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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低商业登记证征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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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新的商业登记证征费率如何适用?

 
 

答:

《2013年商业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令》已于2013年7月19日实施。用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商业登记证征费,由每年450元减至每年250元。新的征费率适用于:

(a) 同步商业登记申请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如相关的成立法团申请是在2013年7月19日或之后提出;及
(b) 就其他个案,在该日期或之后开始生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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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我在2013年7月19日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成立法团申请,我需要缴付多少征费?

 
 

答:

根据《2013年商业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令》,应缴付的征费为每年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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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我在2013年7月18日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成立法团申请,但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在2013年7月19日或之后才发出,我可否缴付250元征费?

 
 

答:

不可以。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成立的法团,应缴付的征费是根据相关成立法团申请提交公司注册处的日期厘订,因此你需缴付每年450元的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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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我在2013年7月19日或以后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申请,但该公司已在2013年7月11日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我需要缴付多少征费?

 
 

答:

非香港公司应缴付的征费是根据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日期(即其开业日期)厘订,因此你需缴付每年450元的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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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我在2013年7月19日或以后就我于2013年7 月15日已开业的独资业务向商业登记署提交商业登记申请,我需要缴付多少征费?

 
 

答:

由于独资业务应缴付的征费是根据有关业务的开业日期厘订,因此你需缴付每年450元的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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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我可否就2013年7月19日前生效的续领商业或分行业务登记证申请退回部份已缴付的征费?

 
 

答:

不可以。调低的征费只适用于2013年7月19日或以后生效的商业或分行登记续证,它没有退还已缴付征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