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个案第 15 号
1. | 《税务条例》的条文 |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9C(4)条。 |
2. | 背景 | ||
(a) | X 公司与 Y 公司一起经营一家名为 X & Y 〔该合伙业务〕的合伙业务,两家公司以合伙人身分各持一半股份。 | ||
(b) | X 公司与 Y 公司均在海外 A 国家注册成立。 | ||
(c) | X 公司与 Y 公司的董事局决定进行一项合并计划,把 Y 公司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合并到 X 公司。 | ||
(d) | 根据 A 国家的上市公司法令, Y 公司被解散,而在没有清盘的情况下,把 Y 公司的权益、资产及负债转移到尚存公司,即 X 公司。 | ||
(e) | 在合并事宜进行后,合伙业务已经再不存在。 X 公司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更改名称为 CD ,注册办事处位于 A 国家。 CD 的财政会计年度在 12 月 31 日结束。 | ||
(f) | 合并是通过概括继承方式生效, Y 公司及合伙业务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均由合并公司 CD 承继。 |
3. | 安排 | |
(a) | 在财务上, X 公司与 Y 公司的合并事宜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X 公司是尚存公司。 | |
(b) | 在合并事宜进行后, X 公司更改名称为 CD 。 | |
(c) | 合并是通过概括继承方式生效, Y 公司及合伙业务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均由合并公司 CD 承继。 |
4. | 裁定 |
根据《税务条例》第 19C(4)条,合伙业务在合并前蒙受的税务损失,可以用来抵消 CD 的应评税利润。 |
5. | 裁定的适用期 |
本裁定适用于 2003/04 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
6. | 裁定日期 |
2004 年 1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