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答:
有关债务票据是按照税务条例附表 6 第 I 部所指明并符合以下条件:
(a) | 是关乎一项债务发行,而所发行的票据是全数由金融管理专员所营办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和结算,或是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
(b) | 须在所有有关时间具有获金融管理专员承认的信贷评级机构所给予的并可获金融管理专员接受的信贷评级。有关获金融管理专员承认的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请参阅香港金融管理局网页; |
(c) | 如在 1999 年 4 月 1 日之前发行,须最低面额为 $500,000 或等值外币;或如在 1999 年 4 月 1 日之后发行,须最低面额为 $50,000 或等值外币; |
(d) | 是在香港向公众发行的。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开始,债务票据须在发行时,是在香港(i)向不少于 10 人发行或 (ii)向少于 10 人发行,而其中并无该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有关「相联者」的定义,请看第11条问题 ;及 |
(e) | 如它属无纸票据而如其为有形体的,即会按本定义的条款符合资格。 |
答:
由 1996 年 5 月 24 日开始,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5 年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会根据特惠税率,即等于一般利得税税率的 50% 课税。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此项宽减扩阔至包括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少于 7 年但不少于 3 年的「中期债务票据」。另外,从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7 年的「长期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会获豁免征收利得税。
答:
就债务票据的发债人而言,「相联者」的定义可参考《税务条例》第 14A(4)条。本质上,「相联者」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发债人、或受发债人控制、或受控制发债人的同一人所控制的实体。但是,那些纯粹因为由某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其主权基金或类似的国营企业共同拥有,但实际上以独立商业实体形式分开营运的公司,不会被视为相联者。有关详情请参阅《税务条例》第 14A(4A)条。
答:
如该债务票据在香港是向少于 10 人发行的,它不是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有该债务票据的认购人或其后的购买人都不可以就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条文享有税务宽减或豁免。如有关债务票据是向多于 10 人发行的,该票据仍是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但是,如认购人或购买人与发债人于相关时间是相联者,则有关的税务宽减或豁免不适用于该认购人或购买人。
答:
在众多的案例中认同利息收入是按日累算的。因此,在 A 公司与 B 公司是相联法团的有关期间,税务宽减或豁免不适用。祗有在 B 公司并不是 A 公司的相联者的期间,税务宽减或豁免才适用于该段时间的利息收入。一般来说,按 A 公司不是 B 公司的相联者的日子与整个评税基期的日子的比例去分摊可获税务宽减或豁免的利息收入是可接受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