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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2/13课税年度起,申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扣除的年期由10个课税年度延长至15个课税年度,并由2017/18课税年度起进一步延长至20个课税年度

1.

问:

由 2017/18 课税年度起,申请居所贷款利息扣除的年期由 15 个课税年度延长至 20 个课税年度。这项延长有没有追溯效力?

答:

这项延长居所贷款利息扣除的年期不适用于较 2012/13 课税年度为早的课税年度。换句话说,如果纳税人已在 1998/99 至 2011/12 课税年度期间用毕 10 年的居所贷款利息扣除,他不能因扣除年期延长而在此期间的任何年度再获得居所贷款利息扣除。他只可以在 2012/13 课税年度或之后申索最多合共 10 个新增课税年度的居所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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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承第1题,每名纳税人可获总共20个课税年度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但就享有的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的年期是否设有上限?

答:

每名纳税人可在总共19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不论是否连续的课税年度)。但须注意的是,若纳税人已获容许就20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则不论纳税人有否在该20个年度中的任何一个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均不可再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就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的更多资料请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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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有关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的「20年权利期」是否指20个课税年度或240个月?

答:

「20年权利期」是纳税人所选择的20个课税年度。该20个年度可以是连续或不连续的。举例说﹕甲先生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缴付居所贷款利息$80,000,他就2023/24课税年度申索利息扣除。虽然他只申索扣除5个月的利息,但是他会被视为已获容许一个课税年度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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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为住宅在土地注册处的注册业主

4.

问:

我与发展商签署临时买卖合约,购置一住宅单位作自住,发展商给我提供按揭,于供款期间,发展商仍为该物业于土地注册处的注册业主。我可否为供款利息申索居所贷款利息扣除?

答:

《税务条例》规定,申索居所贷款利息扣除的纳税人须为有关物业于土地注册处登记的注册业主。因此,你并不符合申索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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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联权或分权拥有的住宅

5.

问:

本人的自住物业是由本人向银行贷款购买,而本人只拥有部分业权。楼价由该贷款支付,而本人则每月支付所有的利息。本人能否就全数已付的利息申索扣除?

答:

你不能申索扣除全数的利息支出。由于你是以联权或分权共有人身分拥有该住宅,可扣除的已缴付利息要按照联权共有人的人数/拥有的业权比例扣减。可扣除的利息款额不可超过按比例扣减后订载于《税务条例》的上限。

举例说:你和另一人以联权或分权共有人身分拥有一居所的业权。你于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支付全数$120,000的银行利息。按照联权共有人的人数/业权比例计算,你所占的已缴付利息应为$60,000。但是你就2023/24课税年度可扣除的居所贷款利息款额不可超过《税务条例》所订上限的一半,即$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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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人士及其配偶是住宅的联权共有人并由其中一人缴付全部贷款利息

6.

问:

我和配偶是住宅的联权共有人,我以贷款购买该住宅作为我们的居所,并由我支付全部贷款利息。而我的配偶则没有贷款购买该物业。我是否可以申索扣除全数由我支付的利息?

答:

须按照联权共有人的人数计算你可获扣除的款额,即已支付利息的一半。但不可超过《税务条例》所订上限的一半。

由于你的配偶没有支付贷款利息,所以不获扣除任何居所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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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公司的名义持有住宅

7.

问:

如某人以有限公司的名义持有一所住宅,并用作他的居住地方,他是否符合资格就用作购置该住宅的贷款所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申索扣除?

答:

不符合资格。任何人士所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只可从应课薪俸税入息或从个人入息课税入息总额中扣除。因此,申索人必须是一名个人,有关物业必须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及用作其居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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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由分权共有人持有并由其中一人缴付全部贷款利息

8.

问:

甲先生及乙先生为其住宅的分权共有人,分别拥有1/4及3/4的业权。该物业全部用作他们的居所。甲先生缴付全部贷款利息。他们每人可申索扣除多少居所贷款利息款额?

答:

须按照甲先生拥有的1/4业权比例计算他可获扣除的款额,即已支付利息的1/4。但不可超过《税务条例》所订上限的1/4。

由於乙先生没有支付任何利息,他不获扣除任何居所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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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由父母拥有但由子女支付按揭供款

9.

问:

有关住宅由父母拥有,并由父母及其子女全部用作他们的居住地方。购买该住宅的贷款的每月分期供款由子女支付。子女是否符合资格申索扣除所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

答:

不符合资格。申索居所贷款利息扣除的人士必须是该住宅的合法业主,而有关物业的业权是以土地注册处拥有人纪录为准。虽然子女正在支付每月的分期供款,并将该住宅用作他们的居住地方,但是由于他们并非合法业主,故并不符合资格申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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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各自拥有一所住宅

10.

问:

如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各拥有一所住宅,他们能否就各自购买的住宅分别申索扣除所缴付的贷款利息?

