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除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外,均须课缴利得税。《税务条例》第2条订明行业包括属生意性质的所有投机活动及项目。
要决定物业买卖是否构成生意性质的投机活动,须从纳税人及第三者搜集有关资枓,包括买卖物业的背景、动机、财务安排、运作情况、交易的频率以及持有物业时间的长短等,根据有关事实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生意性质的投机活动而须课税。
答:
《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除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外,均须课缴利得税。《税务条例》第2条订明行业包括属生意性质的所有投机活动及项目。
要决定物业买卖是否构成生意性质的投机活动,须从纳税人及第三者搜集有关资枓,包括买卖物业的背景、动机、财务安排、运作情况、交易的频率以及持有物业时间的长短等,根据有关事实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生意性质的投机活动而须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