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业务
答:
税务局会先了解有关活动的详情(如购货、寻找买家、运送货品及交收货款等)、规模及进行地点。税务局会根据个案的整体事实,以决定该活动是否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如有关活动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税务局会劝喻及协助业务经营者尽快办妥其商业登记。假若业务经营者仍不遵办,税务局会考虑依据法例检控有关人士。
答:
不可以。你在网上交易平台经营业务或开设的网上商店所用的业务名称,必须与商业登记证上的业务名称相同。就同一个业务,你可以登记多于一个的业务名称;但每一个额外的业务名称,都会视作一间分行来登记。如果你经营多于一个业务,你应该为每个业务作商业登记,而每一个业务可以有各自的业务名称。
答:
《税务条例》(第112章)订明,任何人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便须缴交利得税。税务局会根据个案的整体事实,以决定有关人士从网上交易所得的利润须否课征利得税。
虽然经营网上业务的人士不会单纯因申请商业登记证而招致任何利得税责任,他们必须遵守《税务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当中包括:
(a) 除非已获通知须填交报税表外,如业务经营者就某课税年度须缴交利得税,他须于该课税年度基期完结后的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b) 业务经营者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錄,以便该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能易于确定,并须在该纪錄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纪錄保存为期最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