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年金保费」及「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扣税安排
1.
问:
纳税人为自己购买了两份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并分别缴付合资格年金保费30,000元及20,000元,纳税人可否在同一个课税年度申请扣除为这两份保单而缴付的合资格保费?
答:
可以。纳税人可在同一个课税年度申请扣除为一份或多于一份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而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但每名纳税人可获容许扣除的款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和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合计金额;或指明最高扣除额60,000元,数额以较低者为准。
2.
问:
纳税人为配偶购买了一份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他的配偶并非香港身分证持有人。纳税人于2023年6月1日和2024年6月1日分别支付了20,000和30,000元的合资格年金保费。他的配偶于2024年8月1日领取了香港身分证。纳税人可以在2023/24和2024/25的课税年度申请扣除有关的保费吗?
答:
要扣除合资格年金保费,年金领取人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持有香港身分证。由于纳税人的配偶在2023/24课税年度并没有持有香港身分证,因此纳税人不会获得任何扣除。在2024/25课税年度,由于纳税人的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已持有香港身分证,因此纳税人可获扣减保费30,000元。
3.
问:
纳税人为自己及配偶各购买了一份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并分别缴付合资格年金保费40,000元及30,000元,纳税人可以就全部已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申请税务扣除吗?
答:
纳税人可以申请扣除为自己及为配偶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但每名纳税人的最高扣除额为60,000元,所以纳税人只能申请扣除60,000元的合资格年金保费,而不是70,000元。
4.
问:
纳税人为配偶购买了一份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在2023年6月1日和2024年6月1日分别缴付了40,000元和30,000元的合资格年金保费。纳税人和配偶于2024年2月1日离婚。纳税人可否就已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申请税务扣除?
答:
由于年金领取人在2023/24课税年度期间内曾经是纳税人的配偶,所以纳税人可以在2023/24课税年度申请扣除在2023年6月1日缴付合资格年金保费40,000元;但在2024/25课税年度他们已经离婚,年金领取人并不符合纳税人配偶的资格,因此纳税人不可以在2024/25课税年度申请扣除任何保费。
5.
问:
纳税人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并由自己缴付所有年金保费60,000元。纳税人的配偶可以就该份保单的全部保费申请税务扣除吗?纳税人及其配偶可否分别申请扣除40,000元和20,000元的保费?
答:
可以。若合资格年金保费是由纳税人或其同住的配偶所缴付,则他们二人均可就已缴付的年金保费申请税务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可申请扣除全部60,000元的保费或按他们二人达成的协议申请扣除。但他们二人获容许扣除的总额,不可超过已缴付的保费。
6.
问:
纳税人在2023/24课税年度有薪俸收入,而其配偶并无任何应课税入息 (即薪俸收入、租金收入及业务收入)。纳税人和配偶分别购买了一份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并各自缴付合资格年金保费60,000元。除了申请扣除纳税人本人已缴付的60,000元保费外,他/她可否就配偶已缴付的保费申请税务扣除?
答:
如纳税人的配偶没有任何应课税入息 (即薪俸收入、租金收入及业务收入),他们不符合资格申请合并评税或共同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因此,纳税人可以获得的最高扣除额只可以是其个人上限的60,000元。由于纳税人的配偶没有任何应课税入息,因此他 / 她不能获得任何税务扣除。
7.
问:
纳税人在2024年3月25日为自己购买了两份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并缴付保费合共60,000元,但在冷静期取消了第一份保单并获退还全部保费20,000元。纳税人在2023/24课税年度可以申请扣除的合资格年金保费是多少?
答:
纳税人可获扣除的款额须为已缴付合资格保费并扣减已退还保费的净额。因此,纳税人在2023/24课税年度可以申请扣除的合资格年金保费为40,000元。
8.
问:
纳税人在2023/24课税年度内,同时支付合资格年金保费50,000元及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40,000元,总款额超过指明最高扣除额60,000元。在这情况下,有关扣除应按照什么次序进行?
答:
若纳税人同时支付合资格年金保费及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首先应扣除已支付的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40,000元,而余额20,000元则可用作扣除已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上限合共为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