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个案第 19 号
1. | 《税务条例》的条文 |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4 条。 |
2. | 背景 | ||
(a) | 某公司与一个内地单位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内地单位在国内经营一家工厂(「内地工厂」)。 | ||
(b) | 根据来料加工合同,该内地单位提供工人、厂房、水电设施给内地工厂,以加工该公司货物,并收取加工费作回报。该公司则提供原料、厂房机器及工人培训。 |
3. | 安排 | ||
(a) | 内地工厂开始经营后,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包括销货、购买原料运往内地工厂,以及产品设计。 | ||
(b) | 内地工厂负责加工该公司货物。 | ||
(c) | 该公司一些雇员会到访内地工厂,以训练工人,并监督生产。他们每周在内地工厂工作五至六天。 |
4. | 裁定 |
该公司出售由内地工厂根据来料加工合同加工的货物所产生的利润,可以按 50:50 比例分摊方法计算香港利得税。 |
5. | 裁定的适用期 |
本裁定由 2004/2005 课税年度起适用,直至来料加工合同终止。 |
6. |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
税务局局长假设内地工厂名字为 X 厂。 |
7. | 裁定日期 |
2005 年 2 月 1 日。 |
附加说明 |
本裁定是特别就此次申请向本局提供的事实而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