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立法会十七题:缓缴暂缴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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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国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虽然公务员自本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减薪,但税务局却指出,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被减薪的雇员须根据被减薪之前一个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实额及税率缴付其本课年度的暂缴薪俸税,因此减薪公务员的本课税年度暂缴薪俸税的款额不能降低。此外,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少于或可能少于上一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的百分之九十,才符合暂缴薪俸税的缓缴资格。由于是次公务员减薪幅度低于百分之十,因此减薪公务员不符合有关资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行法例有否赋权有关当局可酌情处理关于降低暂缴薪俸税款额及暂缴薪俸税的缓缴申请;若有,详情为何;及
(二)会否检讨现行法例,使更多被减薪的雇员可符合暂缴薪俸税的缓缴资格?
答复:
主席女士:
(一)《税务条例》(第 112 章)(条例)第 63C 条订明税务局人员须按纳税人在上一个课税年度的入息,暂行评定他在该课税年度应缴纳的暂缴薪俸税税款数额。条例第 6 3 E 条规定在暂缴税到期的二十八天前,纳税人可以下列任何一个理由申请缓缴全数或部分暂缴税:
( i )纳税人成为有资格获得某项免税额,而该项免税额未有在暂缴税通知书中计算。
( ii )在暂缴税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入息减去扣除及免税额),是少于或相当可能会少于上一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的 90% ,或者是少于或相当可能会少于暂缴税课税年度估计款额的 90% (即所谓「百分之九十的准则」)。
( iii )纳税人已经停止,或者会在暂缴税课税年度终结前停止赚取应课薪俸税入息。
( iv )纳税人已就上年度的薪俸税评税提出反对。
税务局局长必须根据以上的条件,考虑应否准许缓缴暂缴薪俸税的申请。从本年 10 月 1 日开始生效的公务员减薪只影响公务员在今个课税年度(即 2002/03 年)下半年度的收入。由于减薪幅度介乎 1.58% 至 4.42% ,大多数的公务员纳税人在 2002/03 年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不会少于 2001/02 年的应课税入息实额的百分之九十。因此,多数公务员减薪后仍不符合上述「百分之九十的准则」,因此并不符合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的资格。但在少数情况下,因个别公务员所申索的免税额和扣除占他的收入的比例较大,减薪以后的应课税入息实额比上年下跌有可能超过百分之十。在这后者的情况下,纳税人便符合申请缓缴部分或全部今年的暂缴税的资格。
(二)有关申请暂缓缴交暂缴税的「百分之九十的准则」,多年来行之有效,它在纾缓纳税人的即时税务负担及税务局的行政压力两方面,取得合理的平衡。我们认为没有迫切理由改变这个政策。
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