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利得税报税表〔 BIR51 及 BIR52 〕─常见问题及解答
(适用于 2024 年 4 月 2 日或以后发出的报税表)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1.
问:
如公司的某些项目没有数额可供填写,可否把该项留空?
答:
不可以。报税表内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如没有数额,可填「 0 」。
2.
问:
如公司财务报表有角/分位数字,在填写利得税报税表时,是否须填上角/分位数字?
答:
无须。你应省略角/分位数字。
3.
问:
应如何在项目内填写数字?
答:
填写数字时请勿加逗号「,」分隔,并请把数字靠右边排齐。
4.
问:
税务局会否接纳报税表及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核对表 (IR1477)影印本、没有签署的核数师报告书及没有签署的财务报表,作为提交报税表之用?
答:
本局不会接纳报税表及核对表影印本及未经签署证实的财务报表,作为提交报税表之用。
5.
问:
我可否将查询或申索的信件,连同报税表及核对表用同一信封付上?
答:
查询、反对或申索的信件须与报税表及核对表分开提交,除非有关信件是就没有提交该报税表、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而作出的估计评税的反对通知书。不要把这些信件与报税表及核对表钉在一起,或夹杂在财务报表及明细表中。
6.
问:
不活动公司是否须在填写报税表前先备妥经审核财务报表?
答:
《公司条例》第5条规定私人公司可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该决议登记,宣布公司将会自该特别决议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日期或该项特别决议指明的较后日期起处于不活动状态。如公司已按照《公司条例》第5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该特别决议,则该公司将获《公司条例》第447条豁免拟备经审计财务报表。尽管《公司条例》第 5 条所定义的不活动公司没有经核数的财务报表,税务局也会愿意接受其利得税报税表。
7.
问:
如业务于年内由合伙经营改为独资经营,或由独资转为合伙经营,是否须要在利得税报税表( BIR52 )内申报这项业务?
答:
是。在该转变的年度,整段评税基期的业务利润/(亏损)均须在该合伙人檔案的利得税报税表( BIR52 )内填报。在往后的年度,你须按情况把利润/(亏损)填报在利得税报税表( BIR52 )或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内。
8.
问:
如果我拟备了 12 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应怎样填写报税表内有关财务资料的项目?是否须要把款额摊分或相加,以显示 12 个月的款额?
答:
如果拟备了 12 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则无须把数字摊分(或相加)。在填写报税表的财务资料项目时,必须抄录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及综合收益表/损益表上的款额。
9.
问:
根据报税表的附注及说明,我可能须要提供与我有金钱上往来的人士的个人资料。这样会否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
答:
不会。如果收集资料是作评税或收税用途,可豁免受保障资料条文管限。详见《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第 58 条。
10.
问:
作为一间清盘公司的董事/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本人能否于清盘期间签署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
答:
临时清盘人/清盘人一经委任,董事的一切权力即告终止。其后董事将不能够以公职身分代清盘公司行事,包括签署该公司的报税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临时清盘人/清盘人获赋权签署该公司的报税表。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或会授权其他人士代其执行职务,但签署报税表的作为除外。本局将不会接纳由临时清盘人/清盘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所签署的有关清盘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
11.
问:
我可否聘用服务提供者代为提交利得税报税表?需要准备额外文件吗?
答:
自2022年4月1日起,不论以哪种方式 (即文本或电子方式) 提交报税表,纳税人可聘用服务提供者为该纳税人或代该纳税人提交利得税报税表。
服务提供者是在提交报税表前,必须取得纳税人的书面确认「聘用服务提供者提交报税表的确认书」(IR1476),述明尽纳税人所知所信,报税表所载的资料正确和完整。已签署的IR1476须连同报税表一并提交。
12.
问:
如公司收到课税年度Y的报税表,但并未有收到税务局就课税年度Y-1发出的亏损额计算表,可否把该项留空?
答:
承前亏损的数额(如有的话),须于利得税报税表上填写。在未有课税年度Y-1的亏损额计算表的情况下,你可填写于课税年度Y-1的税款计算表中的结转亏损。如你没有该数额,可填「 0 」。
14.
问:
公司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 20AE、20AF、20AX 及╱或 20AY 条或《税务条例》附表16E第22及╱或23条的推定应评税利润。该公司应否于在第 10.8、10.9及10.10 项填「 0 」?
答:
BIR51 第 3.2 项 ╱ BIR52 第 2.2 项的对象是投资于下列其中一间实体的居港投资者:
(1) | 非居港者,而其应评税利润是根据《税务条例》第20AC条获豁免缴税; |
(2) | 在2015/16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 非居港者,而其应评税利润是根据《税务条例》第20AC条获豁免缴税;以及该非居港者对特定目的工具享有实益权益,而该特定目的工具的应评税利润是根据《税务条例》第20ACA条获豁免缴税; |
(3) | 在2019/20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 根据《税务条例》第20AM条所涵义的基金,而其应评税利润是根据《税务条例》第20AN条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
(4) | 在2019/20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 根据《税务条例》第20AM条所涵义的基金,而其应评税利润是根据《税务条例》第20AN条获豁免缴付利得税;以及该基金对特定目的实体享有实益权益,而该特定目的实体的应评税利润是根据《税务条例》第20AO条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
(5) | 在2022/23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 家族投资控权工具,而其应评税利润是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6E第9条按特惠税率课税;或 |
(6) | 在2022/23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 家族投资控权工具,而其应评税利润是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6E第9条按特惠税率课税;以及该控权工具对家族特定目的实体享有实益权益,而该特定目的实体的的应评税利润是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6E第16条按特惠税率课税。 |
若在课税年度任何时间内,该居港投资者(单独或连同他的相联者)持有以上其中一间实体不少于30%的实益权益,或他为以上其中一间实体的相联者,则该居港投资者须于BIR51 第 3.2 项 ╱ BIR52 第 2.2 项确定有第20AE、20AF、20AX及╱或20AY条或《税务条例》附表16E第22及╱或23条(如适用)所指定的推定应评税利润,并提交附注及说明所要求的资料,而且该等推定应评税利润必须纳入在报税表第1部所述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内。
BIR 51及BIR 52第10.8、10.9及10.10项的对象分别是非居港者、基金及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如你只是以上所列其中一间实体的居港投资者,你只需要在第 10.8、10.9及10.10 项填上「 0 」。
15.
