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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立法会通过《2000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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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今日(六月十六日)通过《2000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于2000年提出,建议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主要目的是加强防止避税条文、修订部分条文使其符合政策原意,以及因应市场上的改变而修订相关的条文。有关修订包括以下五个主要范畴:

i ) 加强有关扣除利息支出的防止避税条文;
   
ii ) 因应终审法院一项裁定,修订与专利权费收入有关的条文;
   
iii) 修订有关工业和商业建筑物折旧的条文;
   
iv) 扩大个人进修开支扣除的范围;及
   
v) 修订与税务上诉委员会处理的税务上诉个案的讼费及收费有关的条文。

条例草案并不涉及任何重大的政策改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该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时说:「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有效打击利用现时利得税利息支出扣除及专利权费收入的有关条文的漏洞而进行的避税活动。」

    他强调:「根据税务局的估计,该条例草案如顺利通过,将有助收回或防止数以百亿元计的税款流失。」

    政府已充分谘询专业团体、工商协会及商会的意见,他们所提出的多项建议已纳入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建议内。

    下列为主要修订建议:

 

加强扣除利息支出的防止避税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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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当中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加强有关扣除利息支出的防止避税条文,明确地不容许涉及间接利息回流的利息扣除。这亦更清晰地反映政策原意,即各间公司不应通过发行债权证或商业票据,然后透过其相联者将有关票据购回,从而虚构利息支出藉以扣税。

    现时的建议平衡了税务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市场运作的考虑、国际惯例及保障税收的需要。

 

修订与专利权费收入有关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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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修订与专利权费收入有关的条文,使条文与施政原意一致,即是若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支出可在利得税评税中扣减,则有关收入须当作营业收入。

    这是税务局一贯行之有效的评税方法,直至近年终审法院一项裁定才有所改变。今次修订有助遏止透过改变货品制造过程而进行的避税活动。

    建议的修订符合政策原意,亦与其他税务司法管辖区的做法一致。若不修改条例,政府将损失大量税收,由于本港大部分制造业基地已迁往外地,当更多企业知悉并利用这项裁定来减轻税务承担,损失的数额可能会倍增。

 

修订有关工业和商业建筑物折旧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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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建议订明,在变卖同时用作工业及商业用途的建筑物时,应将因有关建筑物先前曾用作不同用途而给予的折旧免税额,与建筑物现得的结余课税及结余免税额合并计算。

    由于建筑物改变用途的情况(即由工业建筑物转作商业建筑物或相反情况)颇为普遍,因此有需要修订有关条文。现时条文可能令税务局在建筑物变卖时给予过份慷慨及不正确的折旧免税额。这个漏洞必须予以填补,以保障税收。

 

扩大个人进修开支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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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条例草案中的有关修订,个人进修开支扣除的范围将扩大至合资格教育机构或工商专业团体所提供课程的考试费。

    此外,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扣除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至主要工商专业团体为受规管专业而认可或审定,但不一定由这些团体提供的课程。合资格可供扣除个人进修开支的课程,包括三十五个团体及两个法定培训机构(职业训练局及建造业训练局)评审或认可的课程。有关团体的课程为现行受法例规管的专业或行业设立标准。

    大部分纳税人均可受惠于这项个人进修开支扣除安排。有关扩大扣除范围的修订符合政府鼓励个人进修的政策。

 

与上诉委员会有关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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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建议将有关上诉委员会的讼费/费用从主体条例移至新的附表内。

    经修订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可获授权发出命令修订有关费用的实际款额,但任何修订仍须获得立法会的批准。条例草案亦授权上诉委会员延长发出上诉通知书的时间,以进一步改善纳税人提交上诉申请的安排。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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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修订条文的执行日期将有所不同。有关税务宽减的条文有追溯效力,而新增的防止避税条文于二○○四/○五年评税年度才会生效。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