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提供者提交报税表─常见问题及解答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答:
《 税务条例 》第51AAD(8)条将「 服务提供者 」定义为获聘用履行纳税人在《 税务条例 》第51(1)条下的责任的人,而纳税人在第51(1)条下的责任则是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虽然在纳税人履行其提交报税表的责任之前,需要进行例如拟备利得税计算表和其他佐证文件、填写报税表等准备工作,但由于第51(1)条施加予纳税人的责任与如何和由谁进行这些准备工作无关,这些准备工作并非纳税人在第51(1)条下的责任。故此,你不属就第51AAD(8)条所定义的「 服务提供者 」,你不需要在报税表上为你的客户或代他签署,第80K条的罚则亦不适用。
答:
不需要。你属《 税务条例 》第51AAD(8)条所定义的「 服务提供者 」是在报税表上签署的人,而你的客户不需要在报税表上声明书部分签署。由于你亦聘请为你客户的获授权代表,你需要在合适的情况下填写BIR51上第六部、BIR52上第五部或BIR54上第八部。
答:
本局会接受经签署后 IR1476 的影印、传真或扫描副本。你不需要连同你客户的报税表一并提交 IR1476 正本,但你由提交该报税表日期起计必须保存 IR1476 正本最少7年,你日后可能需要提供经你客户签署后的 IR1476 正本以供审查。没有保留 IR1476 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服务提供者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答:
不可以。《 税务条例 》第51AAD(8)条将「 服务提供者 」定义为获聘用履行纳税人在《 税务条例 》第51(1)条下的责任的人,而纳税人在第51(1)条下的责任则是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你的法定责任是为你的客户或代他提交报税表。除非你已获客户聘用为税务代表去处理其税务事宜,否则你要求索取利得税报税表复印本或关于利得税报税表申报的一些资料是不能受理。
答:
不接受。补充表格 (S1 至 S18 及 S20) 及其他表格 (IR1478、IR1481 及 IR1482)是属于利得税报税表的一部份,因此在核对表上签署的人士应与在利得税报税表上签署的人士相同。
答:
在 IR1476 第2部,你的客户只需要在2.1项填报你的名字、在2.2项填报你的身份证号码、在2.3(c)及(d) 项分别填报你的电邮地址和日间联络电话。在2.3(b) 项可留着空白。
答:
《 税务条例 》第57(1)(b)条指定的人士(包括公司的秘书、经理、董事、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签署的利得税报税表,可视为有效。你作为公司的秘书/经理已经有权签署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所以你公司不需要依据《 税务条例 》第51AAD(8)条另聘用你为服务提供者。在利得税报税表声明书部份,你只需剔选适当的方格,声明你是公司的秘书/经理及签署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