问:
在什么情况下,非香港居民人士会被视为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
答:
非香港居民人士在香港是否设有常设机构,须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G予以确定。如该人士属有与香港订立双重课税协议或安排地区(有安排地区)的居民人士,须按照有关双重课税协议或安排下有关条款断定。如该人士属无安排地区的居民人士,则须按附表17G第3部断定。
一般而言,常设机构是指固定营业场所,并透过该场所经营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当中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及矿场、油井或气井、石矿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另外,如某建筑工地或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持续超过指定的时期,该工地或项目或会构成常设机构。此外,即使在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情况下,如果某人士在地区内提供服务超过指定时期,或者另一个人以非独立代理身分代表该人士在地区行事,有关人士或会构成常设机构。
一间公司及其拥有人分别是独立的法律实体。除非符合有关双重课税协议或安排下常设机构的定义或附表17G第3部分的规定,否则由非香港居民人士仅控制一间香港居民公司本身并不会令该拥有人被视为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
有关更多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含义的详情,请參阅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0号的第37至57段。
16.
问:
如非香港居民人士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就利得税而言,该人士应如何确定该常设机构的利润或亏损?
答:
根据《税务条例》第50AAK(1)条,如果非香港居民人士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该非香港居民人士会被视为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第50AAK(2)条订明,在确定归因于非香港居民人士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或亏损时,会假设该香港常设机构是一间独立分开的企业。第50AAK条的目的是防止过少利润或过多亏损被归因于非香港居民人士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作为保障税收的条款,第50AAK条须以否定的方式作理解,即该条款仅用作上调利润;而下调利润则只可按第50AAO条,透过有关双重课税协议或安排下的相应宽免以作考虑。
「经合组织指定做法」是应用第50AAK条的首选。「经合组织指定做法」是以两个步骤把利润或亏损归因于常设机构:(a)在假设常设机构为一个独立分开的企业的基础下,进行功能和事实分析; (b)按经合组织《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引》中的独立交易原则,类推应用于该假设企业。有关更多「经合组织指定做法」应用的详情,请參阅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0号的第58至89段。
非香港居民人士需在利得税报税表中提供相关数据,以确定可归因于该人士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或亏损。有关数据报括非香港居民人士的总体财务报表,常设机构的财务报表,常设机构的税务资产负债表及将利润、支出和资本归因于常设机构的附表。该人士需按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0号附录2当中所述,保存适当的文件,以支持其按「经合组织指定做法」的合规做法。
17.
问:
在什么情况下,非香港居民人士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会被视为与该人的其他部分进行交易?
答:
非香港居民人士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与其他部分有内部交易(dealings)的情况并非不常见。例如:外国银行的香港分支机构向其总行借贷;或香港分支机构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严格来说,这种内部交易对该人士整体来说并不构成任何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功能和事实分析均确定内部交易构成真实而可识别的事件,并于常设机构与该人士其他部分之间具有经济意义,且有适当的会计纪录和当时文件以资左证,就归因该常设机构的利润或亏损而言,则应将该内部交易确认为等同于交易(transaction)。根据《税务条例》第50AAK(5)条,非香港居民人士的常设机构与该人士的任何其他部分进行交易,如交易各方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交易,便会议定某些条款,则须将有关交易,视为按该等条款进行。
18.
问:
甚么是香港标准行业分类的行业编码? 在那里可以查找?
答:
香港标准行业分类的行业编码是按照政府统计处编订「香港标准行业分类2.0 版」的六位数字行业编码。有关行业编码索引,请参阅政府统计处网页(www.censtatd.gov.hk)。
19.
问:
如公司在评税基期内从事多于一项业务,我是否须提供所有有关的行业编码?
答:
你只须填写主要业务的行业编码。
20.
问:
如果公司在评税基期内从事多元化的业务,而这些业务的业务规模和收入大致相同,应说明哪个行业编码?
答:
作为一个行业分类系统,香港标准行业分类是以联合国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为框架,并对其进行调整以反映当地经济的结构。香港标准行业分类的行业编码系统根据主要活动类别将企业分类为行业类别,主要基于所生产的主要商品类别或提供的服务。 建议纳税人参考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填报行业编码。
25.
问: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是指甚么人士?
答:
《税务条例》没有载明「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的定义,但税务局向来都接受这个名称是指在香港没有永久业务的人士。
26.
问:
若已支付或是应累算的费用是给予一间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该公司的董事是居住于香港,及公司的主要管理和控制均在香港,则该公司应否被视为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答:
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如果公司董事是居住于香港,而公司的主要管理和控制均在香港,则该公司不应被视为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27.
问:
这项「专业服务费用」包括甚么?
答:
「专业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累算给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士/公司的管理费、顾问费或服务费。服务除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外,也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等的独立活动。
29.
问:
我是否须填报所有补充表格?
答:
不是,如你符合附注第9 部的描述,你只需填报相关的补充表格,详情请参阅载于本网址的补充表格─常见问题及解答。
30.
问:
利得税报税表并没有夹附补充表格,我可怎样索取有关的补充表格?
答:
利得税报税表不会夹附补充表格,你可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_pfr 下载及填报相关的补充表格。
31.
问:
我可否先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稍后再提交补充表格?
答:
补充表格为利得税报税表的一部分,并须连同报税表一并提交。提交补充表格方法请参阅以下常见问题第32题。
32.
问:
我可否以文本形式提交补充表格?
答:
不论采用怎样模式提交2018/19至2024/25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 (包括2018/19及2024/25课税年度在内),所有补充表格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所有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如果你的报税表及佐证文件会以文本方式提交,请列印及签署核对表,并将核对表连同利得税报税表一并提交。核对表必须由签署报税表的同一人士签署。如以电子报税或半电子报税模式提交报税表,请继续前往「填写服务」及「提交服务」,该等服务会连接已上传的数据档案于同一个利得税档案号码及报税表编号的利得税报税表。详情请参阅「上传利得税报税表所需表格及佐证文件数据档案」。
33.
