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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资讯中心)

立法会十三题:居所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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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库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复:

问题:

    现时,拥有按揭住宅作为主要居所的人士,若在某课税年度内有应课税入息,可就在该年度内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申索“居所贷款利息扣除”;若没有应课税入息,则可提名与其同住并有应课税入息的配偶作出有关申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为何当局规定该等人士只可提名其配偶而不可提名其子女作出有关申索;及

(二)   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有关法例,赋予该等人士的子女同等权利;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在薪俸税下,纳税人就一个物业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的上限,是每个课税年度 100,000 元。每个纳税人可在任何五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货款利息扣除,但有关物业在每个扣除利息的课税年度内须用作纳税人的主要居住地方。如这个物业是由超过一名人士联权共同拥有,则可扣除的利息款额须按各业主所占的拥有权比例摊分,但总额以每年 100,000 元为上限。除该条例第 26(F)条所指的情况外,此特惠扣除不可在联权业主之间转拨。

    根据第 26(F)条,凡有权申索居所贷款利息扣除的纳税人,如在有关的课税年度没有应课税的入息、物业或利润,他/她可提名同住的配偶申索该课税年度的扣除。

    符合资格申索扣除的纳税人只限提名配偶,而不可以提名子女或其他人士申索这项扣除。这种不容许纳税人转拨扣除额的规定,是符合目前以个人为评税单位的税务政策;惟独夫妇则属例外。因此,《税务条例》只容许夫妇选择合并评税。在合并评税的情况下,税务局会把两人的合计入息实额,当作单一纳税人的入息来评税。如夫妇选择了合并评税,即使只是丈夫或妻子有资格以个别人士身分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有关利息亦会从夫妇二人的合计入息中扣除。不过,如合资格申索该项扣除的丈夫或妻子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没有应课税入息,这对夫妇便不可透过选择合并评税以享有这项扣除。我们容许这些夫妇选择提名配偶申索扣除,目的只是为他们提供另一个途径,以获取居所贷款利息扣税特惠,而这特惠则等同他们通过合并评税可享有的扣税额。

    由于我们认为不应容许任何纳税人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士合并评税,《税务条例》第 26(F)条有关提名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条文的适用范围并不宜扩大至纳税人的子女或其他人士。

二 0 0 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