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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25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8 及第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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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X 公司是 Y 集团的成员。由于集团重组业务, X 公司实施裁员计划,终止其所有员工的雇佣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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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除了依据雇佣合约支付员工应得的报酬外, X 公司也支付每一位员工一笔遣散费,作为终止雇佣合约及员工因此失去应有的权利的补偿。遣散费的金额按员工的年资计算如下:
     
    遣散费 = 最后一个月的薪金 x 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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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员工收到的遣散费并非税务条例第 8 及 9 条所指的应课薪俸税收入。
  (b) 在税务申报方面, X 公司毋须将有关员工的遣散费包括在「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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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适用于 2 0 0 5 / 2 0 0 6 及 2 0 0 6 / 2 0 0 7 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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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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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 0 0 5 年 9 月 2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