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个案第 51 号
1. |
《税务条例》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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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8E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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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背景 | ||
(a) |
申请人是某集团属下的多间公司,其中有部份是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开始营业(「旧业务」),而其余均在 1974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营业(「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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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该集团大部分的公司(包括申请人)的帐目以每年 6 月 30 日为结算日。不过,其中一个申请人 X 公司的帐目则以 3 月 31 日为结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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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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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 2011/12 课税年度,该集团( 即包括申请人)将帐目结算日期由 6 月 30 日改为 12 月 31 日( X 公司则是由 3 月 31 日改为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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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该集团称,更改帐目结算日期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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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使帐目结算日期与其内地公司的帐目结算日期一致;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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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提升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以及方便拟备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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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该等旧业务中,有 5 间申请人公司 的帐目显示,他们是不活动公司及/或在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就利得税而言没有任何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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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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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c)点所述的 5 间申请人公司在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就利得税而言均没有任何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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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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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就那些原以 6 月 30 日为帐目结算日并属新业务的 申请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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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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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局长会以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这 18 个月时间,作为 2011/12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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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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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局长会以或继续以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这 12 个月时间,作为 2010/11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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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余下原以 3 月 31 日为帐目结算日并属新业务的申请人公司,即 X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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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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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局长会以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这 9 个月时间,作为 2011/12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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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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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局长会以或继续以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这 12 个月时间,作为 2010/11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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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就第 3(c)点所述的 5 间属旧业务的申请人公司而言,他们原以 6 月 30 日为帐目结算日,而且是处于不活动状态,以及/或在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就利得税而言没有任何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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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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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局长会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这 12 个月时间,作为 2011/12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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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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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局长会以或继续以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这 12 个月时间,作为 2010/11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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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拒绝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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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局长拒绝就下列各项作出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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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 2009 年 7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就利得税而言有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并属旧业务的申请人公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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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税务条例》第 61A 条是否适用于所有申请人公司,包括属新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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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裁定是否正确,有赖于就以下事项所作的假设,即《税务条例》第 61A 条所载的七个因素、申请人公司 的营业成绩、在更改帐目结算日期的当年/之前一年所掉了的利润金额,以及/或延迟缴付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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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定的适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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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在 2010/11 及 2011/12 课税年度适用于申请人。 |
8. | 裁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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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23 日 |
9. | 评注 |
《税务条例》附表 10 第 1 部第 2 条规定,如税务局局长认为裁定是否正确,有赖于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而作出某些假设,他可拒绝作出裁定。在此申请中,对于那些在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就利得税而言有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并属旧业务的公司,局长须就《税务条例》第 61A 条所载的七个因素、该等公司的营业成绩、在更改帐目结算日期的当年/之前一年所掉了的利润金额,以及/或延迟缴付的税款作出假设。因此,关于旧业务,局长只会对处于不活动状态及/或在 2009 年 7 月 1日至 2011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就利得税而言没有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的申请人公司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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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注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也不构成本裁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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