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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表格IR1482 ─ 知识产权收入的税务宽减 ─ 常见问题及解答
(适用于 2023/24 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 

一般事项

1.

问:

《税务条例》附表17FD就知识产权收入提供的税务宽减(以下简称「税务宽减」)于哪一个课税年度起实施?

答:

由2023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起,具资格人士可就其得自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申请税务宽减。

2.

问:

「具资格人士」是指什么?

答:

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FD第 1(1) 条,「具资格人士」是指有权从某具资格知识产权获取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人。

3.

问:

「税务宽减」是指什么?

答:

就某具资格知识产权作出有效选择后,在每一个课税年度得自该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应评税利润的特惠部分须按特惠税率 5% 课税。

4.

问:

如我打算申请税务宽减,我须做些什么?

答:

具资格人士须以书面方式就其具资格知识产权作出不能撤回的选择。就有效选择的规定及/或条件,可参阅表格的附注15。

5.

问:

谁人须填写及提交表格?

答:

具资格人士在以下情况,须就某课税年度填写表格,并把表格连同利得税报税表一并提交:

(a) 该人士拟就具资格知识产权作出选择,以就其在有关评税基期内得自从该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享用税务宽减;
(b) 该人士已在该课税年度之前的课税年度,就某具资格知识产权作出选择,以使其得自该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享用税务宽减,而在有关评税基期内该人士亦有得自该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或
(c) 在有关评税基期内,有任何表格的附注17所述的有关具资格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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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 评税基期

6.

问:

我可否在报税表及表格分别填报不同的评税基期?

答:

否。两份表格内的评税基期须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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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及应评税利润的特惠部分的详情

7.

问:

「具资格知识产权」是指什么?

答:

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FD第 1(1) 条,「具资格知识产权」是指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任何以下的知识产权 —

(a) 具资格专利;
(b) 具资格植物品种权利;
(c) 根据《版权条例》(第528章)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或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而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

有关「研发活动」、「具资格专利」及「具资格植物品种权利」的涵义,可参阅表格的附注6至8。

8.

问:

「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是指什么?

答:

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FD第 7(1) 条,「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是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描述的收入 —

(a) 得自具资格知识产权的收入 — (i) (不论在香港或在香港以外地方)展示或使用该知识产权,或(不论在香港或在香港以外地方)展示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或 (ii) 传授或承诺传授与(不论在香港或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该知识产权有直接或间接关连的知识;
(b) 得自出售具资格知识产权的收入;
(c) 如出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包含可归因于某具资格知识产权的款额 ─ 在该项出售所得的收入中,按公正合理的基准,可归因于该产权的价值的部分(「内含知识产权收入」);及
(d) 就具资格知识产权所得的保险、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款额。

9.

问:

就第2.3项而言,我该如何计算应评税利润及/或经调整的亏损总额?

答:

有关总额应为每项具资格知识产权在第3.2(j) 项的相应款额的总和。换言之,你须把所有从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取得应评税利润的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应评税利润的总和,填报在第 2.3(a) 项。同样地,你须把所有从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蒙受经调整的亏损的具资格知识产权的经调整的亏损的总和,填报在第 2.3(b) 项。

10.

问:

就计算第2.3项的总额而言,我可否以某一项具资格知识产权所蒙受的经调整的亏损抵销得自另一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应评税利润?

答:

否。某一项具资格知识产权所蒙受的经调整的亏损不可用以抵销得自另一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应评税利润。

11.

问:

就第2.4项而言,我该如何计算应评税利润及/或经调整的亏损的特惠部分的总额?

答:

有关总额应为每项具资格知识产权在第3.2(m) 项的相应款额的总和。换言之,你须把所有从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取得应评税利润的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应评税利润的特惠部分的总和,填报在第 2.4(a) 项。同样地,你须把所有从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蒙受经调整的亏损的具资格知识产权的经调整的亏损的特惠部分的总和,填报在第 2.4(b) 项。

12.

问:

我在本评税基期内有一项具资格专利被无条件撤销,故此就第2.5项的答案为「是」。在填报表格时,我须提供什么资料?

答:

你须填报第4部分及表格A,以提供有关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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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申索税务宽减的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

13.

问:

就第3.1项而言,我该如何点算具资格知识产权的数目?

