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个案第 5 号
1. | 《税务条例》的条文 |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4 及 61A 条。 |
2. | 背景 | |
(a) | X 有限公司在 1986 年 9 月 18 日在香港成立为法团,公司主要业务是买卖和分销纸浆、纸张和有关制品给个别客户,货源来自集团内部的公司。 | |
(b) | X 有限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是在南非共和国注册的 H 有限公司。 | |
(c) | S 有限公司是集团的另一家公司,以奥地利为基地,管控集团设于各地的优质纸品制造厂。 | |
(d) | S 有限公司打算向 X 有限公司购入上述的贸易业务,目的是扩大优质纸张销售业务及拓展新市场。 |
3. | 安排 | |
(a) | X 有限公司会在 2001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与 S 有限公司,在香港境外签订买卖协议,把该公司全盘生意连相关资产及负债出售,代价约 2.5 亿美元。 X 有限公司在出售交易完成后即停止营业,并予以清盘。 | |
(b) | S 有限公司会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或之前在香港设立分公司,按 X 有限公司的运作模式营业。 |
4. | 裁定 | |
(a) | 根据《税务条例》第 14 条, X 有限公司出售业务给 S 有限公司所收取的任何得益,都是资本性质,无须课税。 | |
(b) | 《税务条例》第 61A 条不适用于该拟实行的安排。 |
5. | 裁定的适用期 |
本裁定适用于 2001/02 课税年度。 |
6. |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
S 有限公司计算该公司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时,不得申索扣除任何支付给 X 有限公司的代价。 |
7. | 裁定日期 |
2001 年 9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