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
本人为一退休公务员,已移民加拿大。请问我可不可以于2023/24课税年度选择合并评税呢?
答:
任何已婚人士,不论是否香港居民,都可选择用合并评税方式计算薪俸税。最重要的是两人在选择合并评税的年度均曾赚取须缴纳香港薪俸税的入息。若你的配偶在2023/24课税年度没有在香港收取任何应课薪俸税的入息和没有就该年度选择自行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你可申索扣除已婚人士免税额,不用选择合并评税。
2.
问:
本人与一名非香港居民结婚后,可否享有已婚人士免税额。由于配偶还未领有香港身分证,本人需要提交那些佐证文件 ?
答:
如你在某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属已婚并符合以下情形,即使配偶并非香港居民,仍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 并非与配偶分开居住;或与配偶分开居住,但有供养或经济上支持对方;及
- 你配偶没有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或你及配偶已选择薪俸税合并评税;或你与配偶已共同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由于你的配偶未领有香港身分证,你可先提供他 / 她的身分证明文件副本。如配偶日后获发香港身分证,你应于1个月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有关的身分证号码。为储存纪录,税务局在有需要时会要求你提供结婚证明文件副本。
3.
问:
我和配偶两人育有子女两名,可否分别申索一名子女的免税额?如何提名配偶申索「子女免税额」?
答:
必须由其中一人申索所有子女的免税额。一般来说,赚取较高入息的一方申索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不过,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标准税率评税,则由另一方申请申索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
子女的详情应填报于报税表内第 11.2 部。提名配偶申索子女免税额的一方不用办理任何手续。申索免税额的一方须于其报税表的第 11.2 部填写子女的详情,而不申索免税额的一方不用填写其报税表的第 11.2 部。
4.
问:
若多名人士均有资格就一名未婚子女申索子女免税额,税务局会如何处理?
答:
如纳税人、其分居或已离婚的配偶及其他人士就同一未婚子女均有资格申领子女免税额,税务局局长会请所有申索人自行协议他们之间应由谁享有该免税额或协议如何分摊该免税额。如未有作出协议,税务局局长会根据各申索人对该名子女的供养及教育作出的贡献来决定分摊这子女免税额的基准。若申索人没有提供上述供养该名子女的资料,税务局局长将不会考虑该免税额的申索及会撤销之前已给予的免税额。
6.
问:
我的儿子今年 20 岁。他在 2023 年 6 月大学毕业后,直至现在还未找到工作,我仍然需要供养他。请问我是否合资格申索这个儿子的免税额 ?
答:
如你供养一名年满 18 岁但未满 25 岁的子女,该名子女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曾接受全日制教育,你才可得到该名子女的免税额。按你所提及的情况,你的儿子在 2023 年 4 月至 6 月曾接受全日制教育,因此你符合资格申索 2023/24 年度的子女免税额。
7.
问:
我的儿子今年 20 岁,他参加了职业训练局的学徒训练计划 [ 学徒制度条例 ] ,我可否申索这个儿子的免税额?
答:
在学徒训练计划下所签订的学徒合约,是学徒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合约。因此,你的儿子是在工作,并非接受全日制教育。由于他已年满 18 岁,你不能申领他的子女免税额。
8.
问:
我的儿子今年 20 岁,他参加了职业训练局的培训计划,我可否申索这个儿子的免税额?
答:
职业训练局属下训练中心提供不同程度的课程,如一年及两年全日制课程、职前的训练课程和部分时间制课程供在职人士修读。如果你的儿子修读的是全日制课程,他亦即是接受全日制教育,你可申领他的子女免税额。如果只是一些短期课程或部分时间制课程,他便不是接受全日制教育,你不能申领他的子女免税额。
9.
问:
我的儿子今年 20 岁,他参加了劳工处展翅计划,我可否申索这个儿子的免税额?
答:
劳工处展翅计划是让参加的年青人为将来投身社会工作做好准备,提供的是短期单元培训课程和工作实习训练,不属于类似大学或学院的全日制教育课程或训练。由于你的儿子已年满 18 岁,而并非接受全日制教育,你不能申领他的子女免税额。
10.
问:
我与一名超过 25 岁的弟弟同住。他几年前被解雇,直至现在仍未找到工作。他每天都需要休息 15 小时以上,但并没有时常去看医生。请问我可不可以申索供养他的免税额呢?
答:
要符合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的资格,你必须供养一名未婚的兄弟或姊妹,该名兄弟或姊妹并且
(a) 必须未满 18 岁;
(b) 如年满 18 但未满 25 岁,须在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c) 如年满 18 岁,须因为他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而不能工作。
按你的情况,要符合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的资格,你所供养的弟弟
(a) 必须是未婚;以及
(b) 是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而不能工作。
你必须备有证明文件,例如医生证明书,以供评税主任需要时参考,才可提出申索。
11.
问:
纳税人申请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须符合的其中之一项条件,是受养人须「通常在香港居住」。界定「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准则是甚么?
答:
12.
问:
怎样决定一个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如受养人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是否可以接纳他/她是通常在香港居住?
