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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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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印花税评税,他/她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4条,任何人不满评税,可在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一个月内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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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除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外,纳税人可否就评税向印花税署提出反对?

 
 

答:

《印花税条例》并没有就评税提出反对的条文。然而,根据该条例第13(9) 条,如在评税通知书的日期起计的一个月内,印花税署 署长(「署长」)认为所评定的印花税款额过高,他可取消该项评税,并以其认为恰当的另一项评税作为代替。因此,如果在评税通 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一个月内,纳税人认为评税过高并能提交具体的理据,印花税署会在审视有关理据后决定是否取消有关评税, 及作出另一项评税以取代原先的评税。但如果署长认为评税合适,他不会取消评税。纳税人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应慎重考虑是否需在限期内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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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如何向印花税署署长表达评税过高及提供相关理据?

 
 

答:

纳税人可以致电(2594 3202)、以电邮(taxsdo@ird.gov.hk)、传真(2519 9025)或邮寄方式通知印花税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