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个案第 17 号
1. | 《税务条例》的条文 |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8E 条。 |
2. | 背景 | ||
(a) | A 公司、 B 公司及 C 公司(「申请人」)在香港注册成为法团,并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后开始营业。 | ||
(b) | 申请人同属一集团。申请人的控股公司是 D 公司。 D 公司在 X 国家注册成为法团。 | ||
(c) | 在 2003 年, D 公司被 F 公司收购。 F 公司在收购后成为申请人新的最终控股公司。 | ||
(d) | 申请人拟备的帐目以 12 月 31 日为结算日; F 公司拟备的帐目则以 6 月 30 日为结算日。 |
3. | 安排 | ||
(a) | 申请人会把 2004/2005 课税年度的会计结算日期由 12 月 31 日改为 6 月 30 日。 | ||
(b) | 申请人称,更改会计结算日期的原因是要与 F 公司的会计结算日期相符。 |
4. | 裁定 | ||
(a) | 税务局局长会把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这 6 个月时期,当作申请人 2004/2005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 ||
(b) | 申请人 2003/2004 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将不会因会计结算日期由 12 月 31 日改为 6 月 30 日而须重新计算。 |
5. | 裁定的适用期 |
本裁定在 2003/2004 及 2004/2005 课税年度适用于申请人。 |
6. |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
7. | 裁定日期 |
2004 年 8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