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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立法会:《 2002 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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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 2002 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 2002 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为引入新的加盖印花系统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规定,有关人士必须就租约、物业转让及股票成交单据等文书缴交印花税。现时所有经印花税署处理的加盖印花申请均有以下规定:即申请人必须向印花税署署长出示文书正本。印花税署会审核文件正本和计算应缴付的印花税款;在申请人缴付应缴交的税款后,署长会在有关文书正本上加盖印花,显示已就该文书缴交税款。印花税署于二○○一至二○○二年度共处理超过一百万宗加盖印花申请,当中包括三十六万张租约及二十三万张物业转让文书。至于股票成交单据,大部份由获授权经纪及香港交易所处理。

    在本条例草案建议的新系统下,印花税署署长可以经电子方式接受加盖印花的申请,并且可以发出印花证明书,以代替在文书正本上加盖印花。建议的新系统程序如下:申请人须向署长递交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申请表,并缴付印花税。除非署长提出要求,否则申请人无须出示文书正本。署长在收妥有关申请及印花税款后,会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就该文书发出印花证明书。

    新的印花证明书与在文书正本上所加盖的传统印花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们建议的新的加盖印花方法适用于物业转让的文书及简单租约。这类文书占逾印花税署处理的所有地产交易文书的百分之九十。至于余下百分之十的地产交易文书,由于涉及的印花税计算通常较为复杂,在加盖印花的过程中,印花税署往往需要审阅证明文件,因此并不适合采用新的加盖印花方法。至于股票成交单据,由于现时大部份这些申请均已是透过获授权经纪及香港交易所以电子方式加盖印花,因此亦不纳入我们建议的范围。

    现行在文书正本上加盖印花的方法在引入新的印花证明书后仍然继续适用。

    新的加盖印花方法,尽量免除处理文书正本,以简化现时主要靠人手进行的加盖印花程序。我们预计在新系统下,物业转让文书的加盖印花程序所需的时间,可由现时的六个工作天,缩短至在印花税署收到税款之后即时办妥;与现时租约及股票成交单据的标准看齐。引入新的电子系统后,视乎新方法的使用率,印花税署的员工开支可望减少。不少发达国家已开始接受以电子方式申请及处理印花事务。

    我们曾谘询香港律师会和地产界人士对这项建议的意见,他们均表示支持。

    主席,我谨此陈辞,建议本会通过本上述条例草案。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