问:
甚么是 「以船舶拥有人身分经营业务」?
答:
「以船舶拥有人身分经营业务」是指船舶租赁或营运业务,但不包括船舶买卖或与航运有关的代理业务。如你只经营船舶买卖或与航运有关的代理业务,则毋须在报税表BIR51/BIR52 第 9.5 项的空格加「剔」号,亦毋须提交补充表格S5。
34.
问:
我是以船舶拥有人身分经营业务,但于年内并没有在香港水域内或从香港水域启航的船舶运作中赚取收入。我是否仍须填报补充表格S5?
答:
是。只要你于年内曾以船舶拥有人身分经营业务,即使你并没有在香港水域内或从香港水域启航的船舶运作中赚取收入,你仍须填报补充表格S5。
35.
问:
我以船舶拥有人身分经营的业务在年内招致亏损。我是否仍须填报补充表格S5?
答:
是。你须提交补充表格S5。
36.
问:
我可否将报税表及补充表格S5分开提交?是否另设补充表格S5的提交限期?
答:
否。你必须一并提交报税表及补充表格S5。两者的提交限期相同。
37.
问:
甚么是「专业再保险人」?
答:
「专业再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8条,获授权只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法团的应评税利润可按其选择以特惠税率课税。
38.
问:
「专业再保险人」的特惠税率是多少?
答:
特惠税率是指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
39.
问:
已按照特惠税率课税的「专业再保险人」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否。如「专业再保险人」已选择其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
40.
问:
我是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经营业务。如我希望就该年度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应提交甚么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请把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你必须就每个申请年度填写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和补充表格S6。
41.
问:
我是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经营业务。是否填妥补充表格S6后,我的应评税利润便自动按特惠税率课税?
答:
填妥补充表格并不等于你已自动获得优惠税务措施资格,税务局将在确定你于该年度是否合资格的「专业再保险人」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表格S6中提供的数据。你可能须要提供进一步的数据以支持你的申索。
42.
问:
我是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经营业务,但是我不打算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我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6吗?
答:
是。你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6。
43.
问:
我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经营的保险业务于该年度有亏损 。我仍须要提交补充表格S6吗?
答:
是。你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6。
44.
问:
我可否将报税表BIR51及补充表格S6分开提交?是否另设补充表格S6的提交限期?
答:
否。你必须一并提交报税表BIR51及补充表格S6。两者的提交限期相同。
45.
问:
甚么是「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
答:
「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是指属《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2(7)(a)条所界定的专属自保保险人,及根据该条例第8条,获授权以该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法团作为「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从保险业务中获得的应评税利润可选择按特惠税率课税。
46.
问:
「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的特惠税率是多少?
答:
特惠税率是指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
47.
问:
已按照特惠税率课税的「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否。如「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已选择其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
48.
问:
我是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经营业务。如我希望就该年度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应提交甚么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请把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你必须就每个申请年度填写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和补充表格S7。
49.
问:
我是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经营业务。是否填妥补充表格S7后,我的应评税利润便自动按特惠税率课税?
答:
填妥补充表格并不等于你已自动获得优惠税务措施资格,税务局将在确定你于该年度是否合资格的「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表格S7中提供的数据。你可能须要提供进一步的数据以支持你的申索。
50.
问:
我是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经营业务,但是我不打算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我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7吗?
答:
是。你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7。
51.
问:
我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分经营的保险业务于该年度有亏损 。我仍须要提交补充表格S7吗?
答:
是。你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7。
52.
问:
我可否将报税表BIR51及补充表格S7分开提交?是否另设补充表格S7的提交限期?
答:
否。你必须一并提交报税表BIR51及补充表格S7。两者的提交限期相同。
53.
问:
甚么是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 ?
答:
法团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即属「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 : | ||
(a) | 专用的企业财资中心 (即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企业财资活动,并在香港除企业财资活动外没有进行任何产生入息的活动) ; | |
(b) | 符合第14E条所指安全港规则的企业财资中心,即使它在香港进行企业财资活动外产生入息的活动;或 | |
(c) | 已取得税务局局长根据第14F(1)条作出决定的企业财资中心,即使它并未符合上述(a)及(b)项的条件。 | |
财务机构没有资格成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 | ||
如作出选择,法团得自「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业务的应评税利润可按特惠税率课税。 |
54.
问: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特惠税率是多少?
答:
特惠税率是指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
55.
问:
已按照特惠税率课税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否。如「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已选择其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
56.
问:
我是以「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身分经营业务。如我希望就该年度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应提交甚么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请把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你必须就每个申请年度填写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和补充表格S8。
57.
问:
我是以「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身分经营业务。是否填妥补充表格S8后,我的应评税利润便自动按特惠税率课税?
答:
填妥补充表格并不等于你已自动获得优惠税务措施资格,税务局将在确定你于该年度是否「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表格S8中提供的资料。你可能须要提供进一步的数据以支持你的申索。
58.
问:
我是以「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身分经营业务,但是我不打算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我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8吗?
答:
是。你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8。
59.
问:
我以「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身分经营的业务于该年度有亏损 。我仍须要提交补充表格S8吗?
答:
是。你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8。
60.
问:
我可否将报税表BIR51及补充表格S8分开提交?是否另设补充表格S8的提交限期?
答:
否。你必须一并提交报税表BIR51及补充表格S8。两者的提交限期相同。
61.
问: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是指甚么?
答: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是指非飞机营运商的法团,而该法团必须是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并同时没有在香港进行任何其他活动。「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可就其得自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中获得的合资格利润,选择按特惠税率课税。
62.
问: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可获甚么税务寛减?
答:
如符合税务条例第 14H(4) 条的条件,「合资格飞机出租商」从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所得的利润,会根据特惠税率(即等于税务条例附表 8 订明的利得税税率的 50%)课税。如「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同时符合税务条例第 14I 条的规定,可享 20% 税基寛减 (即以总租约付款减去可扣除的支出及开支后) 计算其应评税利润。
详情请参阅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4号﹝只有英文版﹞第 10 至 21 段。
63.
问:
已按照特惠税率课税的「合资格飞机出租商」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否。如「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已选择其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
64.
