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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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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甚么是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答:

有关债务票据是按照税务条例附表 6 第 I 部所指明并符合以下条件:

(a) 是关乎一项债务发行,而所发行的票据是全数由金融管理专员所营办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和结算,或是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b) 须在所有有关时间具有获金融管理专员承认的信贷评级机构所给予的并可获金融管理专员接受的信贷评级。有关获金融管理专员承认的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请参阅香港金融管理局网页
(c) 如在 1999 年 4 月 1 日之前发行,须最低面额为 $500,000 或等值外币;或如在 1999 年 4 月 1 日之后发行,须最低面额为 $50,000 或等值外币;
(d) 是在香港向公众发行的。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开始,债务票据须在发行时,是在香港(i)向不少于 10 人发行或 (ii)向少于 10 人发行,而其中并无该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有关「相联者」的定义,请看第11条问题 ;及
(e) 如它属无纸票据而如其为有形体的,即会按本定义的条款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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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持有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前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可获甚么税务宽减或豁免 ?

 
 

答:

由 1996 年 5 月 24 日开始,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5 年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会根据特惠税率,即等于一般利得税税率的 50% 课税。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此项宽减扩阔至包括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少于 7 年但不少于 3 年的「中期债务票据」。另外,从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7 年的「长期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会获豁免征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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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持有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当日或之后,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可获甚么税务宽减或豁免 ?

 
 

答:

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开始, 50% 的税务宽减进一步扩阔至包括从在该日或之后,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的到期期间少于 3 年的「短期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现在给予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前发行的「中期债务票据」的税务宽减及「长期债务票据」的税务豁免维持不变。但是,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该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润时,有关人士是该债务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则上述的税务宽减或豁免将不适用。有关相联者的定义,请看第11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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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持有在 2018 年 4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可获甚么税务宽减或豁免?

 
 

答: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可获的税务豁免经已扩阔。 不论到期期间的长短,在 2018 年 4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一律获豁免征收利得税。 但是,此项豁免也需符合第3条问题所陈述的条件,即是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润时,有关人士是该债务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则有关税务豁免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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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什么是短期债务票据?

 
 

答:

短期债务票据是指符合第1条问题所陈述的条件并且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该日或之后,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原来的到期期间少于 3 年,或没有注明日期及能在自发行日期起计的 3 年内赎回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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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甚么是中期债务票据?

 
 

答:

中期债务票据是指符合第1条问题所陈述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的票据:

(a) 如它是在 2003 年 3 月 5 日之前发行,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5 年或没有注明日期,及不能在自发行日期起计的 5 年内赎回;或
(b) 如它是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原来的到期期间少于 7 年但不少于 3 年或没有注明日期,及能在自发行日期起计的 7 年内(首 3 年内除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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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甚么是长期债务票据?

 
 

答:

长期债务票据是指符合第1条问题所陈述的条件,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7 年或没有注明日期,及不能在自发行日期起计的 7 年内赎回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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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以人民币计值的债务票据可否获得税务宽减或豁免?

 
 

答:

以外币计值的债务票据如除了符合其他条件以外,亦符合第1条问题(c)项所列明的最低面额要求,则该债务票据可成为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1 章)第 3 条,「外币」是指香港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包括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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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我如何知道一项债务票据是否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答:

有关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清单,请按这里。该等清单是根据发债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料编制。如日后发现债务票据不符合第1条问题所述的条件,本局保留从清单中移除有关债务票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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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该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如不是从发债人而是从二手市场购入,税务宽减或豁免的情况会否受影响?

 
 

答:

不会。在第1条问题(d)项所述的是指该债务票据在最初发行时的条件。有关债务票据祗要符合第1条问题(d)(i)或(d)(ii)项所述的「在发行时」的条件而又同时符合第1条问题列明的其他条件,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润时,有关人士不是该债务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则持有该票据可获税务宽减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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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相联者」是甚么意思?

 
 

答:

就债务票据的发债人而言,「相联者」的定义可参考《税务条例》第 14A(4)条。本质上,「相联者」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发债人、或受发债人控制、或受控制发债人的同一人所控制的实体。但是,那些纯粹因为由某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其主权基金或类似的国营企业共同拥有,但实际上以独立商业实体形式分开营运的公司,不会被视为相联者。有关详情请参阅《税务条例》第 14A(4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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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如债务票据的其中一位认购人是发债人的相联者,认购或其后购买该债务票据的人士能否享有税务宽减或豁免?

 
 

答:

如该债务票据在香港是向少于 10 人发行的,它不是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有该债务票据的认购人或其后的购买人都不可以就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条文享有税务宽减或豁免。如有关债务票据是向多于 10 人发行的,该票据仍是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但是,如认购人或购买人与发债人于相关时间是相联者,则有关的税务宽减或豁免不适用于该认购人或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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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如 A 公司与 B 公司在一个年度的某段时间是相联法团, B 公司从由 A 公司发行的符合资格债务票据中收取整年利息, B 公司能否享有税务宽减或豁免?

 
 

答:

在众多的案例中认同利息收入是按日累算的。因此,在 A 公司与 B 公司是相联法团的有关期间,税务宽减或豁免不适用。祗有在 B 公司并不是 A 公司的相联者的期间,税务宽减或豁免才适用于该段时间的利息收入。一般来说,按 A 公司不是 B 公司的相联者的日子与整个评税基期的日子的比例去分摊可获税务宽减或豁免的利息收入是可接受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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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问:

如 C 公司与 D 公司在一个年度的某段时间是相联法团, D 公司后期从出售由 C 公司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而获取利润。在出售有关票据时, D 公司不再是 C 公司的相联者, D 公司能否享有税务宽减或豁免?

 
 

答:

利润是在变卖或可变卖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时便确认及被视为已赚取,而不论正式收取现金的时间。当 D 公司出售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时不是 C 公司的相联者, D 公司便能享有税务宽减或豁免。但是,如有需要,本局会考虑引用一般反避税条文去处理个别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