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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8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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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某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31 日在香港注册成为法团。
  (b) 该公司的业务,是在香港以外的地区销售加工水果及食品。该公司会从亚洲区的供应商(香港除外)购入货品,然后转售给顾客,主要客源在欧洲及其他国家,但不包括香港。
  (c) 该公司在台湾及印尼都设有办事处。两位董事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并分别留驻于印尼及台湾。在印尼的办事处,现有两位市场推广及采购员工。该公司准备额外招聘市场推广及采购员工,派驻在即将成立的泰国办事处。
  (d) 由于买卖业务的洽谈过程将会在不同国家进行,因此须设立一个中央行政部门,专责管理及统筹各地雇员及董事的工作。该公司选择了香港作为「中央行政处」,协助行政工作。
  (e) 该公司遂计划在本港成立办事处。香港办事处的员工将负责以下工作:
    i. 根据香港境外的相联单位所订立的买卖合约,向香港以外的顾客开出发票(非订单),或从供应商接收发票(非订单);
    ii. 办理信用证;
    iii. 管理银行帐户、付款及收款;以及
    iv. 备存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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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该公司计划与一家印尼供应商 S 有限公司订立购货合约,并与一家美国客户 C 有限公司订立销售合约。
  (b) S 有限公司是台湾董事在印尼公干时找到的,而 C 有限公司则是印尼董事在一个德国食品展览中觅得;该公司是在香港境外透过电邮与供应商及客户联络。
  (c) 该公司与 S 有限公司及 C 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便在香港境外安排由 S 有限公司直接付运到 C 有限公司,货品不会途经香港,亦不会在香港囤货。
  (d) 香港办事处负责开出或接收发票、办理信用证、管理银行帐户、付款及收款,以及备存会计记录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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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该公司与供应商 S 有限公司及客户 C 有限公司交易所得的利润无须根据《税务条例》第 14 条课税。是项裁定仅适用于该公司与本文内确认的有关供应商及客户所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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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适用于 2002/2003 及 2003/2004 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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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局长假设上述有关交易将会以裁定申请书及裁定所述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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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2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