问:
我是以「合资格飞机出租商」身分经营业务。如我希望就该年度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应提交甚么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请把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你必须就每个申请年度填写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和补充表格S9。
65.
问:
我是以「合资格飞机出租商」身分经营业务。是否填妥补充表格S9后,我的应评税利润便自动按特惠税率课税?
答:
填妥补充表格并不等于你已自动获得优惠税务措施资格,税务局将在确定你于该年度是否「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表格S9中提供的资料。你可能须要提供进一步的数据以支持你的申索。
66.
问:
我经营飞机出租业务,但不是「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表格S9?
答:
否。你无需在利得税报税表的9.9项加「剔」号,也不用提交补充表格S9。
67.
问:
我是以「合资格飞机出租商」身分经营业务,但是我不打算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我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9吗?
答:
是。你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9。
68.
问:
我以「合资格飞机出租商」身分经营的业务于该年度有亏损 。我仍须要提交补充表格S9吗?
答:
是。你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9。
69.
问:
我可否将报税表BIR51及补充表格S9分开提交?是否另设补充表格S9的提交限期?
答:
否。你必须一并提交报税表BIR51及补充表格S9。两者的提交限期相同。
70.
问:
「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是指甚么?
答:
「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是指非飞机营运商的法团,而该法团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 |
(a) | 该法团只在香港进行一项或以上的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除此之外,该法团没有在香港进行其他活动; |
(b) | 如该法团曾进行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以外的活动,该法团符合税务条例第 14K 条的安全港规则;或 |
(c) | 如该法团不符合上述(a)及(b)项,该法团已获取税务局局长按税务条例第 14L(1) 条作出的决定。 |
「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可就其得自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的合资格利润,选择按特惠税率课税。 |
71.
问:
「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可获甚么税务寛减?
答:
如符合税务条例第 14J(5) 条的要求,「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从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所得的合资格利润,会根据特惠税率(即等于税务条例附表 8 订明的利得税税率的 50%)课税。
详情请参阅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4号﹝只有英文版﹞第 38段。
72.
问:
已按照特惠税率课税的「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否。如「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已选择其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
73.
问:
我经营「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业务,如我希望就该年度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应提交甚么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请把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你必须就每个申请年度填写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和补充表格S10。
74.
问:
我是以「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身分经营业务。是否填妥补充表格S10后,我的应评税利润便自动按特惠税率课税?
答:
填妥补充表格并不等于你已自动获得优惠税务措施资格,税务局将在确定你于该年度是否「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表格S10中提供的数据。你可能须要提供进一步的数据以支持你的申索。
75.
问:
我经营飞机租赁管理业务,但不是「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表格S10?
答:
否。你无需在利得税报税表的9.10项加「剔」号,也不用提交补充表格S10。
76.
问:
我是以「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身分经营业务,但是我不打算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我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10吗?
答:
是。你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10。
77.
问:
我以「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身分经营的业务于该年度有亏损 。我仍须要提交补充表格S10吗?
答:
是。你仍须提交补充表格S10。
79.
问:
「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是指甚么?
答:
「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是指非船舶营运商的法团,而该法团必须是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合资格船舶租赁活动,并同时没有在香港进行任何其他活动。「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可就其得自合资格船舶租赁活动的合资格利润,选择按特惠税率课税。
80.
问:
「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可获甚么税务寛减?
答:
如符合税务条例第 14P(4) 条的条件,「合资格船舶出租商」从合资格船舶租赁活动所得的利润,会根据特惠税率(即等于税务条例附表 8C 订明的利得税税率)课税。此外,「合资格船舶出租商」须按税务条例第 14R(2)或(3)条的公式,计算就营运租约下使用权支付的净租约付款,以作其应评税利润;及按税务条例第 14S(2) 条的公式,计算就融购租约下使用权支付的财务费用或利息的净付款,以作其应评税利润。
详情请参阅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2号﹝只有英文版﹞第 6至12及28至44 段。
81.
问:
已按照特惠税率课税的「合资格船舶出租商」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否。如「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已选择其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
82.
问:
我是以「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身分经营业务。如我希望就该年度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应提交甚么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请把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你必须就每个申请年度填写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和补充表格S11。
83.
问:
我是以「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身分经营业务。是否填妥补充表格S11后,我的应评税利润便自动按特惠税率课税?
答:
填妥补充表格并不等于你已自动获得优惠税务措施资格。税务局将在确定你于该年度是否「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表格S11中提供的资料。你可能须要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84.
问:
答:
否。你无需在利得税报税表的9.11项加「剔」号,也不用提交补充表格S11。
85.
问:
我是以「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身分经营业务,但是我不打算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我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1吗?
答:
是。你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1。
86.
问:
我以「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身分经营的业务于该年度有亏损 。我仍须要递交补充表格S11吗?
答:
是。你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1。
88.
问:
「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是指甚么?
答:
「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是指非船舶营运商的法团,而该法团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 |
(a) | 该法团只在香港进行一项或以上的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除此之外,该法团没有在香港进行其他活动; |
(b) | 如该法团曾进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以外的活动,该法团符合税务条例第 14U 条的安全港规则;或 |
(c) | 如该法团不符合上述(a)及(b)项,该法团已获取税务局局长按税务条例第 14V(1) 条作出的决定。 |
「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可就其得自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的合资格利润,选择按特惠税率课税。 |
89.
问:
「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可获甚么税务寛减?
答:
如符合税务条例第 14T(5) 条的条件,「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从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所得的合资格利润,会根据特惠税率课税,即(a)如该活动并非为某相联法团而进行,特惠税率是税务条例附表 8 订明的利得税税率的一半或(b)如该活动是为某相联法团而进行,特惠税率是税务条例附表 8C 订明的利得税税率。
详情请参阅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2号﹝只有英文版﹞第50段。
90.
问:
已按照特惠税率课税的「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否。如「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已选择其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
91.
问:
我经营「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的业务,如我希望就该年度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应提交甚么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请把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你必须就每个申请年度填写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和补充表格S12。
92.
问:
我是以「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身分经营业务。是否填妥补充表格S12后,我的应评税利润便自动按特惠税率课税?
