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个案第 32 号
1. | 《税务条例》的条文 |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9(1)及第 52 条。 |
2. | 背景 | ||
X 集团为一跨国企业,其股票在一外国股票市场上市买卖。它推出一个有规限的股份计划(「该计划」),奖赏其集团员工。 |
3. | 安排 | ||
(a) | 按该计划,委员会会不时地决定将股份奖赏授予合资格员工。合资格员工在归属期届满日可享有收取获奖赏股份的权利,但须受该计划内有关于归属期间停止受雇的条款所约束。归属期届满日即归属期完结的后一日,而归属期则是由获授予股份奖赏起计的 2 个历年。 | ||
(b) | 如有关雇员在归属期间停止受雇为 X 集团的董事或雇员,其股份奖赏会自行失效。不过,若雇员是因死亡、永久伤残、重病或经协议退休的原因而停止受雇,其股份奖赏会按获授予股份奖赏至停止受雇期间于归属期的比例,因应调减。 | ||
(c) | 雇员在收到获授予股份奖赏的股份前,并不能就该些股份享有表决权或收取股息的权利。在发放股份奖赏时,委员会可决定同时给予雇员奖赏的股份及额外股份。额外股份数量相等于若将归属期内产生的股息用作购买股份而可购买的股数。 |
4. | 裁定 | |
(a) | 登记雇员加入该计划和授予股份奖赏都不产生应课税利益。应课税利益在归属期届满日产生。 | |
(b) | 用作薪俸税评税的应课税利益,会以奖赏股份及在归属期间累算的额外股份总数,按 X 集团股份在归属期届满日(如属交易日)或紧接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归属期届满日不属交易日)的公开市值来计算。 | |
(c) | 雇主须按《税务条例》第 52 条规定,在股份奖赏已归属予雇员的课税年度申报其应课税利益。 |
5. | 裁定的适用期 |
本裁定适用于 2006/07 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
6. |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 ||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
7. | 裁定日期 |
2007 年 6 月 27 日。 |
8. | 评注 |
因受雇或担任职位而得到任何股份或股额奖赏,是应课缴薪俸税的额外赏赐。有关额外赏赐应何时征税,以及应采纳怎样的估值,一般会视奖赏的条款及授出奖赏的情况而定。 | |
(本评注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也不构成本裁定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