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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2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8E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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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A 有限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之后于香港开始营业。
  (b) A 有限公司每年拟备的帐目以 3 月 31 日为结算日。
  (c) A 有限公司提交的最新一期帐目是由 1999 年 4 月 1 日至 2000 年 3 月 31 日。
  (d) A 有限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是一家在日本成立的法团 H 有限公司。
  (e) 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公布的《规定及早披露综合财务资料通告》(Notice of Requirement for Early Disclosure of Consolid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H 有限公司必须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报告该公司截至同年 3 月 31 日的年度综合财务业绩。
  (f) 为减轻拟备综合财务报告的工作压力, H 有限公司指示,把 A 有限公司的会计结算日期由 3 月 31 日改为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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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安排
  安排事项是 A 有限公司 2000 年度的会计结算日期由 2000 年 3 月 31 日改为 200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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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税务局局长根据《税务条例》第 18E (1)(i)条,同意接受 2000 年 4 月 1 日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这 9 个月期间为 A 有限公司 2000/2001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b) 税务局局长根据《税务条例》第 18E (1)(ii)条,同意不会重新计算 A 有限公司 1999/2000 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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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在 1999/2000 至 2000/2001 课税年度适用于 A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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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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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