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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补充表格S15 ─ 取得具资格附带权益的人士 ─ 常见问题及解答
(适用于 2020/21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 

第1 部分 ─ 合资格人士资料

1.

问:

甚么是「合资格人士」?

答:

「合资格人士」按《税务条例》(第 112 章)附表 16D 第 4(3) 条界定为下列人士:
(a) 属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 第 V 部获发牌经营该条例附表 5 第 1 部所界定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法团,或属根据该部获注册经营上述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认可财务机构;
(b) 为属《税务条例》第 20AN(6) 条所界定的合资格投资基金的经核证投资基金在香港进行投资管理服务,或为上述基金安排该等服务在香港进行;或
(c) 为指明实体在香港进行投资管理服务,或为指明实体安排该等服务在香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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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甚么是「具资格附带权益」?

答:

「具资格附带权益」按《税务条例》附表 16D 第 3 条所界定,是指因某人为经核证投资基金或指明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由该人以利润关联回报的方式收取或获累算的款项。「利润关联回报」须涵盖四项条件 –

  • 该款项是在门槛回报率(即在管限该基金或实体运作的协议内订定的投资在该基金或实体的优先回报率)获满足的前提下,在支付投资于该基金或实体的回报之后,才收取或获累算的; 
  • 该款项只在为该基金或实体作出的投资或特定投资,在一段期间内获利或为该基金或实体出售投资而获利时才产生;
  • 该将予(或可予)收取或累算的款项是参照该等利润而可变动的;及
  • 该基金或实体的外部投资者的回报亦是参照该等利润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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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我曾为多于一个投资基金在香港进行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该等服务在香港进行,但未在有关课税年度从有关基金收取或获累算具资格附带权益。就第1.2项而言,我是否须填报全部投资基金的资料?

答:

否。如你曾为基金在香港进行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该等服务在香港进行,并在有关课税年度从该基金、或基金的相联法团、或基金的相联合伙收取(或累算归予你)的具资格附带权益,你必须就每个有关基金填报第1.2(a)至(f)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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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我曾为多于一个投资基金在香港进行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该等服务在香港进行,并从该等基金收取或获累算具资格附带权益。该等基金在同一天向金融管理专员提交核证申请和订定同一门槛回报率。我在填报第1.2(a)至(f)项时,可否将该等基金当作单一基金,一并填报它们的资料?

答:

否。除非你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有关基金已获金融管理专员集体地核证为单一基金,你必须就每个有关基金填妥第 1.2(a)至(f)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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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如基金、基金的相联法团或基金的相关合伙并无商业登记号码,应怎样填写表格第1.2(b)及(e)项?

答:

你应留空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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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我从基金收取或获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但该基金仍未向金融管理专员申请核证。我可否留空第1.2(c) 项?

答:

否,你不可留空第1.2(c) 项。「经核证投资基金」按《税务条例》附表 16D 第 2 条所界定,是指第 20AM 条所指的、属经金融管理专员核证为符合其发布的核证准则的基金。在合资格人士申请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宽减前,基金必须向金融管理专员申请核证。就申请核证,基金或其授权代表需向金融管理专员提交一份申请。你必须在第 1.2(c) 项填写基金申请核证的日期。本局将负责厘定该基金是否属《税务条例》第 20AM 条所指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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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甚么是「合资格投资基金」?

答:

「合资格投资基金」按《税务条例》第20AN(6) 条所界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
(a) 在权益出售最终截止日之后的所有时间 —
(i) 有多于 4 名投资者(撇除发起人或发起人的相联者);及
(ii) 由上述投资者作出的资本认缴,超过资本认缴总额的 90%;及
(b) 管限该基金运作的协议规定,该基金的交易所产生的、经减去可归因于发起人及发起人的相联者投放资本的部分(而该部分是与可归因于投资者的投放资本的部分相称的)的净收益中不超过 30% 的数额,将会由有关发起人及发起人的相联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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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甚么是「门槛回报率」?如在管限基金的运作的协议内未有订定门槛回报率,应怎样填写表格第1.2(f) 项?

答:

「门槛回报率」按《税务条例》附表 16D 第 3(11) 条所界定,是指在管限基金的运作的协议内订定的投资在该基金的优先回报率。如该协议未有订定门槛回报率,请在第1.2(f) 项填写「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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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甚么是「指明实体」?