答:

具资格知识产权的数目可以涵盖相同发明或类似技术内容的具资格知识产权组别或集合点算。

14.

问:

我该如何提供第3.1项涵盖的每一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

答:

你应在第 3.2 项提供有关第 3.1项所涵盖的每一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

15.

问:

表格的第 3.2 项可供填报多少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

答:

你可在表格内填报最多25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

16.

问:

我在本课税年度就多于25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申请享用税务宽减。在表格的第 3.2 项,我却只能填报25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我该如何提供其余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资料?

答:

你应以同一格式另纸提交其余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请在附页注明你的档案编号、有关课税年度及加上备注「补充资料」,并于该附页的末端签署。

17.

问:

据我所知,版权在香港无须申请,亦不需经注册、发表或审查之类的手续以取得保护。就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我该如何填报第3.2(d)项的提交申请日期?

答:

就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而言,你应填报有关作品以实质形式展现(即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如储存于硬盘或电脑的记录)的日期。另外,你在第 3.2(d) 项填报的日期会被当作批予日期,自动输入第 3.2(e) 项。

18.

问:

我有得自知识产权的收入,然而该知识产权并非产生自研发活动,所以我在第3.2(h) 项的答案为「否」。我可否就该知识产权申请税务宽减?

答:

不可以。税务宽减只适用于得自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FD第 1(1) 条界定的涵义,具资格知识产权必须由研发活动所产生。

19.

问:

就第3.2(j) 项而言,我该如何计算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视属何情况而定)?

答:

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FD第 11 条,从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所得的应评税利润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I = A – B – C + D
公式中: I 指从有关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所得的应评税利润;
A 指该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
B 指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有关评税基期)内,为产生A而招致的支出及开支;
C 指在该有关评税基期内,根据《税务条例》第6部获容许的免税额(例如折旧免税额),但只限于计入该免税额的有关资产是用作产生A者;及
D 指在该有关评税基期内,根据《税务条例》第6部作出的结余课税额,但只限于计入该结余课税额的有关资产是用作产生A者。

经调整的亏损按相同基准计算。

20.

问:

就第3.2(m) 项而言,我该如何计算从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特惠部分?

答:

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FD第 10 条,从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所得的应评税利润的特惠部分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P = I × F
公式中: P 指有关特惠部分
I 指从有关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所得的应评税利润;及
F 指适用于该等应评税利润的研发分数。

经调整的亏损的特惠部分按相同基准计算。

21.

问:

如何计算适用于从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所得的应评税利润的研发分数?

答:

适用于从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所得的应评税利润的「研发分数」须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上限为 100%::

EE x 130%

EE + NE
公式中: EE 指具资格研发开支
NE 指不具资格开支

有关「具资格研发开支」及「不具资格开支」的涵义,可分别参阅表格的附注25及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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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应评税利润的特惠部分在某些情况下须视为营业收入

22.

问:

填报在第4.2项的款额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

在第 4.2(a) 项及第 4.2(b) 项填报的款额应分别与表格 A 的第 (H) 栏(即应评税利润的特惠部分的总额)及第 (I) 栏(即经调整的亏损的特惠部分的总额)各自的总计款额相同。

23.

问:

我只有一项具资格知识产权属于表格的附注17所述的其中一种情况,而有关的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特惠部分的款额已填报在第4.2项。我是否仍然需要填报表格A?

答:

是。你须填报表格A,以提供相关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

24.

问:

表格A可供填报多少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

答:

你可在表格A填报最多25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

25.

问:

我需要在第 4 部分填报多于25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在表格A,我却只能填报25项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我该如何提供其余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资料?

答:

你应以同一格式另纸提交其余具资格知识产权的详情。请在附页注明你的档案编号、有关课税年度及加上备注「补充资料」,并于该附页的末端签署。

26.

问:

填报表格A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

就第 (A) 至 (C) 栏,填报的具资格知识产权的「名称」、「类别」及「参考编号」,必须与在以往就该具资格知识产权取得的应评税利润及/或经调整的亏损的特惠部分的课税年度的IR1482表格填报的相同。

在填报第 (H) 及 (I) 栏时,就某一个课税年度的经调整的亏损的特惠部分不可用以抵销就另一个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的特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