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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75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15H及15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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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请人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并在香港经营业务。它的主要业务为贸易及投资控股。它是一个跨国企业集团(「该集团」)的成员。申请人的直接母公司是「P公司」;「P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及经营业务的公司。
(b)
「S1公司」在「A税务管辖区」注册成立,它是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在下述(d)段所述的内部重组进行之前,「S1公司」拥有「S2公司」的100%股权。
(c) 「S2公司」在「A税务管辖区」注册成立。在相关期间,「S2公司」迁册至「B税务管辖区」,并在当地经营业务。「S2公司」没有在香港设立任何机构、经营业务或拥有资产。
(d) 该集团正在进行内部重组,该重组涉及申请人、「P公司」、「S1公司」、「S2公司」及位于香港以外的数家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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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作为重组的一部分,「S1公司」于2024年某日将其拥有的「S2公司」股份以公平价值作为实物股息(「该股息」)派发给申请人。
(b)
同日,申请人将有关股份作为实物股息派发给「P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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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该股息将不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5H条,而被视作在香港收取,及第15I条不适用以使该股息在香港被征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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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适用于2024/25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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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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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