答:
填妥补充表格并不等于你已自动获得优惠税务措施资格,税务局将在确定你于该年度是否「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表格S12中提供的资料。你可能须要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93.
问:
我经营船舶租赁管理业务,但不是「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表格S12?
答:
否。你无需在利得税报税表的9.12项加「剔」号,也不用提交补充表格S12。
94.
问:
我是以「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身分经营业务,但是我不打算申请把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我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2吗?
答:
是。你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2。
95.
问:
我以「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身分经营的业务于该年度有亏损 。我仍须要递交补充表格S12吗?
答:
是。你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2。
97.
问:
甚么是「指明保险人」?
答:
「指明保险人」是指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条例》(第41章)附表1指明的类别的保险业务的以下任何人士— | |
(a) | 根据该条例第8条,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经营上述业务,但专业再保险人及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除外; |
(b) | 劳合社; |
(c) | 认可的承保人组织。 |
法团可就其以「指明保险人」身分,从指明一般保险业务及一般再保险业务所获得的应评税利润,选择按特惠税率课税。有关指明一般保险业务及一般再保险业务的定义,请参阅税务条例第14AB条。 |
98.
问:
「指明保险人」 从指明一般保险业务及一般再保险业务中获得的应评税利润的特惠税率是多少?
答:
特惠税率是指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
99.
问:
已按照特惠税率课税的「指明保险人」从指明一般保险业务及一般再保险业务中获得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否。如「指明保险人」已选择其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
100.
问:
我是以「指明保险人」身分经营业务。如我希望就该年度申请把业务从指明一般保险业务及一般再保险业务中获得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应提交甚么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请把有关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你必须就每个申请年度填写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和补充表格S13。
101.
问:
我是以「指明保险人」身分经营业务。是否填妥补充表格S13后,我从指明一般保险业务及一般再保险业务中获得的应评税利润便自动按特惠税率课税?
答:
填妥补充表格并不等于你已自动获得优惠税务措施资格,税务局将在确定你于该年度是否合资格的指明保险人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表格S13中提供的资料。你可能须要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102.
问:
我是以「指明保险人」身分经营业务,但是我不打算申请把业务从指明一般保险业务及一般再保险业务中获得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我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3吗?
答:
是。你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3。
103.
问:
我以「指明保险人」身分经营的保险业务于该年度有亏损。我仍须要递交补充表格S13吗?
答:
是。你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3。
105.
问:
甚么是「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答: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是指属《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2(1)条所界定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法团可就其以「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身分,从进行合资格受规管活动业务所得的应评税利润,选择按特惠税率课税。有关合资格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请参阅税务条例第14AB条。
106.
问: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从进行合资格受规管活动所得的应评税利润的特惠税率是多少?
答:
特惠税率是指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
107.
问:
已按照特惠税率课税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从进行合资格受规管活动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否。如「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已选择其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
108.
问:
我是以「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身分经营业务。如我希望就该年度申请把业务从进行合资格受规管活动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应提交甚么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请把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你必须就每个申请年度填写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和补充表格S14。
109.
问:
我是以「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身分经营业务。是否填妥补充表格S14后,我从进行合资格受规管活动所得的应评税利润便自动按特惠税率课税?
答:
填妥补充表格并不等于你已自动获得优惠税务措施资格,税务局将在确定你于该年度是否合资格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表格S14中提供的资料。你可能须要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110.
问:
我是以「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身分经营业务,但是我不打算申请把业务从进行合资格受规管活动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按特惠税率课税,我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4吗?
答:
是。你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4。
111.
问:
我以「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身分经营的保险业务于该年度,从进行合资格受规管活动中有亏损。我仍须要递交补充表格S14吗?
答:
是。你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4。
113.
问:
「具资格附带权益」的涵义?
答:
「具资格附带权益」按税务条例附表16D第3条所界定,是指因某人为某经核证投资基金或某指明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由该人以利润关联回报的方式收取(或以该方式累算归予该人)的款项。「利润关联回报」须涵盖四项条件 –
- 该款项是在门槛回报率(即在管限该基金或实体运作的协议内订定的投资在该基金或实体的优先回报率)获满足的前提下,在支付投资于该基金或实体的回报之后,才收取或获累算的;
- 该款项只在为该基金或实体作出的投资或特定投资,在一段期间内获利或为该基金或实体出售投资而获利时才产生;
- 该将予(或可予)收取或累算的款项是参照该等利润而可变动的;
- 该基金或实体的外部投资者的回报亦是参照该等利润而决定的。
「投资管理服务」就某经核证投资基金或某指明实体而言,按税务条例附表16D第1条所界定,包括:
- 为该基金或实体向外部投资者或潜在外部投资者筹措资金;
- 就将为该基金或实体作出的潜在投资,进行研究及提供意见;
- 为该基金或实体取得、管理或处置财产或投资;及
- 代有关基金或指明实体行事,以协助其已投资的实体筹集资金。
「经核证投资基金」按税务条例附表16D第2条所界定,是指税务条例第20AM条所指的、属经金融管理专员核证为符合其发布的核证准则的基金。
「指明实体」按税务条例附表16D第2条所界定,是指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成立为法团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
114.
问:
「具资格附带权益」可获甚么税务寛减?
