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如果纳税人财政上出现极大困难而不能按时交税,他们可以联络追讨欠税组 [Collection Enforcement Section] 申请分期缴付税款。但任何在缴税限期当日未清缴的税款都会被加征百分之五的附加费,而在缴税限期日六个月后仍未缴交的总额【包括税款及百分之五的附加费】则会再加征百分之十的附加费。
在本局批出申请前,纳税人可暂时按照他的分期缴税建议,先行缴款。
除特殊情况外,本局不会批准长还款期的分期缴税申请。就算有关分期缴税安排获批准,本局仍会向法院提出欠税诉讼,欠税人须就判定债项缴付法庭费用及利息。该利息由诉讼开始日期起计算,直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为止。〔现时之年利率为 8.875% 〕
在作出申请时,纳税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
(一) | 所有最近 3 个月的银行存摺、月结单、银行或财务机构已核准的信贷资料(如适用)影印本, |
(二) | 一份收支表及证明文件以显示最近3个月的财政状况, |
(三) | 所经营业务最近3个月的管理帐目(包括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转状况及预测表(如适用), |
(四) | 具体的分期缴税建议;及 |
(五) | 日间联络电话。 |
本局会对过期未缴税款,采取追讨行动,此举或会对纳税人引起不便。因此,纳税人应于缴税日期前尽早作出有关分期缴税申请。
有关追讨欠税的其他资料,请参阅追讨拖欠税款的措施。
有关缴税办法,请参阅付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