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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租赁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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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是否可以申请扣除2023/24课税年度之前就购买飞机而招致的资本开支?

 
 

答:

可以。如果合资格飞机出租商选择以实际利润计算其应评税利润,则该出租商可以要求扣除2023/24课税年度之前就购买飞机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然而,以净租约付款(即租约付款总额扣减支出(不包括折旧免税额) 后的款额的20%)(下称「20%税基宽减优惠」)评税的课税年度的假定免税额将不包括在可获扣除的资本开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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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能否就2023/24课税年度或之后购买的飞机申请20%税基宽减优惠?

 
 

答:

不可以。20%税基宽减优惠仅适用于在2023/24课税年度之前购买并用于进行合资格租赁活动的飞机的营运租约所得的租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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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如有关连者在某课税年度已就某飞机在非香港司法管辖区获给予资本免税额,则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可否就租赁该飞机所得的租约付款申请20%税基宽减优惠?

 
 

答:

如有关连者已就飞机在非香港司法管辖区的某课税年度获给予资本免税额,则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将无权享有20%税基宽减优惠。然而,如有关飞机由有关连者处置,而处置代价须在非香港司法管辖区课税,其款额不少于在该课税年度给予有关连者的资本免税额,则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可享有20%税基宽减优惠。即使就该课税年度在非香港司法管辖区须缴税的总额,少于在所有有关课税年度就该飞机给予有关连者的资本免税额总额,20%税基宽减优惠仍然适用。换句话说,20%税基宽减优惠是否适用将逐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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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如果因飞机的售价低于其帐面价值而有关连者获给予结余免税额,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是否可以申请 20%税基宽减优惠?

 
 

答:

如果有关连者就某课税年度获给予结余免税额,则20%税基宽减优惠不适用于该课税年度。根据优化后的税制,如该有关连者已就某课税年度提供飞机的资本开支获给予资本免税额,则除非已回拨所给予的款额,否则20%税基宽减优惠不适用于该课税年度。飞机是否以低于该有关连者所招致的资本开支的价格出售予香港的飞机出租商,并非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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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如果贷款部分用于取得飞机而部分用于支付与取得飞机无关的其他费用,贷款利息支出可否获扣除?

 
 

答:

如果贷款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与取得飞机无关的其他费用,则在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本局将容许分摊利息支出,用于融资取得飞机成本的贷款部分的利息支出可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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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再融资贷款利息支出可否获扣除?

 
 

答:

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完全或纯粹为再融资前一笔用于取得飞机的贷款的未偿还余额而获得的后续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可获扣除。如果后续贷款的贷款人是飞机出租商的相联人士,则须符合「应予课税」条件及「实益拥有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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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何谓「应予课税」条件?

 
 

答:

如果融资人是合资格飞机出租商位于香港境外的相联人士,「应予课税」条件要求融资人的累算利息收入须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被征税,而被征税的税率不低于参考税率(即借款人的适用香港利得税税率),并要求融资人须实际缴纳非香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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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何谓「实益拥有人」测试?

 
 

答:

「实益拥有人」测试要求贷款人享有该利息的权利,并无受制于将该利息转移予任何其他人的合约或法律义务,除非该义务是因为有关人士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而作的交易而产生的。换言之,此测试要求贷款人是利息的「实益拥有人」。如特殊目的公司的权力非常有限,而仅作为受托人或管理人代表其他利益相关方行事,则该公司不会被视为该利息的实益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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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飞机出租商与飞机租赁管理商须达到的门槛要求是什么?

 
 

答:

税务局局长(下称「局长」)在决定是否符合门槛要求时,会因应个别个案的相关事实及情况,考虑全职员工的实际人数及营运开支金额是否足够。无论如何,飞机出租商需要雇用不少于 1 名全职员工及每年招致不少于二百万元的营运开支,飞机租赁管理商需要雇用不少于 2 名全职员工及每年招致不少于一百万元的营运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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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何谓「全职员工」? 董事会否被视作员工?

 
 

答:

《税务条例》并无「全职员工」的定义,因此该词应按其一般涵义解释。本局认为,董事可以具有双重身分。如董事具备所需资格,并在香港从事主要的赚取收入活动,则该董事可算作全职员工。但是,如果该董事身处香港以外,则该董事不能被视为合资格全职员工,因为该董事不是在香港从事主要的赚取收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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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如果一名员工同时为多家公司服务,则如何计算全职员工的数目?

 
 

答:

如果一名员工为多家飞机出租商或其他非从事飞机出租业务的集团公司服务,本局会容许根据该员工为每家飞机出租商从事主要的赚取收入活动所花费的时间进行分摊,在不重复计算的情况下计算全职员工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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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飞机出租商或飞机租赁管理商就是否达到门槛要求可否获得事先裁定?

 
 

答:

如果飞机出租商或飞机租赁管理商希望获得适用税收待遇的确定性,可考虑根据《税务条例》第88A条和附表10申请事先裁定。局长会就飞机出租商或飞机租赁管理商在优惠税收制度下是否达到门槛要求作出裁定,前提是申请人已提供所有所需资料以支持其裁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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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如何区分飞机营运商与湿租租约的飞机出租商?

 
 

答:

根据《税务条例》第14H条,就某课税年度而言,合资格飞机出租商不得为飞机营运商。根据第14G(1)条,「飞机营运商」是指从事飞机营运业务的人。《税务条例》第23C条和第23D条订明,除非飞机拥有人是以飞机营运商的身分经营业务,否则该等条文不适用。

某法团是否为飞机营运商视乎事实而定,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在香港登记的飞机不能用作公共运输用途,除非营运人已经持有民航处处长签发的「航空营运人许可证」。本局认为,持有「航空营运人许可证」或由非香港司法管辖区签发的类似许可证的人士,很大机会是飞机营运商。同样地,在没有获签发「航空营运人许可证」或类似许可证的人很可能不是飞机营运商。

湿租租约通常为季节性短期安排并会在租约期间提供飞机、机组人员、维修及保险。如果飞机拥有人在租约期间不能控制飞机的飞行地点和时间,又不是航空营运人许可证或类似许可证的持有人,则飞机拥有人很可能不是飞机营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