答:

「指明实体」按《税务条例》附表 16D 第 2 条所界定,是指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成立为法团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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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我是共同投资伙伴的投资经理,曾为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在香港进行投资管理服务,并从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收取或获累算具资格附带权益。该如何填报第1.3 项?是否须提交额外的证明文件?

答:

你应在第1.3(a) 项填报共同投资伙伴的名称,并在第1.3(b) 项填写从指明实体(即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收取或获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金额。你亦须在提交报税表及补充表格S15时,夹附由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发出有关发放报酬的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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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 部分 ─ 以特惠税率课税的具资格附带权益净额的资料

11.

问:

我是否须按集团的综合基准来填报表格第二部分的资料?

答:

否。你只须申报你自己业务的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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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如果我拟备的是 12 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应怎样填写表格第二部分? 是否须把款额摊分或还原,以计算出 12 个月的款额?

答:

如果拟备了 12 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则无须把数字摊分(或还原)。在填写表格第二部分时,必须抄录综合收益表/损益表上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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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我是否须填报第2.1 项的「具资格附带权益总额」?

答:

第2.1 项的「具资格附带权益总额」会按你在第1.2 及1.3 项填报的资料自动计算,因此你不需要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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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问:

就第2.2 项而言,甚么是「支出及开支」?如我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没有为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而招致的支出及开支,应怎样填写表格第2.2 项?

答:

「支出及开支」指在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为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开支。该等支出及开支包括该纳税人从具资格附带权益中已支付或应支付予某雇员的款项,而该雇员藉为该纳税人或代该纳税人向潜在经核证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以执行有关受雇工作的职责。如没有招致支出及开支,你需要在第2.2项填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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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问:

就第2.3 项而言,甚么是「免税额」?如我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没有获容许的折旧免税额和结余免税额,应怎样填写表格第2.3 项?

答:

「免税额」指在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根据《税务条例》第 6 部,就用作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的有关资产而获容许的折旧免税额和结余免税额。如没有折旧免税额和结余免税额,你需要在第2.3 项填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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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问:

就第2.4 项而言,甚么是「结余课税额」?如我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没有结余课税额,应怎样填写表格第2.4 项?

答:

「结余课税额」指在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根据《税务条例》第 6 部,就用作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的有关资产作出的结余课税额。如没有结余课税额,你需要在第2.4 项填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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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问:

第2.5 项而言,甚么是「具资格附带权益净额」?

答:

「具资格附带权益净额」计算如下:

(具资格附带权益总额〔第 2.1 项〕 – 支出及开支〔第 2.2 项〕 – 免税额〔第 2.3 项〕 + 结余课税额〔第 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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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问:

我是否须填报第2.5 项的「具资格附带权益净额」?

答:

第2.5 项的「具资格附带权益净额」会按第2.1 项的具资格附带权益总额及你在第2.2 项填报的资料自动计算,因此你不需要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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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问:

甚么是「合资格雇员」?

答:

合资格雇员」按《税务条例》附表 16D 第 8(4) 条所界定,是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个人:
(a) 该人受雇于某合资格人士或某合资格人士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相联法团/相联合伙;及
(b) 该人藉为该合资格人士或代该合资格人士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以执行有关受雇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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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问:

我已从第2.1 项的具资格附带权益总额中支付一笔款项予合资格雇员,并获该等合资格雇员告知他们不会就有关具资格附带权益申索薪俸税寛减。我可否在第2.6 及2.7 项填报「0」?

答:

否。不论合资格雇员是否就具资格附带权益申索薪俸税寛减,你必须在第2.6 项填报已支付或应支付予他们的金额及在第2.7 项填报涉及的合资格雇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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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 部分 ─ 产生在第 2 部分所述的具资格附带权益的活动

21.

问:

甚么是「适用期间」?

答:

「适用期间」按《税务条例》附表 16D 第 5(4) 条所界定,是指自该纳税人开始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核证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服务之日起,直至该纳税人收取或获累算具资格附带权益之日为止的期间。

如该纳税人为多于一个实体(即潜在经核证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从有关实体收取或获累算具资格附带权益,适用期间应由该纳税人为该些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最早日期起计。

如该纳税人在本课税年度从多于一个实体收取或获累算具资格附带权益,适用期间的结束日期为收取或获累算最后一笔具资格附带权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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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问:

我在适用期间内进行多于一项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的投资管理服务(下称「有关活动」),但部分的有关活动现已终止。我应在第3.2项哪一个空格加「剔」号?

