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补充表格S6 ─ 专业再保险人 ─ 常见问题及解答
(适用于 2018/19 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2.
问:
我并没有关于从其收取保费的再投保人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资料,我应该如何填报第2.1项?
答:
你应就你所知填报有关资料, 并与再投保人确认其税务居留地管辖区。
3.
问:
就第2.1项而言,我是否须列明从每个非香港居民再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实额?
答:
否。你只须列明三个非香港居民再投保人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的名称。如果管辖区少于三个,请列明相关管辖区的名称。
5.
问:
我是否须按集团的综合基准来填报表格第3部分的资料?
答:
否。你只须申报你自己业务的数据资料。
6.
问:
如果我拟备的是 12 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应怎样填写表格第3部分? 是否须把款额摊分或还原,以计算出 12 个月的款额?
答:
如果拟备了 12 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则无须把数字摊分(或还原)。在填写表格第3部分时,必须抄录综合收益表/损益表上的款额。
7.
问:
第3.1至3.6项填报的各项有甚么关系?
答:
在第3.1项的毛保费,你应填报你自所有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收取的保费总额,不论是否来自有关连者。
你应在第3.2项填写已包含在第3.1项内,从有关连者所得的款额。
在第3.3至3.6项,你应将相关毛保费减去退还受保人的任何保费及因再保险而支付相应保费,去填报相关的保费款额。
8.
问:
如何定义「有关连者」?
答: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6(1C) 条,在以下情况下,某人属某法团的有关连者 — | ||
(a) | 该人是该法团的相联法团;或 | |
(b) | 该人是以下人士(法团除外) — | |
(i) | 该法团所控制的人; | |
(ii) | 控制该法团的人;或 | |
(iii) | 控制该法团的同一人所控制的人。 |
9.
问:
第3.8至3.10项填报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之间有甚么关系?
答:
在第3.8项,你应填报所有根据《税务条例》第23及23A条评定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而该款额应与报税表及税务计算表所填报的款额相符。
在第3.9项,你只须填报根据《税务条例》第14B(1)(b)条就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获取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所计算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
第3.10项应填报没有被纳入第3.9项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第3.8项填报的数额应为第3.9和3.10项填报的每一数额的总和。
10.
问:
甚么是「合资格利润」?
答:
它指的是根据《税务条例》第14B(1)(b)条有资格按特惠税率课税的再保险业务的利润。
11.
问:
我在年内从事多于一项有关活动,但当中有部分现已终止。我应在第4.1项哪一个空格加「剔」号?
答:
即使部分有关活动在评税基期后终止,你仍须将「剔」号加在评税基期内曾进行的所有活动的空格内。
12.
问:
第4.2项的空格1-由相联人士的员工进行有关活动及空格2-由纳税人的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有何不同?
答:
空格1内所描述的情况一般指相联人士的雇员受指派/借调为纳税人工作。空格2的情况则涉及雇用相联人士提供服务,纳税人按照公平独立交易的基准支付费用给提供服务的相联人士 。详情请参阅表格内附注8及9。
13.
问:
如相联人士并无商业登记号码,该如何填报第4.3项?
答:
请提供相联人士的名称,并在商业登记号码一栏注明「不适用」。
14.
问:
员工数目是按甚么基准计算?若以评税基期止的员工数目来计算,是否可接纳为合理的计算基准?
答:
这些都与《税务条例》第 26AB (4)条就实质活动指标的门槛要求有关连。 在各相关政策局在咨询持分者对详细安排的意见后,税务局局长会以宪报公告形式,订明实质活动的门槛要求。本局将在咨询持分者及征询法律意见后,公布有关详情。
15.
问:
纳税人应如何申报进行有关活动,并在公司内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或职位的全职员工的详情?
答:
只要员工是全职雇员,不论他/她在公司内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或职位,若该员工曾进行有关活动,他/她仍应被计算作全职雇员。关于如何计算雇员的人数,这与《税务条例》第 26AB (4)条就实质活动指标的门槛要求有关连。在各相关政策局在咨询持分者对详细安排的意见后,税务局局长会以宪报公告形式,订明实质活动的门槛要求。本局将在咨询持分者及征询法律意见后,公布有关详情。
16.
问:
甚么是「具有所需资格」的员工?
答:
纳税人应包括职责直接与进行有关活动相关,并具有所需学术 / 专业资格 /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
17.
问:
我所有进行有关活动的员工或香港相联人士的员工均是兼职雇员,该如何填写第4.4项?
答:
如所有员工均是兼职雇员,他们不应被计算在第4.4项的雇员数目之内。若某雇员分别替纳税人及集团内其他在香港的公司工作,该雇员应当作全职雇员。
18.
问:
我应在第4.4项中「其他」一栏填写哪一类雇员?
答:
你应把职责与进行有关活动直接有关的,并持有关活动相关学历 / 专业资格 /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雇员包括在「其他」一栏。
19.
问:
甚么是第4.5项所指的「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我是否须提供营运开支的明细表?
答:
这是指为产生在再保险业务的合资格以特惠税率课税的利润而招致的的营运开支。请参阅表格的附注11。你毋须提供营运开支的明细。
20.
问:
就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附注中指「填报的营运开支款额须包括,由纳税人承担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的员工的薪酬,及 / 或纳税人就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所招致的服务费」。
假设相联人士向纳税人收取一笔过款额,包括有关及非有关活动的管理支援成本、办公室及行政费及职员酬金等。但纳税人难以特定地摊分因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开支。在填报此部分时,税务局会接纳哪种成本摊分方法?
答:
纳税人可考虑能合理地反映员工对进行有关活动所作的贡献的基准,来摊分归因于有关活动及其他活动的成本,例如收入或工时。请注意,纳税人不应摊分任何营运开支在任何未能产生收入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