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补充表格S2 ─ 转让定价 ─ 常见问题及解答
(适用于 2018/19 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1.
问:
我在甚么情况下须填写补充表格S2 ─ 转让定价?
答:
(a) | 你曾与非居住于香港的相联人士进行交易;或 | |
(b) | 你与税务局局长达成预先定价安排协议;或 | |
(c) | 你属于跨国企业集圑,而该集圑有责任在香港或别处提交国别报告;或 | |
(d) | 你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而该集团在对上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总额不少于7.5亿欧罗(或于该会计期的结束日兑换相等该款额的另一货币款额)。 |
2.
问:
我须要填写表格内全部四个部分吗?
答:
不必,你只须填写适用的部分。
3.
问:
如表格上的空位不敷应用,我该如何做?
答:
你可另纸填写详细资料及钉附于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核对表(IR1477),请在每张附页的末端签署并注明档案号码。切勿填写另一份补充表格提供额外资料。
4.
问:
「非居住于香港的相联人士/非香港居民人士的其他部分」的定义是甚么?
答:
如某人与另一人符合参与条件,须视作彼此相联(各为当事人)。如在进行交易期间,其中一名当事人,参与另一当事人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同一人或同一组人,参与每名当事人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两人之间的参与条件则属获符合。如你是非香港居民人士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而你与该人士的其他部分进行交易,即构成与非香港居民人士的其他部分进行交易,例如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非居住于香港相联人士则指该人士不属香港税务居民。
5.
问:
我曾经与五名非居住于香港的相联人士经营业务。其中三名是在德国经营业务的法团(但法团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余下的两名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法团。我应如何填写第 1.1部份?
答:
你应剔选全部三个空格,以及在「其他」栏位内填上「澳大利亚」。
6.
问:
我须拟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吗?
答:
如你属广义集团的香港实体,你便须就始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拟备该实体的分部档案及该集团的总体档案;除非 – | ||
(a) | 符合以下任何两项条件: – | |
(i) | 该实体在有关会计期的收入总额,不超过4亿港元; | |
(ii) | 该实体在有关会计期结束时的资产总值不超过3亿港元; | |
(iii) | 在有关会计期内,该实体的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0名; | |
或 | ||
(b) | 该实体就有关会计期,进行以下类别的受管交易(撇除指明本地交易)的总额不超过指明的款额: | |
(i) | 转让财产(撇除财务资产及无形物)的总额不超过2.2亿港元; | |
(ii) | 关于财务资产的交易的总额不超过1.1亿港元; | |
(iii) | 转让无形物的总额不超过1.1亿港元; | |
(iv) | 其他交易的总额不超过4,400万港元。 |
7.
问:
「广义集团」是甚么?
答:
「广义集团」指 – | ||
(a) | 常义集团,即透过拥有权或控制权而有关联的一组企业,而该项关联具以下效果 – | |
(i) | 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该组企业须为财务汇报的目的,拟备综合财务报表;或 | |
(ii) | 假使该组企业中任何企业的实益权益,在公开证券交易所交易,该组企业便须如上述般拟备综合财务报表;或 | |
(b) | 单一企业属某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并透过设于另一管辖区的常设机构经营业务,且须就该业务在该另一管辖区课税。 |
8.
问:
我在第1.2部分选择了「是」,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是否需要与补充表格一并提交?
答:
不,你不需要连同补充表格一并提交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你只需叙明你是否须就受管交易拟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根据《税务条例》第58C(2)(a) 条,拟备有关档案的期限为有关会计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
9.
问:
甚么是「预先定价安排」?
答:
你可按 此参阅详情。
10.
问:
我已与税务局局长达成预先定价安排协议,但无根据该安排拟备利得税报税表,我是否需要填写第2部分?
答:
是,你仍需在第2.1部分提供预先定价安排的档案号码、在第2.2部分选择「否」、在第2.3部分注明该安排上指明的事实及情况是否有任何重大变化及在第2.4部分填上「0」。
11.
问:
我发现先前与税务局局长达成的预先定价安排上指明的事实及情况有重大变化,我该怎样做?
答:
除其他部分外,你需在第2.3部分选择「是」及另纸说明有关变化的详情。
12.
问:
我已填妥补充表格S2的第2部分,是否仍须就有关预先定价安排提交有关报告?
答:
是。根据《税务条例》第50AAQ(2)条,纳税人须提供补充表格S2第2部分的数据。有关资料与《税务条例》第50AAS(b)条就预先定价安排提交报告的要求不同。
13.
问:
甚么是「国别报告申报责任」?
答:
你可按 此参阅详情。
14.
问:
我是否需要按《税务条例》第58H条就跨国企业集团提交通知?
答:
如果你属于跨国企业集团(属须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那么你须于会计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透过国别报告网站向税务局局长提交书面通知,识别须提交国别报告的最终母实体或成员实体,除非:(a)你不是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代母实体或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香港实体;及(b)你所属集团的另一香港实体已提交有关通知。
15.
问:
「跨国企业集团」及「须申报集团」是甚么?
答:
「跨国企业集团」指包括以下企业的常义集团:- | |
(a) | 两家或多于两家以不同管辖区为税务居留地的企业;或 |
(b) | 企业属某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但透过设于另一管辖区的常设机构经营业务,且须就该业务在该另一管辖区课缴税项。 |
如跨国企业集团在对上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总款额不少于以下门槛款额,该集团在有关会计期属须申报集团- | |
(a) | 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为香港税务居民-68亿港元;或 |
(b) | 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为香港境外某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该集团的相应门槛为该某管辖区就国别报告的法律或规例指明的款额,或指于2015年1月相等于7.5亿欧罗的终区货币款额。 |
16.
问:
「最终母实体」及「代母实体」是甚么?
答:
「最终母实体」指常义集团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成员实体: | |
(a) | 有关成员实体对该集团的1个或多于1个其他成员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具有任何一项以下效果的充分权益︰第一,根据一般应用于有关成员实体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的会计原则,有关成员实体须拟备综合财务报表;第二,假使有关成员实体的实益权益,在它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的公开证券交易所交易,有关成员实体须拟备综合财务报表;及 |
(b) | 该集团的其他成员实体,均无(直接或间接)对有关成员实体拥有(a)段描述的权益。 |
「代母实体」指凡某须申报集团的某成员实体,获该集团委任为最终母实体的唯一替代者,以代表该集团提交国别申报表或国别报告。 | |
17.
问:
如我不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代母实体/提交国别申报表的实体,而且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内已经有其他香港实体按《税务条例》第58H条提交通知,我该如何填写第3部份?
答:
你需在第3.1部分选择「否」、在第3.2部分选择「是」及提供该香港实体的名称及商业登记号码。
18.
问:
我可否只在第3.3.1部分及第3.3.2部分提供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实体及代母实体的资料,而不按《税务条例》第58H条提交通知?
答:
不可以。填妥第3.3.1部分及第3.3.2部分不可视为按照《税务条例》第58H条向本局提交所须通知。此外,你只需填报这两部分当你就第3.1部分及第3.2部分的答案为「否」。
19.
问:
我该如何提供第3.3.1.3部分及第3.3.2.3部分所要求的商业登记号码/税务识别号码?
答:
如果该最终母实体/代母实体有商业登记号码,请提供该号码。否则请提供税务识别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