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个案第 18 号
1. | 《税务条例》的条文 |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8E 条。 |
2. | 背景 | ||
(a) | 申请人为同属一个集团的 15 家公司,其中 3 家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开始营业(「该等旧业务」),其余 12 家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后开始营业(「该等新业务」)。 | ||
(b) | 申请人的控股公司是在 X 国家注册成为法团的 A 公司。 | ||
(c) | 在 2004 年, 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 | ||
(d) | 申请人帐目的结算日期为 9 月 30 日, B 公司帐目的结算日期为 12 月 31 日。 |
3. | 安排 | ||
(a) | 申請人會將 2004/2005 課稅年度的結算日期由 9 月 30 日 改為 12 月 31 日。該等舊業務及該等新業務 2004/2005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均採用 2003 年 10 月 1 日 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 15 個月。 | ||
(b) | 申請人稱,更改結算日期的原因是要與 B 公司的結算日期一致。 |
4. | 裁定 | ||
(a) | 税务局局长会采纳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 12 个月为该等旧业务 2004/2005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 ||
(b) | 该等旧业务 2003/2004 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亏损,可能因为会计结算日期由 9 月 30 日改为 12 月 31 日而须重新计算。 | ||
(c) | 税务局局长会采纳 2003 年 10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 15 个月为该等新业务 2004/2005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 ||
(d) | 该等新业务 2003/2004 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亏损,不会因会计结算日期由 9 月 30 日改为 12 月 31 日而须重新计算。 |
5. | 裁定的适用期 |
本裁定适用于 2003/2004 及 2004/2005 课税年度。 |
6. |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
7. | 裁定日期 |
2004 年 12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