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个案第 25 号
1. | 《税务条例》的条文 |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8 及第 9 条。 |
2. | 背景 | ||
X 公司是 Y 集团的成员。由于集团重组业务, X 公司实施裁员计划,终止其所有员工的雇佣合约。 |
3. | 安排 | ||
除了依据雇佣合约支付员工应得的报酬外, X 公司也支付每一位员工一笔遣散费,作为终止雇佣合约及员工因此失去应有的权利的补偿。遣散费的金额按员工的年资计算如下: | |||
遣散费 = 最后一个月的薪金 x 年资 |
4. | 裁定 | ||
(a) | 员工收到的遣散费并非税务条例第 8 及 9 条所指的应课薪俸税收入。 | ||
(b) | 在税务申报方面, X 公司毋须将有关员工的遣散费包括在「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内。 |
5. | 裁定的适用期 |
本裁定适用于 2 0 0 5 / 2 0 0 6 及 2 0 0 6 / 2 0 0 7 课税年度。 |
6. |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
7. | 裁定日期 |
2 0 0 5 年 9 月 2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