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费的税务处理–常见问题
本页的内容是根据《2024年税务(修订)(还原租赁处所的税项扣除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条例草案》编写,该条例草案须经立法会审议。阅读本页的人士请留意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的最新发展。
答:
可以。由2024/25课税年度起,如果《条例》第16(2K)条下所订明的条件全部获符合,便可根据《条例》第16(1)(gc)条就任何租约下的处所所招致的还原费作出扣除。
由于《条例》第16(1)(gc)条只适用于2024/25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在2024/25课税年度之前的任何课税年度所招致的还原费,因施行《条例》第17(1)(c)条而不可扣除。《条例》第17(1)(c)条规定,为确定某人应课利得税的利润时,不得予以扣除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答:
如要申索扣除还原费,有关还原费必须是经已招致的。此外,必须符合《条例》第16(2K)条所订明的下列条件:
(a) | 申索有关扣除的人是有关租约下的承租人; | |||
(b) | 该人负有有关处所的还原责任; | |||
(c) | 有关还原费与根据以下准则所作出的准备款项无关— | |||
(i) | 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约)》(按不时有效的版本为准);或 | |||
(ii) | 任何其他类似的会计准则; | |||
(d) | 还原费的款额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 |
答:
「还原费」一词就任何租约下的处所而言,指在该租约的租期结束时(或在该租约提前终止时),将该处所还原至其原来状况的费用,亦包括该租约下的承租人为解除其就该处所的还原责任而缴付(或须缴付)予该租约下的出租人的任何款额。
答:
承租人的还原责任就任何租约下的处所而言,指在该租约的租期结束时(或在该租约提前终止时),将该处所还原至其原来状况(或就该项还原支付费用(不论是全数或部分))的责任。承租人的还原责任可以是明订或隐含的,不论该责任是因该租约而产生抑或因该租约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订的另一协议而产生。
答:
就《条例》第16(2K)(d)条而言,税务局在确定缴付款项以代替还原处所的款额是否属「合理」时,将考虑每个个案的事实和情况。「合理」款额会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不会大幅偏离还原相近租用处所(例如性质和大小相若的租用处所)至租用前状况的市场价格。
答:
还原费的扣除没有规限涵盖的处所的类别。即使相关处所是住宅或工业建筑物,只要有关处所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并符合《条例》第16(1)(gc)条和第16(2K)条所订明的条件,也可申索扣除还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