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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立法会十九题:纳税人离港而引致的税收撇帐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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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钟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移民外地的香港居民及终止在港工作的外籍人士未有在离境前清缴税款的情况颇为普遍,库房每年因而蒙受巨大损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 3 年,上述逃税情况每年分别所涉及的人数和税款总额;

(二)   现时有何机制防止这些人士逃税及追收欠交税款;及

(三)   有何新政策遏止这些人士逃税?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在过往三年,因纳税人在离港前未清缴欠税而引致税收撇帐的个案数目及所涉税款如下:

    税收撇帐
财政年度   个案数目   税款(百万元)
         
2001-02   571   52.6
         
2002-03   570   88.2
         
2003-04   290   71.2

(二)   根据《税务条例》第 51 条,纳税人如即将离港,必须在不迟于预期离港日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违例者可被罚款(不超过 10,000 元)。

    另外,在薪俸税下,根据《税务条例》第 52 条,雇主亦须要把雇员即将离港事宜,在不迟于预期离港日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并在该月内扣存任何应支付给有关雇员的款项,直至收到税务局的《释款通知书》为止。如果雇员在离港前尚未全数清缴税款,扣存的款项则用以抵销该雇员的欠税。雇主若不遵守规定,可被罚款(不超过 10,000 元)。

    此外,税务局亦可根据《税务条例》第 77 条,向区域法院法官申请「阻止离境令」,在欠税人未清缴税款或未提供足够保证的情况下,阻止欲离开香港的欠税人离港,或阻止已离港在海外居住的欠税人在回港后,再次离开香港。如区域法院法官信纳,除非该人首先缴付税款或提交税务局满意的缴税保证,否则确保该人不离开香港或在其返回香港后不再离开对公众利益有利,则法官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及警务处处长发出指示,如该人没有缴付该税款或提交该保证,他们须阻止该人离开香港。

    对于须撇帐的税款,税务局仍会继续密切监察。税务局设有载录纳税人收入详情的资料库,当掌握到有利于追税的新资料时,便会重新展开追税行动。根据《税务条例》第 71 条,税务局局长可以在拖欠的税款,加上为数不超过拖欠税款 5% 的款项。拖欠如超过 6 个月,税务局局长可发出命令,在该笔未缴付款项,加上总数不超过上述未缴付款项总额 10% 的款项。纳税人不会因欠税时间已久而获免去清缴税款的责任。

    此外,税务局亦着力教育纳税人,加强他们对税务责任的认识。并特别印制海报并向公众派发宣传单张,向打算离港的纳税人及各雇主解释他们的税务责任。

(三)   税务局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我们相信,现行的机制已能有效地取得平衡,既能保障税收,亦能维护纳税人的旅游与出入境自由的权益。税务局会继续透过宣传、教育及严谨的执法,敦促纳税人遵守税务法例。

二○○五年二月二日(星期三)