答:
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就2020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而言,具资格附带权益净额按税务条例附表16D第7条所指明的应课利得税税率课税:
- 你是合资格人士。「合资格人士」按税务条例附表16D第4(3)条所界定,为下列人士:
- 属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经营该条例附表5第1部所界定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法团,或属根据该部获注册经营上述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认可财务机构;
- 为属税务条例第20AN(6)条所界定的合资格投资基金的经核证投资基金在香港进行投资管理服务,或为上述基金安排该等服务在香港进行;或
- 为指明实体在香港进行投资管理服务,或为指明实体安排该等服务在香港进行。
- 你从一个或多于一个合资格支付人收取该笔具资格附带权益,或该笔具资格附带权益是由一个或多于一个合资格支付人累算归予你。「合资格支付人」按税务条例附表16D第2条所界定,是指:
- 经核证投资基金或其相联法团或相联合伙;
- 指明实体(即创科创投基金公司)。
- 该笔具资格附带权益是从进行下述交易所赚取的投资利润、特定投资利润或投资处置利润而衍生的︰
- 税务条例附表16C所指明的私人公司的(或该公司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的交易;
- 纯粹持有(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和管理一间或多于一间获投资私人公司的特定目的实体或中间特定目的实体的股份或相当于股份的权益的交易;
- 获投资私人公司的(或该公司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的交易;或
- 进行上文所述的合资格交易所附带的交易。
- 如从以上所述的交易所赚取的利润,是从某经核证投资基金或特定目的实体作出的交易所赚取的,该等利润是按照税务条例第20AN或20AO条获豁免利得税的。
- 你在香港进行有关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有关服务在香港进行。
- 你符合税务条例附表16D第5(2)及5(3)条所指明的实质活动要求(包括合资格香港全职雇员数目及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总额)。
具资格附带权益净额计算如下:
具资格附带权益 – 支出及开支 – 折旧免税额/结余免税额 + 结余课税额
115.
问:
如我已申索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寛减,我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可以。两级制利得税率仍适用于你的应评税利润。
116.
问:
我从某基金已收取附带权益,但该基金仍未向金融管理专员申请核证。我可否就该附带权益申请利得税寛减?
答:
不可以。你就具资格附带权益申请利得税寛减前,基金必须向金融管理专员申请核证。
117.
问:
如我希望就该年度的具资格附带权益申索利得税寛减,应提交甚么文件?
答:
如你希望就具资格附益权益申索利得税寛减,你必须就每个申请年度填写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BIR52和补充表格S15。
118.
问:
是否填妥补充表格S15后,我的具资格附带权益便自动获得利得税寛减的资格?
答:
填妥补充表格并不等于你已自动获得优惠税务措施资格,税务局将在确定利得税寛减于该年度是否适用于你的具资格附带权益时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表格S15中提供的资料。你可能须要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119.
问:
我从经核证投资基金收取一笔具资格附带权益,但不欲申索利得税寛减。我仍须递交补充表格S15吗?
答:
否。你无需在利得税报税表的9.15 (BIR51) / 9.6 (BIR52) 项加「剔」号,也不用提交补充表格S15。
120.
问:
我可否将报税表BIR51/BIR52及补充表格S15分开递交?是否另设补充表格S15的递交限期?
答:
否。你必须一并递交报税表BIR51/BIR52及补充表格S15。两者的递交限期相同。
121.
问:
如年内海外业务有净亏损,应怎样填写这一项?
答:
如减去赚取海外入息所招致的相关开支后,海外入息净额为零或负数时,你应在这一项填上「 0 」。
122.
问:
如公司在互联网上经营的业务有净亏损,应否填上负数?
答:
你只须在这一项填上「 0 」。
123.
问:
如公司的海外业务整体上有亏损,但在互联网上经营的业务却有海外利润,应怎样填写这一项?
答:
虽然你在第 10.1 项填报的海外利润为「 0 」,但仍须在此项填写在互联网上经营业务所得的海外利润。
124.
问:
这里所指的「互联网」,是否包括「内联网」及「电子邮件」?
答:
是,但不包括「传真」。
125.
问:
如公司接受顾客以电邮地址发出的订单,是否应当作有用互联网接受订购货品或服务?
答:
是。这个项目包括使用网页上的表格或电邮等方法接受订单。
126.
问:
「利用互联网接受付款」是指甚么?
答:
「利用互联网接受付款」包括电子银行及网上使用信用咭的付款方式。
128.
问:
如售卖资本资产(不包括售卖香港的物业)有亏损,此项应怎样填写?
答:
你应在这一项填上「 0 」。
129.
问:
甚么种类的利息收入可获免税?
答:
详情请参阅载于本网址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34 号(修订本)。
130.
问:
在此项应填上甚么数额?
答:
你应填上从2018 年4 月1 日或之后发行而根据《税务条例》第14A(4) 条所定义为合资格债务票据的有关利息、利润或收益,而你不是该债务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
131.
问:
如有亏损,这一项是否应填上负数?
答:
你在这一项应填上「0」。
132.
问:
属《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交易及附带交易的获豁免缴付利得税的利润是指甚么?
答:
这是指《税务条例》第20AM 条所指的基金进行属附表16C资产的交易及附带交易而根据第20AN条获豁免缴税的利润。附表16C资产是指11项为施行第20AN条而就合资格交易指明的资产类别。附表16C涵盖由基金进行的典型交易,包括: 证券、私人公司的股份或票据、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合约、存款(以放债业务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存放于银行的存款、存款证、交易所买卖商品、外币、场外衍生工具产品及由伙伴基金与创基公司根据创基计划共同投资的获投资公司的股份。
133.
问:
在此项应填上甚么数额?
答:
你应填上属《税务条例》20AM条所指和符合第20AN条的豁免条件的基金,从附表16C资产交易及其附带交易所获得豁免的利润金额。就持有子基金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这一项需要填上每一子基金获豁免的利润总计金额及就该金额提供计算表。
134.
问:
如有亏损,这一项是否应填上负数?
答:
你在这一项应填上「0」。
135.
问:
在此项应填上甚么数额?
答:
你应填上根据《税务条例》第 20AN条获豁免缴税的基金所拥有的特定目的实体从根据《税务条例》第20AO(2)(a)至(e)条所指定的证券交易而获豁免的交易利润。
136.
问:
如有亏损,这一项是否应填上负数?
答:
你在这一项应填上「0」。
137.
问:
在此项应填上甚么数值?
答:
你应填上按特惠税率课税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所持有实益权益(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家族特定目的实体进行《税务条例》附表16E第16(3)条指明的证券交易而获豁免的利润。
139.
问:
在此项应填上甚么数额?
答:
你应填上申索扣除的款额。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可扣除的上限为经调整后的应评税利润的 35%。
141.
问:
甚么是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答:
这是《版权条例》(第528章)第215(1)(a),(b),(c)或(d)条所提及并由该条例第III部赋予表演者的权利;或根据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而存在与上述相对应的权利。
142.
问:
甚么是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权利?
