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和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答问专栏
1.
问:
「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在何时投入服务?
答:
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携手推出「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有关电子成立公司服务,请浏览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https://www.e-services.cr.gov.hk) 。
2.
问:
「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是否适用于所有不同类型的业务?
答:
「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只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成立的本地公司或须按该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的新商业登记,该服务由公司注册处直接提供。其它类型的业务,例如独资业务、合伙业务和分行,申办商业登记的方法则维持不变。
3.
问:
本地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可否选择不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而自行往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
答:
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除非有关业务已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登记,申请成立本地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人须向公司注册处办理「同步商业登记申请」。
4.
问:
本地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可否以其会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 条获得税务豁免而不须申办商业登记为理由,不选择「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
答:
不可以。申办商业登记和缴付商业登记费及/或征费的法律责任,不会因有关公司会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 条获得税务豁免的声称而免除。不过,如税务局局长信纳《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并不适用于有关公司,税务局会退回已缴付的商业登记费及/或征费。
5.
问:
可否以「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办理公司的分行登记申请?
答:
不可以。「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只适用于总行登记。公司最快可于公司成立/注册日期的下一个工作天(见例子),把填妥的订明分行登记申请表格 1(d),连同登记费及/或征费,一并交回商业登记署1 办理分行登记手续。
6.
问:
于「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以那天作为相关日期以厘定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应缴金额?
答:
本地公司 - 提交成立法团申请日期
例子一 | |
公司创办成员于 2011 年 4 月 8 日提出成立法团申请及递交 IRBR1 。该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成立为法团。 | |
公司注册处会以 2011 年 4 月 8 日为相关日期以厘定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应缴金额。不过,该公司商业登记证的开始日期则为 2011 年 4 月 12 日。 |
非香港公司 - 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日期或该日期的最近一个周年日,以较后者为准
例子二 | |
非香港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5 日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同步商业登记申请」。 | |
公司注册处会以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日期,即 2011 年 5 月 15 日为相关日期以厘定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应缴金额和商业登记证的开始日期。 | |
例子三 | |
非香港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但一直没有在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办理登记。该公司其后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同步商业登记申请」。 | |
公司注册处会以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最近一个周年日,即 2011 年 5 月 15 日为相关日期以厘定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应缴金额和商业登记证的开始日期。税务局会跟进该公司由 200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1 年 5 月 14 日的商业登记事宜。 |
8.
问:
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申请成立本地公司须办理什么手续?
答:
申请人须提交
(a) | 填妥的法团成立表格(表格 NNC1 或 NNC1G )及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副本; |
(b) | 填妥的「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 (申请人只须在 IRBR1 上表明是否选择为期三年的登记证);和 |
(c) | 缴交申请成立公司的费用和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
申请人不须再填写订明商业登记申请表格 1(b)。
9.
问:
本地公司开始经营业务时,是否须要通知商业登记署?
答:
本地公司须在开始经营业务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表格 IRBR200 通知商业登记署以下资料–
(a) | 业务名称(如与公司名称不同) |
(b) | 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 |
(c) | 开业日期及 |
(d) | 业务地址(如与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不同)。 |
如急需一张更新的商业登记证,有关公司可于公司成立日期的下一个工作天(见例子),亲身到商业登记署1 第 10至12 号柜位提交表格 IRBR200 。
请参阅「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最新安排」。
10.
问:
申请人可否以电子或书面的不同方式,递交法团成立表格(表格 NNC1/NNC1G )及「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
答:
不可以。申请人须经相同的方式一并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法团成立表格 (NNC1/NNC1G)及「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
11.
问:
如以电子方式递交法团成立表格(表格 NNC1/NNC1G )及「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1 ),申请人可否特别要求纸本的商业登记证?纸本证书和电子证书是否具相同的法律效力?
答:
不可以。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会以电子纪录形式( pdf 格式)发出。纸本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你可登入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www.gov.hk/br) ,缴付费用订购商业登记证的核证副本/复本。
13.
问:
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申请注册非香港公司须办理什么手续?
答:
申请人须提交
(a) | 填妥的「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详情」(表格 NN1 ); |
(b) | 其他相关文件的核证副本,包括公司的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等; |
(c) | 填妥的「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2) ;和 |
(d) | 缴交申请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费用和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
非香港公司须在「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2)内述明该公司是否已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登记;
(a) | 如已作登记,述明其商业登记编号。 |
(b) | 如未作商业登记,除述明是否选择为期三年的登记证外,须在 IRBR2 述明其业务名称(如与法团名称不同)、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和开业日期。 |
申请人不须再填写订明商业登记申请表格 1(b)。
14.
问:
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提交申请后,申请人何时会收到商业登记证?
答:
成立法团申请
(a) | 经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https://www.e-services.cr.gov.hk) 的网上成立公司服务提交申请 公司注册处一般可在1小时之内发出有关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 |
(b) | 以纸本方式提交申请 公司注册处一般可在提交申请后的第 4 个工作天发出有关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 |
注册非香港公司申请
公司注册处一般可在提交申请后的第 9 个工作天发出有关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明书
15.
问:
商业登记证的格式会否改变?
