金、家控工具或其特定目的实体取得该等外地利息,在下列情况下,利息收入可获豁免课缴利得税:

  • 该基金、家控工具或特定目的实体不隶属于跨国企业集团(即须拟备综合财务报表,并在香港境外拥有至少一个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
  • 如该基金、家控工具或特定目的实体隶属于跨国企业集团:
    • 该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4条获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
    • 该基金符合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即与该基金的投资有关的投资业务活动由基金经理在香港进行);或
    • 利息收入得自或附带于该基金或家控工具产生在统一基金免税制度或家控工具机制(通常称为「家族办公室机制」)下获豁免征税的利润之活动。

有关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3号(修订本)「利息收入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