答:

不可以。只有他们其中一人具有资格就他们共同视为主要居住地方的住宅申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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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所住宅均用作居所

11.

问:

如纳税人拥有两所住宅,而两者均用作其居住地方,他是否可获扣除就该两所住宅缴付的贷款利息?

答:

不可以。他只能获扣除就购买他实际用作为主要居住地方的住宅而缴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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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人士能否就各自的住宅分别申索扣除

12.

问:

如纳税人与其配偶二人已分居,并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他们能否就各自的住宅分别申索扣除所缴付的贷款利息?

答:

由于他们很有可能永久分开,故税务局将接纳他们各有不同的居住地方。因此,只要符合其他条件,他们各人均可就各自的住宅申索扣除所缴付的贷款利息。(同样地,税务局在考虑居所贷款利息扣除的申索时,会接纳一对已婚人士在婚前各有不同的居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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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以外地区的住宅

13.

问:

为购买香港以外地区的住宅而缴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

答:

不可以获得扣除。《税务条例》内「住宅」一词的定义是指根据《差饷条例》应课差饷的单位,即该住宅必须位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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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居民

14.

问:

非香港居民是否符合资格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

答:

非居民只要符合《税务条例》有关居所贷款利息扣除所订明的所有条件,便可在薪俸税项下申索扣除。不过,如欲在个人入息课税项下提出申索,申索人必须为合资格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的人士,即他必须是通常居住在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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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税率缴税的纳税人

15.

问:

如某人以标准税率缴税,他是否符合资格申索居所贷款利息扣除?

答:

居所贷款利息是一项「特惠扣除」,意指所缴付的贷款利息,连同任何其他可享有的扣除,会从有关人士在薪俸税项下的应予评税的入息或在个人入息课税项下的入息总额(如他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中扣除。余款则以累进税率(在扣除个人免税额后)或标准税率征税,亦即是说,如某人以标准税率缴税,他亦符合资格申索居所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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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居所资助计划﹑自置居所资助计划或购屋贷款计划

16.

问:

某公务员参加政府的居所资助计划﹑自置居所资助计划或购屋贷款计划,除了向银行借取按揭贷款外,并向政府取得首期贷款。就该两笔贷款所缴付的利息是否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

答:

(i) 银行的按揭贷款

如有关按揭贷款是用于购买其住宅,所缴付的贷款利息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

(ii) 政府的首期贷款

如有关贷款是用于购买其住宅,并以该住宅或任何其他香港财产作按揭/押记(例如以财政司立案法团为受惠人就该物业所作的第二押记)取得,所缴付的贷款利息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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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心阶层住屋贷款计划」及「首次置业贷款计划」

17.

问:

按「夹心阶层住屋贷款计划」及「首次置业贷款计划」购置住宅所缴付的利息是否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

答:

只要符合所须符合资格列出的所有条件,按上述计划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亦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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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按揭﹑重新按揭或透支帐户

18.

问:

就第二按揭﹑重新按揭或透支帐户所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是否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

答:

须考虑的问题是所取得的贷款是否直接用于购买其住宅。举例说﹕

(i) 申索人除了获得相当于其住宅购入价70%的银行按揭贷款外,再自物业发展商获取第二按揭贷款,而该发展商已根据《税务条例》第26E(9)条获得税务局局长所认可。在此情况下,就该两笔贷款所缴付的利息均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但最高扣除额不可超过26E(2)(a)(ii)和26E(2)(c)条订明的上限。

(ii) 如申索人将其物业重新按揭,并将借取的款项用于投资证券,他就该笔重新按揭贷款所缴付的利息不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不过,如该笔重新按揭贷款是用作付还原来为购买其住宅而取得的贷款,以便享有较低的利率,则他所缴付的贷款利息可参照原来贷款尚欠的余数按比例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

(iii) 如所借取的款项是直接用于购买其住宅,并以该住宅或任何其他香港财产作按揭或押记,就银行透支帐户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若该透支帐户有部分用作其他用途,在计算其扣除额时,其所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须按比例予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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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雇主提供的「房屋津贴」偿还自住物业的按揭供款

19.

问:

某纳税人以按揭贷款购买一所住宅作居住用途。如他利用雇主提供的「房屋津贴」偿还每月分期供款,他是否有权就居所贷款利息申索扣除?

答:

在一般情况下,该纳税人可获得扣除他所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不过,如他将其住宅出租予雇主,而雇主将之当作他的宿舍(以代替发给他「房屋津贴」),该纳税人则不可享有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原因是有关物业已变为出租物业。但是,该纳税人可以在个别人士报税表的8.3部内申索扣减因有关租金收入而需付出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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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赎回住宅而向银行缴付的「罚息」

20.

问:

为了提早赎回住宅而向银行缴付的「罚息」是否可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

答:

不可获得扣除。这是银行征收的罚款,并非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