答:
由 2011 年 2 月 14 日起,所有业务的商业登记证、分行登记证及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不论正本或复本,会采用A4 大小白纸格式,连同一张载录《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和《公司条例》(第 32 章)下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资料,发出予业务经营者。
17.
问:
公司可否以有色彩的纸张来打印及展示有关的商业登记证?
答:
法例没有对列印商业登记证的纸张颜色有任何限制,但业务经营者须清晰地展示其商业登记证的印本,以证明其业务已作商业登记。
18.
问:
「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在何时投入服务?
答:
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携手推出「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这项新服务推出后,公司只须把有关的更改(即法团名称及公司注册地址)通知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处会在接纳更改通知后,把有关资料传转给税务局。省却公司另行向税务局作出相同通知的时间和工夫。
19.
问:
「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涵盖什么资料变更?
答:
本地公司
- 按《公司条例》第 107 条更改公司名称及第 658 条更改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资料
注册非香港公司
- 按《公司条例》第 16 部更改公司法团名称、公司在香港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及获授权代表的资料
20.
问:
公司如经「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更改公司名称,税务局何时会发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答:
税务局一般会在该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称证书/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发出日期的下一个工作天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21.
问:
在更改公司名称后,如急需一张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应怎样办理?
答:
税务局一般会在该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称证书/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发出日期的下一个工作天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如急需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公司可采用以下的安排–
(a) 纸本的公司更改名称证书/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
- 公司可在取得由公司注册处发出的领取证书通知书当日,把该通知书的印本传真至商业登记署(传真号码: 2824 1482 )。
- 请在该印本上注明有关商业登记证号码及要求在下一工作天(见例子)亲身到商业登记署领取已更新的登记证。(见样本)
- 在商业登记署1第 8 号柜位领取有关的登记证时,须出示相关的公司更改名称证书/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及给予商业登记署的通知书。
(b) 电子格式的公司更改名称证书/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
公司可在收取电子证书当日,带同该证书的印本,亲身到商业登记署1第 10 至 12 号柜位提交表格 IRC3110A 。
请参阅「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最新安排」。
22.
问:
如公司更改业务资料(包括业务名称、营业地址或业务性质),是否仍须以书面通知税务局?
答:
是。公司须于有关资料更改后的 1 个月内 , 以书面或填写表格IRC3110A(业务名称)、IRC3111A (营业地址)或IRBR193 (业务性质)通知税务局。
公司注册处与税务局携手推出一项一站式电子服务。公司如经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https://www.e-services.cr.gov.hk)申报变更注册办事处地址,可选择要求公司注册处代通知税务局,公司按《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业务地址已在电子表格NR1 所述的生效日期起,变更为该表格上的新注册办事处地址。这项新服务可让公司一次过变更其注册办事处地址及业务地址。
税务局一般会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电子表格 NR1 后的下一个工作天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23.
问:
在同时更改法团名称及营业地址后,如急需一张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应怎样办理?
答:
如公司同时更改其法团名称及营业地址,可采用以下的安排以取得已更新的登记证–
(a) 纸本的公司更改名称证书/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
- 公司可在取得由公司注册处发出的领取证书通知书当日,把该通知书的印本传真至商业登记署资料更改组(传真号码: 2824 1482 )。
- 请在该印本上注明有关商业登记证号码、其新的营业地址及要求在下一工作天(见例子)亲身到商业登记署领取更新的商业登记证。(见样本)
- 在商业登记署1第 10 至 12 号柜位提交表格 IRC3111A 时,须出示给予商业登记署的通知书以便处理。
(b) 电子格式的公司更改名称证书/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
公司可在收取电子证书当日,带同该证书的印本,亲身到商业登记署1第 10 至 12 号柜位提交表格 IRC3110A 及 IRC3111A 。
请参阅「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最新安排」。
24.
问:
在变更业务地址后,如公司急需一张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应怎样办理 ?
答:
公司可亲临商业登记署1第 10 至 12 号柜位提交书面通知或表格 IRC3111A 通知有关业务地址的变更,以便即日取得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请参阅「商业登记署柜位服务最新安排」。
1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 5 号税务中心 2 楼
25.
问:
市民何时可于「香港政府一站通」查阅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
答:
一般而言,公众人士可在下列有关证书的发出日期后的第二天经「香港政府一站通(GovHK)」查阅有关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见例子)–
本地公司
- 公司注册证书
- 公司更改名称证书
非香港公司
- 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
- 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
26.
问:
如公司使用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及业务地址( 见问 22 ),公司的新业务地址何时才上载至「香港政府一站通」供市民查阅?
答:
一般而言,有关公司的新业务地址可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电子表格 NR1 后的第二天经「香港政府一站通」( www.gov.hk/br )供公众人士查阅。
27.
问:
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登记的公司无须填报申请表格 1(b)。商业登记署会如何提供先前呈报在表格 1(b)的资料?
答:
商业登记署会以一份「申请资料表」取代表格 1(b)的副本。
至于其他不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作商业登记的业务,包括独资业务、合伙业务、及其他在 2011 年 2 月 21 日前已作商业登记的公司等,商业登记署会以现时格式提供他们的核证资料摘录,即包括他们申请商业登记时所递交的订明表格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