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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提交报税表─常见问题及解答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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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我的客户聘用我为税务代表,履行例如拟备利得税计算表和其他佐证文件、填写报税表等准备工作,我会被视为服务提供者吗?我需要在报税表上为我的客户或代他签署吗?我会就提供不正确报税表而被检控吗?

 
 

答:

《 税务条例 》第51AAD(8)条将「 服务提供者 」定义为获聘用履行纳税人在《 税务条例 》第51(1)条下的责任的人,而纳税人在第51(1)条下的责任则是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虽然在纳税人履行其提交报税表的责任之前,需要进行例如拟备利得税计算表和其他佐证文件、填写报税表等准备工作,但由于第51(1)条施加予纳税人的责任与如何和由谁进行这些准备工作无关,这些准备工作并非纳税人在第51(1)条下的责任。故此,你不属就第51AAD(8)条所定义的「 服务提供者 」,你不需要在报税表上为你的客户或代他签署,第80K条的罚则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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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我的客户聘用我为服务提供者,为他或代他提交报税表,我亦是他的获授权代表,处理他一切税务事宜,我已取得我的客户的书面确认「聘用服务提供者提交报税表的确认书」(IR1476),我的客户及我均需要在报税表上声明书部分一同签署吗?

 
 

答:

不需要。你属《 税务条例 》第51AAD(8)条所定义的「 服务提供者 」是在报税表上签署的人,而你的客户不需要在报税表上声明书部分签署。由于你亦聘请为你客户的获授权代表,你需要在合适的情况下填写BIR51上第六部、BIR52上第五部或BIR54上第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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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我的客户聘用我为服务提供者,为他或代他提交报税表,我已取得我客户的「聘用服务提供者提交报税表的确认书」(IR1476),我需要连同我客户的报税表一并提交 IR1476 正本吗?

 
 

答:

本局会接受经签署后 IR1476 的影印、传真或扫描副本。你不需要连同你客户的报税表一并提交 IR1476 正本,但你由提交该报税表日期起计必须保存 IR1476 正本最少7年,你日后可能需要提供经你客户签署后的 IR1476 正本以供审查。没有保留 IR1476 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服务提供者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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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我的客户聘用我为服务提供者,为他或代他提交报税表,我已取得我客户的「聘用服务提供者提交报税表的确认书」(IR1476)。在往后的课税年度若我继续为我的客户的服务提供者,我的客户是否需要每年签署一份新的 IR1476?

 
 

答:

是。你的客户在往后每个课税年度仍需要提交一份新签署的 IR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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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我的客户聘用我为服务提供者,为他或代他提交报税表。我可否向税务局要求索取之前已提交的利得税报税表复印本或关于利得税报税表申报的一些资料呢?

 
 

答:

不可以。《 税务条例 》第51AAD(8)条将「 服务提供者 」定义为获聘用履行纳税人在《 税务条例 》第51(1)条下的责任的人,而纳税人在第51(1)条下的责任则是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你的法定责任是为你的客户或代他提交报税表。除非你已获客户聘用为税务代表去处理其税务事宜,否则你要求索取利得税报税表复印本或关于利得税报税表申报的一些资料是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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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税务局会否接受利得税报税表由服务提供者签署,但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核对表(IR1477)则由纳税人的董事签署呢?

 
 

答:

不接受。补充表格 (S1 至 S18 及 S20) 及其他表格 (IR1478、IR1481 及 IR1482)是属于利得税报税表的一部份,因此在核对表上签署的人士应与在利得税报税表上签署的人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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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我是一位个别人士,我的客户聘用我为服务提供者,为他或代他提交报税表。在「聘用服务提供者提交报税表的确认书」(IR1476) 第2部 2.3(b) 项「职位」上我应怎样申报?

 
 

答:

在 IR1476 第2部,你的客户只需要在2.1项填报你的名字、在2.2项填报你的身份证号码、在2.3(c)及(d) 项分别填报你的电邮地址和日间联络电话。在2.3(b) 项可留着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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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我是一位个别人士,我的客户聘用我为服务提供者,为他或代他提交报税表,我已取得我客户的「聘用服务提供者提交报税表的确认书」(IR1476)。在利得税报税表声明书部份上「获聘用的服务提供者全名」及「职位」我应怎样填报?

 
 

答:

在利得税报税表声明书部份,你只需要填报你的全名及签署。在「获聘用的服务提供者全名」及「职位」上你可以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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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我是公司的一位秘书/经理,我可否以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签署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

 
 

答:

《 税务条例 》第57(1)(b)条指定的人士(包括公司的秘书、经理、董事、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签署的利得税报税表,可视为有效。你作为公司的秘书/经理已经有权签署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所以你公司不需要依据《 税务条例 》第51AAD(8)条另聘用你为服务提供者。在利得税报税表声明书部份,你只需剔选适当的方格,声明你是公司的秘书/经理及签署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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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我公司是一间提供专业秘书服务公司,我的客户聘用我公司为其公司秘书/经理/董事。我公司可否以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签署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

 
 

答:

《 税务条例 》第57(1)(b)条指定的人士(包括公司的秘书、经理、董事、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签署的利得税报税表,可视为有效。你公司现作为客户的秘书/经理/董事已经有权签署该客户的利得税报税表。你客户不需要依据《 税务条例 》第51AAD(8)条另聘用你公司为服务提供者。在利得税报税表声明书部份,你只需剔选适当的方格,声明你公司是客户的秘书/经理/董事及签署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