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个案第 22 号
1. | 《税务条例》的条文 |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8 及第 9(1)条。 |
2. | 背景 | ||
(a) | X 公司在 A 国家成立,其股票在 A 国家的股票市场上市买卖。 | ||
(b) | X 公司拟推出一个股份认购计划,让其集团员工认购公司股份。 | ||
(c) | 这个股份认购计划共有基本认购和倍数认购两种方案。 |
3. | 安排 | ||
基本认购 | |||
(a) | 员工可按公司所定的参考股价的八折认购股份。 | ||
(b) | 获认购的股份会以员工的姓名登记注册。员工就这些股份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股息,与其他股东无异。 | ||
(c) | 除在一些事先订明的情况下,员工不能出售就此计划获分配的股份,禁售期为五年。 | ||
倍数认购 | |||
(a) | 认购价亦为参考股价的八折。 | ||
(b) | 附加于按此计划所分配股份的权利和限制,概与从基本认购所得的股份完全相同。 | ||
(c) | 员工会就每一股认购的股份获额外发给一份权益书。 | ||
(d) | 当五年禁售期完结,员工可自每一份权益书获一笔相等于平均股价增幅再乘以一个事先订明的倍数而计得的款项。平均股价增幅为股价比对参考股价的溢价平均计算。 |
4. | 裁定 | ||
基本认购 | |||
(a) | 按《税务条例》第 8 条及第 9(1)条规定,应课税入息会在股份分派与员工时产生。 | ||
(b) | 应课税入息为: 〔获分派股份数目〕 x 〔折扣后的市值-认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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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数认购 | |||
(a) | 就获分派的股份而言,裁决与基本认购的一样。 | ||
(b) | 得自权益书的款项会在员工收到时应累算为其应课税入息。 |
5. | 裁定的适用期 |
本裁定适用于 2005/2006 课税年度及以后的课税年度,但受日后法例增补的约束。 |
6. |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
7. | 裁定日期 |
2005 年 6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