答:
它是布局设计(地形)中的一项权利,受《集成电路条例》(第445章)布局设计(拓朴图)第3条的保护的权利;或根据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而存在与上述相对应的权利。
143.
问:
甚么是受保护植物品种权利?
答:
这是根据《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第490章)第III部批予的权利;或根据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而存在与上述相对应的权利。
144.
问:
在这项应填报甚么款额?
答:
在这项填报的款额,只限于为东主或合伙人支付的强制性供款,而该供款是可从该业务的利得税评税中申索扣除。至于自愿性供款、超过利得税可申索扣除限额的供款、为东主或合伙人配偶支付的供款,以及为雇员支付的供款,均不应在此填报。
145.
问:
公司就强积金计划(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为东主或合伙人所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如在帐目内特别拨备但仍未缴付,可否申索扣税?
答:
不可以。如为合伙人供款,只可扣除已缴付的供款额,在帐目内拨备的款项是不能扣税的。
146.
问:
东主或合伙人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所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如未有记入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可否申请扣减?
答:
可以,你可在利得税计算表里申请扣减。
148.
问:
这部的部分词语或项目是会计用词,没有确切或统一的定义。我如何能提供准确的数额?
答:
不管财务报表内所用的实际会计用词是甚么,这些用词或项目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如财务报表内有一个以上的记项与该项目所订明的相符,请填上这些记项的总额。
149.
问:
总入息应包括甚么项目?
答:
总入息指所有 种类的入息,包括销售及其他一般业务入息、销售给和你公司有密切联系人士的收入、从销售资本资产所得收入和不论是否得自主要业务活动的其他无须课税入息。
150.
问:
出售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是否应包括在总入息内?
答:
是。
151.
问:
甚么是营业额?是否与「销售额」相同?
答: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号(修订本),「营业额」应包含从该机构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因此,偶然产生的收入和收益一般不应包括在内。
152.
问:
如公司是一家制造商,期初存货有数种,如「原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等,应填入甚么数额?
答:
(i) | 这是指综合收益表/损益表所显示的各种期初存货的总额。因此,公司如有多于一种期初存货,应将所有数额相加,并把总额填在该项。 |
(ii) | 关于期末存货 [ BIR51 第 12.4 项/ BIR52 第 11.4 项 ] ,亦应以同一方法填报。 |
153.
问:
甚么是采购总值?如公司是一家制造商,应填上甚么数额?
答:
(i) | 这是指所有采购货物款项的总额。 |
(ii) | 不管帐目内「采购总值」一项是否包括了直接成本、直接费用或间接费用,只须从综合收益表/损益表摘录「采购总值」的数目便可。 |
154.
问:
如公司只提供服务,并不从事货品买卖,应填上甚么数额?
答:
如公司不是从事货物或商品买卖的业务 [ 例如公司业务收入只有租金、利息及/或股息 ] ,因而没有采购货品,只须在该项内填上「 0 」。
155.
问:
如公司不是从事商品买卖的业务,应如何填写这部分?
答:
如公司不是从事货物或商品买卖的业务 [ 例如公司业务收入只有租金、利息及/或股息 ] ,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可能没有「毛利/毛亏损」的数额。在此情况下,只须在该项内填上「 0 」。
156.
问:
如公司有多于一种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填报?
答:
如财务报表内有多于一项利息收入的记项 [ 例如银行利息收入、公司之间的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等 ] ,请将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所有项目相加,并把总数填在该项内。
157.
问:
如公司有少量利息收入,但为方便工作起见,把收入包括在综合收益表/损益表的其他记项内。是否须找出利息收入款额填在此项内?
答:
如利息收入已包括在综合收益表/损益表的其他记项内 [ 例如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 ] ,你无须把该收入从这些记项中分拆出来。
158.
问:
X有限公司以塑胶制造商的身分经营业务。为了取得额外营运资金,X有限公司向一本地银行银行Y借款,该笔借款是以X有限公司拥有的厂房作为抵押。X有限公司也透过分期付款方法向Z公司(与X有限公司没有关系)购买一部机械。在评税基期内,X有限公司分别向银行Y及Z公司缴付150,000元及20,000元的利息。如X有限公司就所缴付的利息申索扣除,那些资料必须提供?
答:
X有限公司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贷款 1 | 贷款 2 | |
已付或应付利息 | 150,000 元 | 20,000 元 |
贷款人的名称及地址 | 银行 Y 及其地址 | 公司 Z 及其地址 |
关系 | 没有 | 没有 |
借取贷款目的 | 营运资金 | 购买机械 |
提供的抵押 | 厂址 | 机械 |
依据的特定条件(指《税务条例》第 16(2)条开列的条件) | 第 16(2)(d)条 | 第 16(2)(e) 条 |
有关《税务条例》第 16(2)条开列的特定条件详情,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3A 号。
159.
问:
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内有多于一项利息开支的记项,应填上甚么数额?
答:
如财务报表内有多于一项利息开支的记项 [ 例如银行利息、分期付款利息、公司之间的利息、按揭贷款利息、信托收据利息等 ] ,将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所有项目相加,并把总额填在该项内。
160.
问:
银行费用会否作为利息开支看待?应否在这里填报?
答:
银行费用一般是因融资而收取的手续费,因此,并不是利息。该等款项无须包括在内。
161.
问:
应包括甚么在这项内?
答:
(i) | 这里所指的「雇员」,包括所有其薪酬已记入公司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的雇员,不论该等雇员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履行职务。作为雇主支付给海外雇员或在中国内地工作员工的薪酬也须包括在内。「雇员」也包括董事。不过,「雇员」并不包括东主或合伙人或他们的配偶。 |
(ii) | 这是指支付给雇员的所有薪金、花红、工资、现金津贴等的总和,亦包括董事袍金。 |
162.
问:
如公司提供附带福利给其雇员,是否须于该项内包括有关款项?
答:
附带福利如宿舍开支、发还的交通开支、股份认购权、旅费、医疗开支等不必包括在内,除非该等款项已包括在公司综合收益表/损益表「雇员薪酬」一项内,才须填报。
163.
问:
如小额佣金支出与财务报表内的其他开支项目合并在一起,应怎样填报?