答:
一个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是一个事实的问题,需要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在决定受养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i) | 在香港逗留日数,访港频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时间﹔ |
(ii) | 在香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
(iii) | 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 |
(iv) | 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
(v) | 其亲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
一般来说,如受养人长期居住于外地,纵有回港,亦只会作短暂停留,即使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税务局不会视他们为通常居住于香港。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的持有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须按他/她在有关期间于何处居住的事实来考虑。
13.
问:
我的母亲多年前移民外国,但她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每年会回香港数天。在 2023/24 课税年度内,我支付20,000元给她作为生活费,我是否可以凭此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答:
纳税人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须符合的其中之一项条件,是受养人须通常居住于香港。由于你的母亲已移民外国,长期稳定居住于外地及访港日数不多,纵使她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她不能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因此,你不符合资格就你的母亲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14.
问:
我的父母或祖父母 / 外祖父母居于内地。我可否申索「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答:
如欲申索「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受养人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因此,如受养人于该课税年度居于内地,你便没有资格申索该项免税额。
15.
问:
我的父母已逾 55 岁并持有香港身分证,但现已迁居于内地。我可否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
答:
如你的受养父母迁移内地定居后,只是间中回港探亲,他们不是通常居住于香港,因此不符合申索条件。反之,如你的父母只是间中短暂逗留内地,他们仍在香港居住,以香港作为他们日常生活的地方,并以香港社会一般成员身分在这里生活,他们是通常居住于香港,你可以就他们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
16.
问:
本人为一退休公务员,已于两年前移民加拿大。
我母亲在 2023/24 课税年度期间没有在香港居住,但她全年都是与我同住及由我供养。请问我可不可以申索供养她的免税额呢?
请注意我和母亲在移居加拿大前曾连续居港超过 44 年。
答:
要符合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的资格,受供养者在有关年度内必须
- 通常在香港居住;
- 年龄已足 55 岁或以上;以及
- 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 6 个月,或你或你配偶在该课税年度提供不少于 12,000 元以供养该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你必须具备以上全部条件,才符合申索资格。按你的情况,由于你的母亲在 2023/24 课税年度内与你一起在加拿大居住而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你不符合资格获得供养父母免税额。
17.
问:
我供养的父母都在 1969 年出生 , 但他们的身分证只记载了出生年份,而没有月份和日期。我可否在 2023/24 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
答:
如你的父母在1969年1月至3月份出生,他们在2023/24课税年度便年满55岁,你便可申索及享有供养父母免税额。但如他们在1969年4月至12月份出生,他们在2023/24课税年度便未年满55岁。
因此,你应首先向你父母查询,凭他们所持有的资料及记忆,确定他们的出生月份。如你的父母在2023/24课税年度年满55岁,你便可在有关报税表的11.4部,填上有关资料,包括他们的正确出生年份及月份。
18.
问:
我供养的父母已年过 55 岁,全年与我同住一幢楼的楼上楼下,他们住所的一切开支,都由我付出。我是否可享有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
答:
一般来说,与受供养的父母同住于一幢楼的楼上楼下,并未符合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的同住规定。
19.
问:
我供养的母亲已年过 55 岁,她每天都一早来我家帮我带孩子,直至晚上才回她的家睡觉。我是否可享有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
答:
按你所述的情况,由于你供养的父母并非与你同住,所以你未能享有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
20.
问:
我父母已年过 55 岁,我们一起居住在我父母拥有的单位,我是否可享有供养父母免税额及额外免税额?
答:
在供养父母免税额的规定下,居住单位的业权,并不是厘定是否同住的因素。你虽与你父母同住,但要享有供养父母免税额及额外免税额,你须符合供养的申请规定。如你父母与你同住至少连续 6 个月而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你便可享有供养父母免税额。如你父母与你全年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你便可享有额外免税额。
21.
问:
我在 2023/24 课税年度全年支付 $20,000 给父亲作为生活费,打算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应在报税表的哪部分填报生活费的金额?我需否提交证明?
答:
在报税时,请细阅「个别人士报税表指南」,确认你符合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的资格,然后按你供养父母的情况,如实填妥报税表第 11.4 部。你不必在报税表内填上该年度给予父亲生活费的实数。你亦无须在提交报税表时附上证明文件,但须保留有关文件 6 年(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以便税务局日后抽查时可提交查验。
注意: 如果你打算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请勿把给予父母的生活费填在报税表第 11.4 部第(6)(b)项的空格内。该项只适用于申请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的人士。
22.
问:
税务局就我申报供养同住父母免税额作出抽查,我须提交什么佐证文件,证明我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
答:
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提供受养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此外,申报供养同住父母的纳税人,须提供父母和他在有关年度住在同一地址的证明,例如银行月结单。税务局会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与税务局的电脑纪录相符。此外,税务局亦会向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入境处、社会福利署、房屋署等索取有关资料,以核实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正确。
[ 请按此参阅有关申领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佐证文件 ]
24.
问:
我和契妈是按中国习俗上契,虽无正式法律文件但有亲友见证。我的契妈并无其他亲属,她的日常起居全由我供养,我可否申索她的供养父母免税额?
