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扣除《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12(1)(e) 条的个人进修开支,由 2008 年 5 月 5 日起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已被纳入《税务条例》附表 13 内。 附表 13 列出审定或认可训练或发展课程的机构名单。
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是根据《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条例》(第 1150 章)所设立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