答:
如该等开支已包括在综合收益表/损益表的其他记项内 [ 例如支付给地产代理的佣金已包括在购买物业的成本内,支付给雇员的佣金已包括在雇员薪酬内等 ] ,则无须包括在这项内。
164.
问:
甚么是 「知识产权费用」 ?
答:
知识产权费用是指:- | |
(a) | 因使用其知识产权(如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录音、专利权、设计、注册商标、版权物料、*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 表演者权利、* 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方程式及计算机软件等)而支付给知识产权持有人(无论是否居住于香港的人士)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论是已支付或是应累算的费用;及 |
(b) | * 因转让或协议转让表演者权利而支付给表演者或筹办人的费用,而有关的表演者权利是与该表演者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或之后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关的,不论是已支付或是应累算的费用。 |
(注有「*」的项目适用于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或之后支付或累算的款项) |
165.
问:
「管理费」或「顾问费」支出是指甚么?
答:
这是指支付给第三者或有关连人士向公司提供管理、行政或专业服务的费用。专业服务可包括物业或资产估值,技术性或可行性报告,顾问服务等。但不应包括楼宇管理费、会计师费用、核数师费用及律师费。通常「管理费」或「顾问费」不会包括这些费用。
166.
问:
大厦管理费应否包括在内?
答:
所支付的大厦管理费不应包括在内。
167.
问:
如该项开支数额不大,而且与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其他项目合并在一起,应否包括在这项内?
答:
如属于本类别范围的小额开支项目已包括在综合收益表/损益表的其他项目内 [ 例如小额的顾问费可能已包括在「杂项」或「杂项开支」内 ] ,可不在此填报。
168.
问:
这项应否包括坏帐准备?
答:
如帐目内曾记入坏帐,有关项目通常可于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找到。这包括帐目内所记入的坏帐准备 [ 特别准备或一般准备 ] ,不论有否就有关款项申索「扣除」利得税。
169.
问:
这项是指除税前或除税后的数额?
答:
这项目可于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找到。这是指除税前的纯利或纯亏损。
170.
问:
这只是指应收贸易帐款吗?应收票据是否包括在内 ?
答:
(i) | 这是指应收贸易帐款。该数额一般可于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内找到。 |
(ii) | 如该「应收贸易帐款」,与其他应收非贸易帐款 [ 例如公司之间贷款 ] 合并在一起,并显示于如「应收帐款」、「其他公司拖欠的款项」等项目下,只须在该栏填上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内的数额。不过,日后最好把应收贸易帐款与应收非贸易帐款分开。 |
(iii) | 这一项亦包括应收票据。 |
171.
问:
这只是指应付贸易帐款吗?应付票据是否包括在内 ?
答:
(i) | 这是指应付贸易帐款。该数额通常可于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内找到。 |
(ii) | 如该「应付贸易帐款」,与其他应付非贸易帐款 [ 例如公司之间贷款 ] 合并在一起,并显示于如「应付帐款」、「拖欠其他公司的款项」等项目下,只须在该项填上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内的数额。不过,日后最好把应付贸易帐款与应付非贸易帐款分开。 |
(iii) | 这一项亦包括应付票据。 |
172.
问:
这项是否指于评税基期内发行的股本?
答:
(i) | 不是。这是指于截至结帐日期止,一家有限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本 [ 不论是否已全数支付或只部分支付 ] 。 |
(ii) | 如该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的分行,该分行的帐目通常没有任何关于股本的项目。在此情况下,于该项填上「 0 」。 |
174.
问:
如全部合伙人不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同意合伙业务的利润于利得税下评税,是否仍须填写第 6.1 及 6.2 项?
答:
是。你仍须在第 6.1 及第 6.2 项填报合伙人资料、年内合伙人的变动情况,以及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在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基金的企业合伙人或非企业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当有可抵销的亏损或任何合伙人改变其个人入息课税的选择时,这些资料对于计算个别合伙人的应缴税款是有用的。
175.
问:
如在有关的评税基期内没有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合伙业务,是否应将第 6.1 项的「加入日期」及「退出日期」留空?
答:
是。你应将「日期」一项留空。如在评税基期以后有合伙人变更,则应以 IRBR 64 或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176.
问:
如合伙人的人数超过 4 位,应怎样填报其他合伙人的资料?
答:
如空位不敷应用,须另纸书写。
177.
问:
利润或亏损应怎样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答:
利得税计算表( IR957 )的第 4 页载有示例,逐步说明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或亏损。你可于本网页下载或透过税务局的 24 小时表格传真服务( 2598 6001 )索取有关表格。
178.
问:
如我以合伙人身分在第 6.2 项表明有意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后,我是否还须在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内提出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答:
是。你应在自己的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内提出选择个人入息课税。须填报 BIR60 的独资经营人士或合伙人,如没有在 BIR60 内提出个人入息课税的有效申请,本局将不会考虑他在第 6.2 项内的选择。业务如有利润的话,本局会发出利得税缴纳税款通知书。
179.
问:
如该合伙业务于该年度有经调整的亏损,我们应否在第 6.2 项最后一栏加上负号(「—」)?
答:
不应。你无须在第 6.2 项的最后一栏内加上负号(「—」)或括号。不过,总额应与 BIR52 第 1.2 项内所申报的经调整的亏损相符。
180.
问:
如一名合伙人获得部分利润,而另一名合伙人却承担了部分亏损,应否在第 6.2 项最后一栏的亏损数额前面加上负号(「—」)?
答:
正如利得税计算表(IR957 )第 4 页所解释,如该业务整体上有应评税利润,每名合伙人均应获分配利润。同样地,如该业务整体上有经调整的亏损,每名合伙人均应分配亏损。所以是不可能有合伙人获得分配利润,而另一名合伙人却分配亏损。这分配方式肯定是错误的。本局建议你参阅 IR957 第 4 页载列的示例,重新计算分配的数额。你可于本网页下载或透过税务局的 24 小时表格传真服务( 2598 6001 )索取有关表格。
181.
问:
我应否提供为东主╱每位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而作出的强制性供款?
答:
是,你须提供为东主╱每位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而作出的强制性供款。供款总额须与第10.19项所申索的扣除额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