答:
法例容许纳税人申索他们的领养父母、领养祖父母或领养外袓父母的免税额。《税务条例》内“领养”指以香港法律所承认的任何方式而领养。所以你和你契妈并不符合法例下「父母」定义。
25.
问:
我太太的继父已年过 55 岁,并由我们供养。但他未有和我太太的母亲注册结婚,我们可否申索继父的供养父母免税额?
答:
由于他的婚姻未有注册,你配偶的继父不符合税务条例中父母的定义。除非他们是在 1971 年 10 月 7 日婚姻法修改前依中国传统习俗成婚,这样才符合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的条件。
27.
问:
本人与配偶已离婚,其后在他辞世后,本人负责供养他的父、母,请问我可否申索已故配偶的父母的供养父母免税额?
答:
法例规定,纳税人可申索已故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袓父母的免税额。已故配偶是指在其身故时,你们仍属配偶关系。可是,由于你已与你的配偶离婚,因此,他的父母并不属于你已故配偶的父母。你不能申领他们的供养父母免税额。
28.
问:
我是回教徒,在马来西亚合法娶了三个太太,我可否同时申索三个太太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的免税额?
答:
不可以,你只可申索就正妻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的免税额。就《税务条例》而言,「婚姻」一词指香港法例或结婚当地的法例所承认的合法婚姻。「配偶」一词是指并非与该已婚人士分开居住的配偶。
29.
问:
本人父母已就他们的父母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本人是否仍可就同一受养人申索祖父母免税额。
答:
同一受养人的免税额只可被同一纳税人申请。你必须和你的父母协议,决定由谁申索你祖父母的免税额,然后把你们的决定,以书面交与税务局职员办理。
30.
问:
祖父母与父母同住,而本人则分开居住。本人已获给予供养祖父母免税额。本人的父母可否就祖父母以同住为理由只申索额外父母免税额?
答:
同一受养人的免税额只可被同一纳税人申请。你已经就你的祖父母享有供养祖父母免税额,所以你的父母并不能就同一受养人申索供养或额外供养父母免税额。
31.
问:
本人和哥哥就申索父亲的免税额,未能达成协议,请问局长会怎样处理?可否将免税额按我们供养父亲的金额摊分?
答:
如有多过 1 人有资格就同一父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就同一课税年度申索免税额,如各申索人未能同意由谁人在该年度作出申索,税务局不会考虑该申索。如免税额已给予任何一人,而有另一人在其后 6 个月内提出申索,已获得免税额的人士,如未于合理时间内与其他有资格的人士就谁享有该免税额达成协议,税务局可发出补加评税,撤销已给予的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现行法例亦无将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或额外免税额摊分予不同纳税人的条文。
32.
问:
我的配偶没有工作,由本人独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可否申索「单亲免税额」?
答:
你是已婚人士,即使独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费,亦不可享有「单亲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单亲」的意思是指纳税人全年属单身、丧偶或分居,并且在该年度内曾独力或主力抚养子女,才可获得「单亲免税额」。
33.
问:
我与配偶分居,由我独力抚养子女并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我可否申索「单亲免税额」?
答:
法例规定在纳税人与配偶分居或离婚的那一个年度内,纳税人不能享有「单亲免税额」。举例说,纳税人在2023年8月离婚,他/她在2023/24年便不会得到「单亲免税额」,要到2024/25课税年度的评税才能提出申索「单亲免税额」。
34.
问:
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程序是怎样?
答:
欲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纳税人祇须在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时,在申索已婚人士、子女、供养兄弟姊妹、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项目下的适当栏内加上剔号,声明受养人在有关年度内有资格申领政府伤残津贴,及纳税人拟就受养人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便可。税务局不会以受养人有资格领取伤残津贴但没有申领或选择了领取长者生活津贴为理由而拒绝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申索。
35.
问:
在覆核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申索时,申索人需要提交甚么证明?
答:
在覆核申索时,税务局可能会要求申索人提交证据以证明受养人 符合申索政府伤残津贴的资格。如果受养人有向社会福利署申领 伤残津贴的话,纳税人可提供申领津贴的档案编号以资证明。但如受养人没有申索政府伤残津贴计划下的津贴(包括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但选择了申领长者生活津贴的受养人),税务局会要求纳 税人提交一份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签发,根据综合社会保障计 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对伤残情况的定义而作出的医疗评核报告 ,以证明受养人在有关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索政府的伤残 津贴。而税务局也会接受该份医疗评核报告作为符合免税额的证明。
36.
问:
税务局可否接受不同类形的证明文件,如劳工及福利局发出的残疾人士登记证副本等,以证明受养人符合资格申领政府的伤残津贴?
答:
不同的证件签发机构会采纳不同的准则来界定伤残,而这些准则与政府的伤残津贴计划所采纳的未必相符。经由社会福利署管理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发放伤残津贴的必要条件是要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证明申请人的情况符合有关计划定义的残疾情况。因此,我们不能接受其他机构发出的证件作为受养人符合资格申领政府的伤残津贴的证明,以取代注册医生根据政府的伤残津贴计划签发的医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