答:

即使部分有关活动在适用期间后终止,你仍须将「剔」号加在适用期间内曾进行的所有活动的空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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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问:

第3.3项的空格1 - 由相联法团/相联合伙的员工进行有关活动及空格2 - 由纳税人的的相联法团/相联合伙进行有关活动有何不同?

答:

空格1内所描述的情况一般指相联法团/相联合伙的雇员受指派/借调为纳税人工作。空格2的情况则涉及雇用相联法团/相联合伙提供服务,纳税人按照公平独立交易的基准支付费用给提供服务的相联人士 。详情请参阅表格内附注17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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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问:

我是合资格人士,并拟就具资格附带权益申索《税务条例》附表16D订定的利得税寛减。如我的相联法团/相联合伙并无商业登记号码,应怎样填写表格第3.4项?

答:

你须在第3.4 项填报相联法团/相联合伙的名称,并在商业登记号码一栏注明「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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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问:

甚么是第3.5项所指的「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我是否须提供营运开支的明细表?

答:

这是指为提供有关投资管理服务(即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请参阅表格的附注20。你在提交报税表和补充表格S15时,毋须提供营运开支的明细。虽然如此,你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6年内,保留营运开支的证明文件;如本局稍后对你的申索作出复核,你可能需要提交该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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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问:

就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附注中指「在第3.5.1 项填报的营运开支金额须包括由该纳税人承担相联法团/相联合伙进行有关活动的员工的薪酬,及/或该纳税人就相联法团/相联合伙进行有关活动所招致的服务费」。

假设相联法团/相联合伙向纳税人收取一笔过款额,包括有关及非有关活动的管理支援成本、办公室及行政费及职员酬金等。但纳税人难以特定地摊分因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开支。在填报第3.5 项时,税务局会接纳哪种成本摊分方法?

答:

纳税人可考虑能合理地反映员工对进行有关活动所作的贡献的基准,来摊分归因于有关活动及其他活动的成本,例如收入或工时。请注意,纳税人不应摊分任何营运开支在任何未能产生收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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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问:

第3.5.1 项在适用期间内的每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平均全职员工人数」是按甚么基准计算?

答:

「平均全职员工人数」须计算如下:在有关评税基期内每个历月结束时的全职员工人数的总和,除以在该评税基期内的历月数目。平均全职员工人数应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个位。如有相联法团/相联合伙参与进行有关活动,在第 3.5.1 及 3.6 项填报的平均全职员工人数须包括相联法团/相联合伙在香港进行有关活动并具有所需资格的全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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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问:

纳税人应如何申报进行有关活动,并在公司内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或职位的全职员工的详情?

答:

只要员工是全职雇员,不论他/她在公司内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或职位,若该员工曾进行有关活动,他/她仍应被计算作全职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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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问:

甚么是「具有所需资格」的员工?

答:

纳税人应包括职责直接与进行有关活动相关,并具有所需学术/专业资格/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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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问:

我所有进行有关活动的员工或香港相联法团/相联合伙的员工均是兼职雇员,应怎样填写表格第3.5 及3.6 项?

答:

如所有员工均是兼职雇员,他们不应被计算在第3.5 及3.6 项的雇员数目之内。若某雇员分别替纳税人及集团内其他在香港的公司工作,该雇员应当作全职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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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问:

第3.5.2 项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每年平均金额及香港全职员工的每年平均人数是按甚么基准计算?

答:

第 3.5.2 项填报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每年平均金额须计算如下:在第 3.5.1 项就每个有关课税年度填报的营运开支总和,除以适用期间内的课税年度数目。营运开支的每年平均数应调整至最接近的个位。

第 3.5.2 项填报香港全职员工的每年平均人数须计算如下:在第 3.5.1 项就每个有关课税年度填报的全职员工平均人数总和,除以适用期间内的课税年度数目。全职员工的每年平均人数应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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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问:

第3.6 项按职位分类的香港全职员工的每年平均人数是按甚么基准计算?

答:

第3.6 项填报按职位分类的香港全职员工的每年平均人数须计算如下:该职位类别在每个有关课税年度的全职员工平均人数总和,除以适用期间内的课税年度数目。每个职位类别的全职员工的每年平均人数应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个位。有关某职位类别在某课税年度的全职员工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请参阅第27条问题及表格内附注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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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问:

我应在第3.6 项中「其他」一栏填写哪一类雇员?

答:

你应把职责与进行有关活动直接有关的,并持有关活动相关学历/专业资格/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雇员包括在「其他」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