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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资讯中心)   

立法会第八题:供养父母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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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库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 3 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纳税人获批供养父母免税额;及

(二)鉴于本港经济转型及失业率持续高企,不少未届退休年龄的人士未能找到工作而需由子女供养,当局有否计划放宽该免税项目内关于受供养人士必须满 60 岁的规定,以纾缓有关纳税人士的经济负担;若有计划,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一)在过去三个课税年度获准供养父母免税额的薪俸税纳税人数目如下:

       课税年度       1996-97       1997-98       1998-99

      纳税人数目       325 000       329 000       287 000

    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获准该免税额的纳税人数目减少,主要因为由该年度起实施了多项薪俸税宽减措施(包括降低税率、修订税阶、大幅提高个人免税额及新增扣减项目),令超过百分之十的纳税人(超过 150 000 人)得以脱离薪俸税税网。

(二)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任何缴纳薪俸税的人士供养其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可就每名父母享有供养父母免税额 30,000 元;倘该名纳税人全年与该名父母同住,更可享有 30,000 元额外免税额。就这项免税额而言,该名受供养父母必须通常在香港居住,以及年龄已足 60 岁,或未足 60 岁但有资格按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任何津贴。此外,除非该名父母与该名纳税人及其配偶同住至少连续六个月而无须付出任何有值代价,或该名纳税人或其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付出用以供养该名父母的费用不少于 12,000 元,否则该名父母不可视为受该名纳税人供养。

    政府是由一九七八至七九年度开始实施现行的供养父母免税额,以取代过去须通过经济状况调查才可获批的免税额。主要的目的是避免在过往的免税额制度下大肆滥用的情况及所遇到的行政困难。故此,政府决定以 60 岁这个年龄限制取代经济状况调查的程序,而这个年龄限制与现时的一般退休年龄相符。

    有些纳税人的父母在 60 岁以下而且失业,须由子女供养,若要政府为此放宽或撤除供养父母免税额的年龄限制,以纾缓有关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我们认为这个做法并不恰当。理由是现时纳税人在父母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的情况下,已可获取供养父母免税额,而劳工市场的流动性很高,令税务局实际上无法追查并核实受纳税人供养而年龄在 60 岁以下的父母在任何课税年度的就业状况,以处理有关纳税人提出的申请。

    我们认为,不理会受供养父母的就业状况或入息多少,直接放宽受供养父母的年龄限制,以避免上述的种种实际困难,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很多纳税人的父母年龄在 60 岁以下而又有稳定收入,他们会无故受惠。

    此外,鉴于有大约百分之九十九(即除了按标准税率纳税的人士外)的薪俸税纳税人,其税务负担已因为自一九九八至九九课税年度起推出的各项税务宽减措施而大为减轻,我们认为没有迫切需要放宽这项免税额的年龄限制,以减轻合资格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二 0 0 0 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